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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违法 法律应不枉也不纵
  发布时间:2014-09-09 12:32:17 打印 字号: | |
  近段时间,关于演艺人员涉毒的新闻屡见不鲜,由于涉案当事人的知名度,这些事件往往成为舆论热点。

  头顶“光环”的艺人们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在民众当中具有一定程度的榜样作用,民众对其也抱有更高的道德期望。艺人涉毒,不但辜负民众期望,甚至可能引起他人效仿,对此我们可以在道德上予以谴责,但不能在法律适用上“罪加一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相同的行为应该得到相同的法律评价,不能因为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别。演员张默吸毒并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我国法律并未将上述情节规定为加重情节,因此,不能因其演员身份和社会影响力而加重对其处罚,否则将有损法律的公平性。

  当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要求司法机关不能因为涉案人员系知名演员,就对其网开一面。由于艺人涉毒等违法事件社会关注度高,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结果,不仅是履行惩戒、教育涉案当事人的职责,更带有警示社会普通民众的普法宣传作用,因此更需谨慎。如果因为当事人身份特殊而网开一面,无疑会引起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也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在法律面前,艺人的“光环”不能使其受到特殊照顾,其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追究,在对待艺人违法问题上,唯有做到不枉也不纵,才能彰显法治精神。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