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鸣枪,有人放出藏獒,还有中学生统一身着白色文化衫站立沉默,以此表达对安静环境的诉求。一时之间,因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学习秩序的广场舞噪音问题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从大趋势而言,我国很快将步入老年时代,让老年人老有所乐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意。全民健身、丰富生活的理念在已解决温饱的当下人心目中日益受到重视,坝坝舞、公园歌咏会、公园集体大合唱等各式大众娱乐健身活动已经成为中老年人日常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基于这些理念、生活所需,多种多样的广场娱乐方式已然底气十足地遍地开花。然而,这些大众娱乐健身中的音乐声、歌舞声却给附近群众、单位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干扰。两者似乎都各有一套道理,但却存在实实在在的矛盾和冲突。
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曾经在《论自由》中开宗明义,“所谓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其中包含两条基本原则: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亦不得干涉;二、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简而言之,不影响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概由私人决定与施行,社会与国家不应强制干涉;但进入公共领域,则应当以不危害他人利益为准则,否则将受到惩罚。这是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之间调和的准则。具体至老年人的娱乐活动而言,在不影响他人利益与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鼓励和提倡,强体魄、健身心、老有乐是我们时代应当倡导的健康理念。但广场是公共场所,广场上方及周围的空域属于公共空间,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则舞蹈、音乐等应当以不影响他人为准则,譬如马路作为公共领域,车有车道,人有人行横道,各自遵守不影响他人行进为原则,而不能以自由为名或其他理由横行乱窜。
由此观之,广场舞噪音是需要规范的对象,但规范化不等于简单的禁止或者取消。规范的准则仍然是以互不影响为准则,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规定,限制广场舞的时间、音量大小和距离居民住宅的远近等;其次,社会应提倡礼让之风尚,中老年人的娱乐活动并非只有广场舞一种,应当倡导更和谐不扰民的娱乐方式;最后,这一事件也给我们的政府提了个醒,应加强城市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据报道,《广州市公园条例》已进入立法程序,其中将会有“四限噪音”规定,相信可以为“降噪”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