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司法程序的进行当中,无一不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法院为实现其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做主的目标,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严格贯彻公正、廉洁、为民的宗旨,因此,人民群众能够有效地、有序地参与司法必然是题中应有之意。我国权力机关已赋予了人民群众在某些条件下参与司法的权利,如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群众能够手握正义之剑来判明具体案件的是非对错;如公民的监督权,让人民群众能够广泛地督促司法机关的工作;如案件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撤诉、和解等诉权,决定案件在司法程序中的走向。但是这些方式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畅通了,在实践中仍然有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阻碍导致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现状与初衷相去甚远。
一、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意义
哲学家黑格尔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存在即合理。”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却不仅仅是因为其存在而获得合理性的,它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法制建设中得出的经验教训,即,公民参与司法,是司法工作追求正义价值的必然要求,是符合社会各领域各阶层现实需要的,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不可或缺的。具体说来,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弥补司法局限,推进司法工作
在整个司法过程之中,其实一直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比如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案件的当事人行使诉权,以及侦查、诉讼等阶段为了了解案情查明事实而要求相关公民对司法工作予以配合等。司法机关的能力和权力是有限的,人民群众的参与,是司法工作顺利推进的必要条件。
1.人民陪审制度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根本目的层面来讲,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措施,承担着促进司法人民性、树立司法权威的重任,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直接作用的角度来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合法律,确保裁判公正。
2.司法工作的开展需要人民群众的配合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下,司法是为人民司法,既然为人民司法,就必然少不了人民群众的参与和配合。比如,在侦查阶段,群众的配合可以表现在提供破案线索、协助案件调查等方面;在审判阶段,可以表现在出庭作证、配合法庭调查等。人民群众在司法过程中担任着重要的辅助角色,弥补着司法机关在权限、能力上的局限,如果没有他们的配合,司法工作将难以顺利地推进。
(二)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法治
我们国家一直大力倡导公民学法、守法、用法,这不应该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该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去。我们勤劳朴素的劳动人民,只有学法,才能够做到真正的守法;只有学法守法,才能够在遇到侵害时良好地用法;只有学法守法用法,才能够与我们的司法形成良性互动,用最广泛最普遍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试想,在现代社会,如果在某一个国家中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懂法用法,这个国家的法制还有什么希望可言?一个没有法制作保障的国家还有什么未来可盼?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一种根基,比扎根于人民更坚实;没有一种力量,比从群众中汲取更强大。在司法领域亦是如此。
(三)监督司法工作,预防司法腐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监督,正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大门。在司法领域,司法工作者掌握着生杀予夺的神圣权力,看管守护着社会正义,权力面前如果没有监督,势必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繁衍,最终颠覆整个社会秩序。在现有的监督体系中,各方各司其职,共同为确保司法的公正作出努力。在这之中,人民群众的监督,则是最广泛最有效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千千万万审视的目光下,司法工作必然会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二、我国现有的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的不足和建议
1.人民陪审制度缺乏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这就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开辟了一条重要的路径。
但是,仅仅打开了一扇大门还远远不够。人民陪审员毕竟是司法工作的外围人员,在缺失《人民陪审员法》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的参陪显得比较随意,公信力、权威性无法树立,而且,陪而不审的现象也仍然存在,因而社会公众对这一群体缺乏应有的认识和信赖。此外,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津贴待遇、权力义务责任等也还没有一个正式的、明确的、统一的规范,这也是人民陪审员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不能对司法工作作出更大贡献的症结所在。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举措,它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来看,这项制度使得普通老百姓享有了评判是非对错的权力,获得了和司法工作平等接触的机会,这可以激发老百姓对司法的认同感、尊重感、拥护感,从而更加信任司法、信赖司法,向社会传递司法正能量,进而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当中来。
综上所述,立法机关应当及时制定一部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全面规范的相关法律,正式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与任免、权利与义务、培训与管理、津贴与福利、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广大的人民群众通过人民陪审的方式参与到司法之中开辟最便捷的道路。
2.人民监督力度不够
人民监督虽然有着覆盖面宽、范围广等明显的优点,但是它也有其致命的缺点,那就是其监督的权利没有保障,权限亦没有约束,都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从而导致监督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人民监督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又一个重要途径,怎样将它落到实处而非流于形式是需要我们郑重思考的问题。我们既要考虑扩大监督的范围,又要注意部分司法工作的保密性要求;既要对监督者行使权力予以应有的保障,又要对滥用监督权的人施以法律的责难;既要着力于司法的公正公开,又要防范司法受到外界的不当干预。因此,可以尝试设立专门的廉政监督员,对他的资格选任、权限责任、权利义务、薪酬补贴等事项都通过正式法律文件进行规定,让人民群众的监督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让更多的人通过这种途径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到司法当中来。
3.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配合性不高
在实践中,部分群众对司法工作不予配合是让很多司法工作者很头疼的一件事情,这严重地影响到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与对案件真实情况的掌握。就目前来看,我国关于群众配合司法工作的相关规定是以自愿为主要原则,这就意味着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决定是否参与司法,这为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以证人参与作证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在缺少强制力和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部分群众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对司法工作不予积极配合。虽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里面增加了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在此之外的其他法律里面,却仍然缺少相关的规定。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如该群众是一个案件的关键证人,在给予他合适的补偿和津贴的条件下强制要求他进行作证?这当然需要各方面制度如证人补贴、保护等方面的配合,不可操之过急,但至少在关键证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作证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强制其作证以保证司法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司法是一项很特殊的工作,它对群众力量的依赖可能胜过其他任何领域,因此也应当鼓励人民群众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地参与到力所能及的司法工作中,在道德层面呼吁的同时,也适当地以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多管齐下促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和配合。
4.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教育不够
在现代社会,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储备、法律意识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成败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人民群众要更多地、更好地参与司法的前提条件。公民学法、守法、用法,就能更有效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司法,对自己进行约束,对他人进行制约,对侵害进行救济,对权力进行监督,从而逐渐营造出平等有序的社会氛围。而纵观我国现状,可以发现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还依然欠缺,这反映出法制宣传工作力度不够、成效欠佳。如今,到了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更加凸显,公民法律素养的欠缺必然导致矛盾的激化和纠纷的增多。
因此,我们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权力机关,应当联合起来针对这一问题寻找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在法制宣传上下狠功夫,将法制宣传落到实处,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打下最坚实的基础。具体措施上来说,可以在学校开设基础法学课程,让法律知识像语文数学一样潜移默化地渗透到学生们的脑海中;可以征召法律工作者、法学学者、法学专业学生等作为普法宣传志愿者,走上街头,走进社区,为社会上法律知识欠缺的人们进行法学知识的传播;可以出版与法律知识教育有关的图书音像资料,用具体的典型的案例,用生活化的语言,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吸引人民群众在轻松自由的环境中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
四、结语
只有坚持“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道路,坚持专门机关审判与群众路线相统一,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意义重大,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司法机关,还是法律工作者,都应当为开拓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而贡献力量。我们要进一步探索、开拓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杜绝“形式化”、“走过场”,要通过不懈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实现司法人民性,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