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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民”法院与“爱讼”公民理念转变需留意
作者:大足法院  发布时间:2013-07-16 09:33:53 打印 字号: | |
  一直以来国人“厌讼”、“畏讼”。《易经》的《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意思是说,只要是争讼,无论最终结果是胜是负,皆凶。由此可以看出,古代社会对诉讼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因而公堂或法院是那么神圣而严肃,离民众有着千山万水的距离。

  但是当我抛开书本的桎梏,来到法院工作,所看到确是这样的一番景象:每天法院大楼里都充斥着各种前来要求保障自己权利的人,特别以周一为甚,他们分布在法院的各个角落:立案庭窗口排着队;审判庭里坐着人;四楼民庭、五楼行政庭的门前、室内同样是不容小觑,很是一番热闹,用“门庭若市”这个词来形容,似乎一点都不为过。

  将这样的场景和我脑海中绘制的景象相比,我不禁有些思考:从传统的诉讼态度到中国现代的诉讼理念发生了怎样的转变呢?现在的法院和广大公民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未来的法治国度对于法院和公民这两者的关系有何种期待?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法治理念的逐步深入,诉讼已经正在成为我国公民捍卫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之一,法院、庭审、传票在人们的心中不再神秘和畏惧,更多的是对司法和法律的一种敬畏和信任。

  转变之一----法院理念的转变

  (一)中国古代“肃严”的法院形象

中国古代的各级政府,也就是老百姓所称的衙门,就是审判案件的法院。提到它的形象,闪现的就是这样一副画面:只听”啪”的一身脆响,身着古代官服的人厉声到:“堂下下跪何人,还不从实招来。如若不招,大刑伺候。”公堂之上的“肃静”和“回避”告诉老百姓,首先,诉讼是严肃的;其次,无关之人不要前来寻趣。如此盛大的场面,恐怕不是一般老百姓能享受的。严肃、沉重、高高在上的形象远比公正、严明、定争止讼的形象更加深入人心。

  (二)现代法院展现“亲民”形象

  现在的法院树立起亲民爱民形象,坚持能动司法,让法官多跑腿、群众少走路,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首先,推行巡回审判,把法庭搬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其次,法官办案首先要到案发地,调解要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考虑群众的接受习惯。再次,关注困难群众,让他们打得起官司拿得到劳动报酬。为农民工讨薪开通“绿色通道”。对交不起诉讼费的困难当事人,依法实行缓、减、免诉讼费。另外,法官深入基层,把纠纷化解在诉前、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后,网络沟通平台,方便群众与法官网上交流表达诉求。主动用网络倾听民声,了解民意,为民办事是法院能动司法的创新式探索。

   当然,所谓“亲民”绝非口头之言,是建立在法院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公民的信任和信仰来自于法院日常的审判工作之中,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正因此,从执法到司法、检察机关,不能不慎用手中的权力。

转变之二----公民理念的转变

  (一)传统百姓“畏讼”、“厌讼”的心理

   在统治阶级无讼的主流意识的影响下,老百姓对于诉讼具有一种“畏讼”、“厌讼”的心理,人们大多认为对簿公堂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民间甚至流行“屈死不告状”的说法。

   百姓“畏讼”、“厌讼”心理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复杂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1)家国一体的政治制度使诉讼没有生存土壤。小农农业的发展和家族宗法制度的确立导致“国政”的实质是“家务”,由此而致“父母官诉讼”息讼调解以求和谐的解决纠纷方式颇受民众欢迎。(2)传统的司法体制限制了民众的诉讼热情。诉讼结构实行的是纠问式的诉讼形式,下跪叩首,受惊堂木、喝堂威的惊吓,使得当事人对衙门差生畏惧心理,阴森可怖的公堂限制了古代国人的诉讼热情。(3)高额的诉讼费用和司法黑暗使民众无力诉讼。古谚云:衙门六扇门,有理无钱莫进来。讲的就是这个理!

  (二)现代公民“爱讼”心理

   在实行全民普法的教育和推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向“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权利为本位的正确诉讼观已经建立在公民的心中,它取代了传统诉讼观念。在寻求诉讼救济上,既是积极、主动,又是理性、灵活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为文明社会的主流,“爱讼”是对自我权利的重视,是法治国度公民的主动、文明守法。

  这两种理念的转变,对于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来讲,甚是欣慰。法院打出“亲民”的形象王牌,无疑是自我前进的探索成果,而公民“爱讼”心理的形成是权力本位的体现,这两者将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法治之路将越走越顺。

   如同我们的院训:法院: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法官:是非分明,有正义感。身在其中,真真实实地做到这些,法治星空就会星光熠熠。
来源:大足法院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