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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好碎语
作者:傅典模  发布时间:2014-04-03 11:27:23 打印 字号: | |
  一、关于爱好

  爱好,既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动词解之:对某种事物具有浓厚的兴趣;名词解之:对某种事物所具有的浓厚兴趣。可见,动词也好,名词也罢,凡关涉爱好者,皆有对某种事物怀浓厚兴趣之意。故此,兴趣是爱好的载体,也是爱好的渊源。基于爱好是一个人注意力的聚集器、兴致所向的导航仪,因此才有了早已周知,并成共识的“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所以,爱好往往成为求知的动力、创造的源泉。倘爱好尽丧,人也就如断线的风筝,失去稳健前行的方向及畅游精神悦海的资格。因此,一个具备健全人格的人不能没有爱好。

  人是社会的动物,视野、观念、思想等等都受所处社会条件的制约,所以,人的爱好具有深深的时代烙印。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条件,必然催生各异的爱好品种。尽管在宏观上,爱好被深深地嵌入时代场域,尽显当下物质条件痕迹。然而,时代特征和物质条件仅是一个大的方向性问题,却无法同质每个人所怀揣的那些具体的爱好内容。正如前行的列车上,方向及周遭环境虽一致,而每位乘客心里装的却是各异的想法。于是,从宏观的时代背景和物质城堡走出,我们发现,爱好其实是一种纯粹的个体选择——或是一种期颐满足物质需要,同时又超越物质需求的理性决策;或是一种构筑在个体感性雅致之上的文化自觉。爱好因此呈现出个体性、私域性、自觉性等特征。

  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爱好。即便是几个具有相同爱好的人,各自的爱好动因也大都千差万别。比如,热衷于美声唱法的人,或许是觉得美声比通俗高雅;或许是因为自己的嗓子更适合唱美声;或许是认为美声唱出来更加动听;或许是由于唱美声更有发展前景;或许是为了迎合某个喜欢听美声的重要人物……因此,如果要对爱好动因进行系统的归纳与总结,合理的进路理应是个体性的,而非群体性的。也因此,那些试图对爱好动因进行宏观性、群体性、系统性研究的努力,终将坠入徒劳的窠臼。人们对万事万物流露的兴趣,大多是发至肺腑的真爱好,但也不排除故意迎合别人的伪爱好。一般情形下,一个人的爱好是因为自己真喜欢而热衷,但也有很多人的“爱好”是因为别人喜欢而违心附和。前者是货真价实的爱好,后者则是一种假冒伪劣的爱好。造假者因贩假心虚,忧心暴露,会有竭力使假货更加逼真的心理掩饰,于是,伪爱好者对一些自己并不偏爱的事物所流露的兴趣,往往比真爱好者还要“极尽钟爱之能事”。这一点需要那些立志对爱好动因进行分析和研究的人留心,也尤值那些被迎合的人警觉。

  爱好是个体为回应自己精神需求或者满足物质需要而做出的一种感性或者理性的价值取舍。而精神世界中有精华,也有糟粕,且物质求索中有勤劳,也有贪婪。这一切,注定了爱好将是一把双刃之剑。好的爱好,有益于精神世界的陶冶,有益于社会财富的递增。坏的爱好,必然污染精神圣地的纯洁,注定减损公共利益的积蓄。因此,“尊重个体的爱好就是尊重个体”在某些时候,就可能成为一个伪命题。如果对个体的那些坏的爱好熟视无睹,进而姑息纵容,甚至竭力推崇,实际就是一种鼓吹民粹主义式的群氓逆流,极易使社会发展的车轮驶向那个多数人的暴政。所以,鉴于爱好的双面性,我们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在全社会倡导并激励一种健康的、有益于社会物质积累和精神财富增加的爱好。我们要给予持有这种爱好的个体以充分的尊重,更要为怀揣这种爱好的个体缔造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我们更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甄别那些贪婪的、伪善的、邪恶的——既浪费社会资源,又污染精神世界的——坏爱好,揭露其弊端,规制其危害,防止其肆虐。

  二、领导者的爱好

  “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可见上行下效古已有之。在《墨子•兼爱》中,有更生动、颇极端的叙述:当年的楚灵王偏爱纤腰细身,朝中大臣唯恐因腰粗体胖,失宠受斥。于是痛苦节制食欲,将一日三餐压缩至每日一餐。每天起床后,先呼气吸腹,再紧束腰带。时间稍久,大臣们个个饿得扶墙而立。一年后,满朝文武皆露面黄肌瘦惨颜。实际上,领导者的爱好极易产生示范性效应的原因,除了“处于下层的人向处于上层的人学习是一种动物本能”外,最主要的还是基于“下效者”的利益博弈。如大臣们的节食博弈:楚王好细腰,由此产生两种结果,一是腰细者受宠爱;一是腰粗者遭排挤。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受宠爱者可以与王共享荣华之奢,遭排挤者多有人头不保之虞。鉴此情形,利弊衡量后,节食缩腰,当然就成为臣子们的理性选择。

  现代社会科层制结构下,领导者往往被赋予分配有限社会资源的权力,在公平分配制度尚不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尚不成熟、权力制衡体系尚不充分的背景下,民众大都寄望于领导者凭借其慎独修为去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于是,便有人开始苦心研究领导者的爱好,试图通过把握领导者的个人偏好,迎合领导者的喜怒哀乐,慢慢溶解领导者的自律操守和理想信念,进而影响或者操纵领导者在分配资源时的决策方向,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所以,领导者的爱好往往成为某些人挖空心思迎合领导、绞尽脑汁腐蚀领导的“最佳”突破口,于是才有了那“你好吃,就有人投之于美味;你好喝,就有人投之以佳酿;你好色,就有人投之以粉黛;你好捧,就有人投之以谗言;你好赌,就有人投之以赌资”的警世排比。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领导者的爱好常受人追捧,不见得追捧者是真心地想学习领导的爱好。追捧者的效仿,往往带有溜须拍马、阿谀奉承、趋炎附势的目的,试图用自己的伪爱好去迎合领导者的真爱好,试图通过这种迎合做领导者的“知音”,试图与领导者打成一片、称兄道弟后,通过不断近距离腐蚀领导而使其彻底丧失职业操守和决策底线,最终走向民众所期待的反面,成为人民公敌。因此,为了不给自己添麻烦,也为了不给心术不正之徒以可趁之机,领导者的爱好需要适度地保持谦抑,甚至在必要时,应故意将自己的爱好隐藏起来。原湖南省委副书记郑培民生前唯一的爱好就是集邮,但为防止有人投其所好,一直隐藏着自己的这个爱好。郑培民同志这种对爱好的洞悉及操守,确实值得每位领导者借鉴。

  当然,某些时候,也不能对迎合领导爱好者一味地进行谴责。当领导者热衷于在自己权力所及范围内倡导乃至推广自己的爱好时,如果对那些被迫迎合领导爱好的人进行责难,恰如在刑事司法领域内对缺乏期待可能性的刑事被告人施以刑罚,显然有悖公理和人情。

  广求知己,拓觅知音,乃人之常情。共同的爱好,往往促成相互的理解与认可。所以,一般情形下,人都有愿意与别人一道分享自己爱好的心理倾向,进而结成爱好者同盟,形成一个个具有相同爱好特征的社交圈子。古往今来,概莫能外:古代,迁客骚人基于吹拉弹唱或者诗文雅赋等爱好而结社,时有酌酒言欢场景;当下,颇为流行的驴友团、车友会等等以共同爱好聚集的圈子更是层出不穷。因此,不排除领导者出于人性中这种朴素本能,将自己的爱好在权力所及范围内推而广之——既期望与更多人分享自己的爱好,也在此过程中寻得内心的愉悦——的可能。

  如果是健康的爱好,领导者在自己权力所及范围内适当倡导一下本无可厚非。然而,时代在发展,人的审美价值早已倾向多元,就好比咖啡,对喜欢喝的人而言,它香醇诱人;对不喜欢喝的人而言,它苦涩难咽。因此,某些时候,你所津津乐道的,恰是别人正深恶痛绝的。反对者在这种情形下却难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因为与自己兴趣偏向不一致的爱好毕竟是领导者所倡导和推崇的,它贴有领导者偏好的强势标签。此情此景,反对者无力抗衡,或者抗衡代价沉重,只能选择妥协,最终装出一副很喜欢的样子,于是,这便成了另一种无奈的附和——被动性参与。遥想,当年处在意识形态单一的农耕时代背景下,说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孔子,倘生活在多元价值理念并行不悖的现代社会,他定会道出“己所欲,也勿施于人”的告诫。

  所以,清醒的领导者理应知晓:爱好仅是一种个体行为,是个体在追求兴趣所致事物时的内心愉悦和精神满足。因此,有知己当然是锦上添花的美事,但是,切勿为追求大量知己而感性地利用自己的强势身份推广自己的爱好。将私域的个体喜好利用强势身份进行扩展,极易伤及多元的价值体系和多彩的审美情趣。

  三、裁判者的爱好

  法律职业是一项非常专业化的社会实践,要求从业者不仅需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还必须具备一个良好的道德水准、一个高尚的人格品性。甚至,“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故此,作为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裁判者在社会场域里扮演的是一种特殊角色。裁判者每天都在跟纠纷打交道,解决纠纷是裁判者的核心履职内容。而向当事人辨析法理,明确各方利益归属,仅是裁判者纠纷解决功能的外观展示。裁判者缘何能够完成解决纠纷的使命?难道是因为有法律的预先设定,裁判者仅需按部就班地适用法律?如果这个预设成立。既然如此,当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之间岂不可以自行查阅相关法律条文,然后,各自再对照法律规定进行利益分配即可?何故还将纠纷诉诸于法院?问道于裁判者?

  裁判者之所以能承载纠纷解决的使命,一方面是基于法律的专业性。明辨是非,准确适法,需要有专业的研判视角和虔诚的程序认知。当然,律师等其他法律人也具备这个能力,于是,才有了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基于立法的授权,裁判者享有对纠纷进行裁决的专属权威。然而,实践中,有权威并不当然意味着有信赖。当事人不服判,有当事人的非理性诉求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原因,但更可能的诱因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对裁判者的不信任。事实上,“公证必须来源于信任”,“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法治建设一波三折,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普遍偏低,尤其在社会转型的当下,“司法不公普遍存在,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不足”,裁判者因此肩负着树立司法权威性、建构司法公信力的时代重任。也因此,裁判者不仅要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更要注重自塑廉洁、中立、公正的良好形象,以满足民众的期待,并赢得民众的信赖。

  法律需要被信仰,法律职业当然也需要被信仰。裁判者首先要热爱自己的职业,将审判工作作为毕生的事业追求。这是信仰的前提,也是信仰的归宿。唯如此,裁判者方能自感职业的尊荣,方能潜心研习法律的精髓,方能践行“司法为民”的诺言。一个不热爱法律职业的裁判者,是极难从自己的法律工作中摄取职业尊荣感的,于是被抱怨和懈怠包围,导致在业务水平上难以获得提升,更遑论在法治建设中实现自我超越,甚至连回应民众对司法的最基本需求也很难做好。所以,一个对法律职业缺乏热爱的裁判者是可怕的,他所损及的是当事人求索的正义、是法律人固守的良知、是司法公信力点滴的积累。

  当然,要做一名合格的裁判者,仅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还远远不够。正如博登海默的一个判断:“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鉴此,“法律家只有了解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以及法律施加于受治者的后果,才可能理解法律。”的确,裁判者需要在书斋中静心蓄积或者更新业务知识,提升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能力。但是,裁判者不能把自己与世隔绝开来,不能让专业知识遮蔽自己窥视所处时代的双眼。因此,裁判者理当对当下的社会条件及其走势保持浓厚的兴趣。只有仔细观察当下的社会,才能深谙现今社会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秩序构造,才能熟知目前整个社会所亟待的司法需求品类,才能在裁判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真正统一。

  裁判者是精神产品的创造者,因此,裁判者应有良好的精神修行。阅读,正是丰满精神羽翼,翱翔思想天际的必由之路。功夫在诗外,裁判者的阅读范围包括,但不应拘于法律文献。闲暇之余,多看点历史,知晓古今发展脉络,了解今夕制度变迁;多读点文学,领略言语表达之美,感悟人生百态张力;学点经济,掌握成本-收益分析,感受博弈奥妙……因此,一个好的裁判者,注定是一个喜欢阅读、善于阅读、广泛阅读的博雅之士。毕竟,“读书多了,对分析法律问题是一种潜在的资源,会让你在分析法律问题时不会陷入工匠式的牛角尖里,拔不出来。你会获得一种有智慧的平衡,一种理性的平衡,永远会做好自己的判断,这是一个法律人成长中必须要做的。”

  裁判者从事的是定纷止争的工作,其工作的性质始终难以逾越世俗的围城。但同时,裁判者是享有司法权威的人,权威仰仗于立法的授权,但更根植于民众的信赖。因此,裁判者应当要有一个高尚的人格追求——努力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至少不能成为一个过于世俗的人。甚至,裁判者应当自觉克制并回避一些过于世俗化的兴趣及应酬,如在公共场所杯盏往来、尽情K歌等等。毕竟,裁判者应当是一个既清醒又理智的判断者,而不是一个热衷于社会应酬的活动家。倘世俗化的活动参与过多,裁判者就可能因“熟悉的地方没有风景”,而在民众那里失去一部分权威。所以,克制自己身上那些过于世俗的爱好,永远同声色犬马的生活保持距离,在社会活动中谨言慎行,这理应成为裁判者的一种善德。如此,裁判者可能会牺牲一些世俗生活的欢愉,也可能会失去一些人情世故的温存。但,换回的却是法治的尊严、司法的权威和民众的信赖。西方有法谚谓之“法官不应受诱惑”,的确,裁判者要学会淡泊名利,要耐得住寂寞,要经得起诱惑。裁判者要善于在孤独中寻找精神的乐趣,要善于在孤独中洞悉人性的真谛,要善于在孤独中感受职业的荣耀,要善于在孤独中呵护法治的权威。因为“法官需要孤独,孤独不是寂寞,而是一种凝结了真善美的高贵品质。法官的孤独并不是与这个世界的分离,相反法官的孤独是关注这个世界发展的命运基础上的孤独。”
来源: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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