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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法、理、情为一体,破调解之路难题
作者:莫兰兰  发布时间:2013-08-23 09:44:25 打印 字号: | |
  调解是民事案件结案的重要方式之一,调解率的高低成为一道衡量法官办案效率的标准,但是对于身处瀚海案卷之中的法院工作人员看来,这并非仅仅为了完成任务,更多是内心的真实渴望。

众所周知,民法的精髓和宗旨是“定纷止争”,创造和谐司法。在实践操作中,民事判决是可以做到明确物权、相关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民事权利义务,但是代价却是昂贵的。因为民事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可能是相互熟悉之人,设计的标的物可能价值甚小,甚至案件引起的原因都是生活中的鸡皮蒜毛之事,但是一旦闹上法庭,如果不及时挽救极其可能撕破脸皮,破坏原有的和谐关系,违背法律的初衷。与其说判决书是一张写着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不如说它是破坏社会关系的一堵墙。

调解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法官要想真真实实的做好调解工作,需要在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指导下,怀着对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努力找寻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善于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和矛盾纠纷焦点,将理与法结合,法与情相通,情与理相融,因案而异,灵活调解,真正“调”出和谐,彻底“解”去纷争。结合近两年来的审判实践,查阅相关案卷,分析出以下调解方法和技巧。

一、调前准备,知己知彼

  常言道:“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虽然调解工作不如战场险急,但是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却是异常重要。第一,接到案件后认真阅读原告起诉状,了解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二,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时,听取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的看法,这两点能大致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以及相互间的差距。三是在知悉原告请求、被告答辩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地、平等地,分别与原、被告交流、聊天,了解原告最低要求及所附条件,被告的承受能力,从而对基本案情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做到心中有数。

二、把握心理,因利引导

  调解的本质就是通过法官的说服引导,促使双方当事人转变态度,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过程。法官要善于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首先,在进行正式调解前,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和内容,以及不同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选择适当的方法、技巧和策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次,由于诉讼各方追求的利益不同,导致所希求的结果各不相同。法官要准确了解诉讼各方的需求,把握矛盾的焦点所在,协调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赢得双方皆大欢喜的结局。

  三、亲和为上,创建信任

  在诉讼调解中,当事人能否接受调解协议最终得以形成并顺利执行主要源于对于法官的信任。赢得当事人信任的有效方法之一是关心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具有亲和力,能够理解其处境。有时还要采取躬身入局的方式,不仅讲法律,更要动之以情,要能够换位到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发现当事人的动机和意图,这种做法也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甚至会感动当事人,使当事人主动让步接受调解。二是法官作为调解的组织者要营造一种和谐的调解气氛,具备规范文明的司法礼仪,注意调解的语气、用语、动作,坚持用平等、文明、规范、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让当事人畅所欲言,把心里话说出来,把案件的来龙去脉即案件的基本事实搞清楚。在倾听中注意保持对视,并用适时的点头等细节动作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

  四、把握时机,冷静处理

  法官在进行调解时要选择最佳时机,既不能操之过急,又不能坐失良机。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小的案件在开庭前调解,可以避免双方在激烈的庭审辩论中激化矛盾,效果会很好。对于部分矛盾容易激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则要求法官始终保持冷静,控制好调解的时机和节奏。可以利用调查证据、鉴定等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些适当的时间理性权衡利弊,待其冷静之后再做调解工作,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闹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这时法官可乘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和好的可能性便会大大增加。

  五、借助他力,事半功倍

  法官在主持调解时,由于身份的限制很多话是不能自己来说的,同时基于案件的一些情况,仅靠法官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法官要善于寻求法院外的各方力量,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合力,共同调解。如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委托人、亲朋好友与当事人间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的密切关系,邀请他们参与调解,尤其是发挥律师的角色功能,通过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常常能起到不错的效果。

  六、 注重实效,案结事了

  调解结案不是审判追求的最终目标,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才是法院审判追求的最佳社会效果。在调解案件时,就要考虑调解后的履行问题,抓好调解结案后的兑现工作,确保绝大多数调解案件案结事了。在诉讼调解阶段,要积极动员权利人一方提供义务人一方财产线索,及时做好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为促使案件调解结案和调解后自动履行奠定基础。在制作调解协议时,明示如不能按协议自动履行,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加大对不讲诚信一方当事人的制裁力度。同时,可以尝试把一些案件说情人、义务人亲朋动员为调解担保人,帮助督促义务人按协议自动履行,为调解后自动履行加上“保险”。 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履行期限届满后要主动提醒当事人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总之,调解工作是以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目的的一项艰苦工作,也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今天,作为一名肩负民商事案件审判责任的法官,要把调解作为民商事案件结案方式的第一选择,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尽可能减少“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来源:大足法院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