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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言与忠诚
作者:景 象  发布时间:2014-02-20 10:27:17 打印 字号: | |
  宣誓就职的做法由来已久,早在2400年前就有古希腊医生希波克拉底关于为医的誓词。《说文》中称:“誓,以言约束也。”从宣读誓言到穿上法袍,正是此举铸就了法官的立身之本和职业之基。我国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也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走上审判岗位。在宣誓就职程式化的礼仪背后,法官誓词以忠诚为基石,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人民、忠诚于祖国。

  忠诚于法律。法官应视法律为权威,视法律职业为神圣,而不仅仅是把其作为谋生的手段;法官应只服从法律,并将其作为评断案件、规训自身和评价他人的准则。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在司法工作中,法官要担负起法律的表达者、解释者和守护者的多重角色,就必须在具体工作中做到深刻领会法律精神,深入研究法律原理,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在坚守法律权威的前提下,做到能动司法、文明司法、和谐司法和廉洁司法。

  忠诚于人民。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法官不仅仅是法律城邦的核心成员,亦是社会中的一员。忠诚于人民正是要求法官尊重民意。司法过程中的法官不仅要严格遵循法律,还要根据民意引导纠纷解决。法官要对立法者颁布的法律负责,更要对社会公众负责,通过坚持走群众路线,增进群众感情,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需求,高度关切民生问题,让法律文本上的公平正义充实到定纷止争的司法进程中。

  忠诚于祖国。法官是国家的执法者,代表国家执行法律,忠诚于祖国便成为其法定义务。在致力于实现“中国梦”的今天,法官更应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和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工作职能,通过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更加有力地维护国家基本制度、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通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更加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稳定;通过加强司法宣传,更加深入地弘扬法治精神,为一方平安提供司法保障。
来源: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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