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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对法律的信仰——读《旧制度与大革命》
  发布时间:2013-07-29 15:27:30 打印 字号: | |
  “历史是一座画廊,在那里原作很少,复制品很多。”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针对1789年以来法国人被革命与专制交替折磨的悲惨命运发出这样的感慨。但他无论如何也不曾想到的是,一个半世纪以后,在一个古老的东方国度里居然会朝野上下争相传阅他的作品,并希望从该作品中得到对现实的启示。很多人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利益纠葛和矛盾激化的处境,与法国大革命时期有某种相似性。中央集权体制把这两个国家推入到一个相似的发展轨道;伴随物质财富增加而来的特权阶层固化,贫富差距加大,催促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社会平等公正的期盼;统治者试图改革,然而阻力重重。而近代以来法国在革命和专制之间的轮回关系,似乎又为认识中国的制度变迁提供了一面现成的镜子。人们希望通过从反思法国大革命开始,为中国寻找到一条大致温和的渐进的社会发展路径。而我,作为一名法官,更为珍视的是托克维尔在该书中向我们传达的另一个根本信息:革命所倡导的民主平等的主流价值后面,其实还有着更为重要的价值,那就是民众的自由。但我又进一步思考,这些人类所永恒追求的价值在现代社会中要靠什么保障其实现呢?我所能想到的答案只有一个——法。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印在文本中,更不是刻在铜表上,既不依耳提面命,更不靠武力杀伐,而是铭刻于公民的心灵中,外化于公民的行动上,成为公民内心自觉的一种理念、信仰。这就是对法律的信仰,一种对规则、秩序,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信仰。

  托克维尔认为法国人对法的蔑视导致民众习惯于采取非法和暴力手段来达到其目的。法国在中世纪就是一个典型的封建国家,贵族势力特别浩大,封建割据的状态极为严重。当时法国的大贵族,都是独霸一方的封建主,财大气粗,豢养了自己的军队,能和国王分庭抗礼。这种骄横的贵族也只承认暴力的逻辑,从来不屑于使用理性的方式,比如使用法律的武器来和王权作斗争。这样就导致法国始终没能出现像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那样的约束王权的法律文件,因此没有能够培养出自由主义的法治传统。中央集权造成了法国人对集权和国家的崇拜。托克维尔不无嘲讽地说,在旧制度下的法国,“政府取代了上帝”。法国人认为一切事情都得由国家承担和负责,没有中央集权,他们将一事无成。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民众还能有什么政治能力?旧制度下的政府常常以国民或公共利益为名,把暴力正常化、正当化,法国人耳濡目染,从政府那里学会了无视权利、法律、程序,并崇尚专断、暴力的政治心态,这一心态成为革命的土壤。政治塑造灵魂,国家就这样完成了民众的革命教育。这一教育的结果是培养了在奴役和革命之间摇摆的人民,除了接受奴役和发动暴力革命,国民不知道该如何自主地进行政治行动来治理自己的事务。托克维尔不禁哀叹:“人们常常抱怨法国人蔑视法律;哎呀!什么时候他们才能学会尊重法律啊?”

  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提出:“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而这种“善”与“正义”,只有成为一种心里认同与内心信仰,成为一种价值维系与自觉追求,才能发挥其感召力量与方向意义。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曾说:“我们都是从自身最基本的信仰开始推理的,而不是通过推理得出信仰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共同理性的表达,是公民自由的圣经,“守夜人”行为的指南,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法治,无疑已成为中国实现现代化目标的一种路径选择。而建设法治国家,除了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培育全体公民信仰法律的精神与理念。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还是法治国家的内在意蕴和精神气质。没有法律信仰的法制只不过是一种强力所支配的法制。纵观中国的历史,历朝历代不能说不重视法制。唐太宗甚至提出了:“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安民之政,莫此为先的要着”的著名论断。以《唐律疏仪》代表,还形成了影响亚洲诸国的中华法系。但这种法制都是以法律为工具的统治之制,其只看到法律是公民行为的规范,而忽视对公权力的限制,人们遵守法律大都出于功利的考虑,而非来自于对法律精神与理念的认同。这种法制终究未能逃出“人治”的窠臼。法律信仰的缺失,正是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而惟今之要,又在于规范与限制公权力为法律信仰的培育提供范例与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无疑切中了中国法治化建设,乃至法律信仰培育之要害。

  信仰有时是需要捍卫的,法律信仰尤为如此。法律信仰会面临人生经历、社会环境,甚至各种阻碍、诱惑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或干扰。对法律信仰的坚守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甚至是一个自我否定、自我挎问、自我验证的艰难历程,不仅需要恒心、毅力与勇气,甚至是生命。对此,苏格拉底做出了典范。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庭以引进新的神和腐蚀雅典青年思想之罪名判处死刑。他的学生已经为他打通所有关节,可以让他从狱中逃走。然而苏格拉底选择了慷慨走向刑场。他的理由是,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苏格拉底用生命诠释了那句法律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并激励后人为了捍卫法律的价值与尊严,敢于超越个人的荣辱、毁誉,甚至生命。

  对于法官而言,坚守法律信仰最终落脚于对法律的忠诚上。钱锋院长指出,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体现为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和坚守法律。其中,信仰法律是精神灵魂,敬畏法律是内心准则,坚守法律是客观实践。“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作为一名法官,在坚守法律信仰方面有着比普通人更高的要求,因为其作为法律理念与精神的践行者,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守护者,对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养成具有指引、示范作用。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惟有坚持“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切实履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承诺,才能说真正无愧于法官的良知、心中的信仰。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