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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中的利益权衡裁判观
——读《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
  发布时间:2013-08-12 11:46:09 打印 字号: | |
  作为一名年轻法官、一名进入社会不久的法律学子,我久仰最高法院孔祥俊法官的大名。他经历丰富,博学睿智,著述颇丰,同时也是一名法学教授。近日,我拜读了孔老师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一书。细细品味,除了更加佩服孔老师高深的法学底蕴和学术素养之外,又有了许多关于司法理念的感悟。

  “理念是主导和塑造行动的灵魂。”孔老师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全书详尽地诠释着当代法官如何将正确的理念寓于法律适用之中。书中,孔老师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经验,指出了法官应该具有宏观方面的利益权衡裁判观。他通过比较地、历史地和实证地研究,内容层层展开,旁征博引,认为对法律条文的运用既需要“入乎其内”,又需要“超乎其外”。否则,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法官就真成了目光如豆的“工匠”。读罢《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觉得心中诸多疑问得以廓清,豁然开朗的感觉,在权衡司法追求的基本价值方面与作者产生了强烈共鸣。

  《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用重点笔墨专题论述了公正和秩序,司法和政治,和解和裁判,自由裁量、司法政策和法律规则等永恒争论的话题,作者也深刻地剖析了司法的三种品性、司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分散性和统一性。无疑地,任何法律规范,作为“目标法则”来说都承载着特定的社会价值。社会价值和个人权利交织在一起,成为法律适用中的重要考量。作者对以上诸多方面的论述也正体现了裁判中的一种利益权衡理念,即司法“中庸之道”。我认为,这种中庸思维决不是没有立场的中庸,而是能站在一定高度上俯视具体的案件,综合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因素后做出的理性裁判。

  众所周知,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所以公正必然是秩序的基本价值,秩序应该按照公正的价值设计、维护和检验。以上表现为二者的统一一面。但是,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常常也会遇到两者发生的冲突。在《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一书中,作者引述了美国戈尔和布什总统竞选票数统计的案例,联邦最高法院如果不是考虑到社会秩序问题及时制止人工计票,宪政秩序恐怕就要被打乱,“国将不国”。此时秩序的价值就被抬高到实体公正之上,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其实国内外这样的立法例和判例不胜枚举,比如民法上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规定。

  关于裁判和调解,书中作者认为了断纠纷是司法的直接目标。我想,针对民事和行政案件来说,“案结事了”无疑是裁判者和当事人的最高追求。而以“调”的方式往往更有利于实现这个目标。从社会学的角度讲,调解可以减少摩擦和不稳定因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从经济学的角度说,调解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许达到理性人追求的帕累托最优。但是,在处理某一类案件时又不能夸大调解作用或一味追求调解,无论从案件类型还是当事人目的考虑,调解都并非捷径。比如部分涉众涉信访的股权纠纷、金融纠纷及破产案件。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案件如果久调不判会越发远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更不必谈什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所以说,当需要一个裁判来昭示真理、定分止争的时候,裁判者应该毫不犹豫。相反地,如果碰到一些常见的、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案件事实较为简单的民商事案件,要维持法律秩序又考虑到社会效果就应该为当事人做最大程度的调解工作。在法院工作的近五年时间,我碰到了一部分法律事实可能和客观真实不一致的案件。案件证据虽不充分,但当事人激烈的情绪往往反映了一定可信度。实践让我感受到,此时的法官在全面掌握案情后不妨多为当事双方着想,以诉求为基础,从现实情况出发,配以合适的调解力度和方式方法,多会得到圆满结局。当然,目前我国诉讼制度上若再多加设计调解激励机制对于调解工作将更为有利,《司法理念和裁判方法》一书中也提到这点,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调解减半收取诉讼费,令人欣慰。

  正如以上两方面所述,司法与政治、自由裁量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也是一样的。案件是具体的,思维是宏观的。我非常同意孔老师书中的观点,裁判时要动态地、发展地分析案件。分析其中的政治因素,其中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尺度。就我国的现实状况而说更是如此。我想,这也就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艺术罢。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