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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炼成了大法官布莱克门
作者:吴贤奔  发布时间:2013-05-29 16:18:28 打印 字号: | |
  人的难题不在于他将采取何种行动,而在于他想成为何种人 。

                   ——威廉•詹姆斯

  2012年2月,在我做出今天职业选择的前夕,一位朋友M推荐我拜读了甘阳先生所作《关于研究美国宪法的一封信》 ,对于学习和理解美国20世纪下半叶50年来的宪政历史大有裨益。在文中我首次接触到了20世纪对美国宪政及联邦最高法院影响深远的两个重要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和罗伊诉韦德案。当时我并没有注意到布莱克门大法官在罗伊案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直到今年2月在读完《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后,我开始重新检视罗伊诉韦德案的相关资料,并深深自问,是什么真正成就了大法官布莱克门?

  《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这本书,记录了布莱克门辉煌而又充满争议的一生,重点对布莱克门的联邦大法官生涯进行了全面的描绘和阐释。书中的布莱克门,因其司法理念相对保守,温和中立,加之与首席大法官的同乡情谊等原因被尼克松总统提名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门早期在最高法院的表现也被外界视为保守派并冠以“明尼苏达双胞胎”的讽刺性称呼。但随着布莱克门在最高法院多个开庭期的历练和个人司法立场的不断彰显,布莱克门最后成为了最高法院自由派的领军人物。

  书中所记录的罗伊诉韦德案、达登诉温莱特案、卡林斯诉柯林斯案一步步的透露出布莱克门对于堕胎、平权和死刑案件的司法理念,体现出布莱克门缜密的思维,深邃的智慧和高超的司法技艺。《时代》周刊曾评价布莱克门“20世纪最为重要,也最具争议的大法官之一”,个人猜测主要是因为布莱克门在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罗伊诉韦德案中,代表多数意见方主笔撰写了判决意见,由此使堕胎问题成为20世纪美国社会种族之外的第二个政治中心问题,并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第一个政治中心问题成为时至今日不论民主党、共和党争取上台执政都绕不开的核心议题之一。

  如果不了解美国的历史、宗教、人文以及各种各样的民权运动,如果不了解过去一百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宪政进程中的浮沉进退,很难理解布莱克门为什么会因为罗伊诉韦德案而不朽于美国司法史。按照甘阳先生对美国宪政研究的观点 , 20世纪初期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实行的是“司法有为或司法行动主义”,主要表现就在于最高法院不是以宪法为根据,而是以社会流行的意识形态即经济自由主义为根据来判案,强势否决所有社会立法。在那个时代,联邦最高法院的做法被认为是蛮横的干预本应属于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严重破坏了三权关系。在此之后,联邦法院遭遇了“罗斯福新政”,并差点被罗斯福总统“整改”,才在霍姆斯大法官的推动下逐步转向了“司法自我节制”。布莱克门作为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教授的传人,是其“司法克制理念”的坚定奉行者,布莱克门在最高法院多次受理涉及死刑案件审理时都表示出充分的克制,虽然其本人极度厌恶死刑制度,但认为死刑符合宪法,其存废属于立法问题,应交由国会审议,司法应避免僭越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权限。布莱克门的这一观点,符合20世纪中叶以后宪政发展潮流对司法克制的要求,体现出其司法理念中的睿智与理性。

  到了伯格法院时代,不论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法官都自觉不自觉的从霍姆斯大法官那秉承了司法克制的一些理念,不再以司法干预立法和行政,而是转向关注公民自由领域,通过司法审判确立权利推动社会发展自由进程。布莱克门以他敏锐的眼光捕捉时代的信息,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彰显了自己作为自由派人士的司法理念。其所确立的女性在堕胎问题上有选择自由的权利源于其对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忠实解释和引申,布莱克门在这样的案件中忠实的履行着“释宪者”和“守宪者”的圣神职责,不论反对的声音有多高,误解的言语有多恶毒也始终践行、积极捍卫其作出的宣誓权利的判决意见。布莱克门坚韧独立的个性在其很多判决意见和异议意见中展现,他从不屈从于首席大法官伯格,在与首席发生观点争议时,总是能保持自己的见解而不随意附和,哪怕最后和首席“渐行渐远渐无书”,布莱克门不依附权贵的独立品格更令其大法官的形象闪耀光辉。

  正如托克维尔曾经指出的那样,美国的一个特征就是所有的政治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司法审判在美国有着无论多么高的评价和赞誉也不过分的重要性,而宪法宪政正是确立司法这一重要性的核心因素。宪法宪政赋予并维护了布莱克门大法官独立、审慎而又得以超然于世的处理案件的权力,布莱克门在联邦最高法院的经历,是对美国宪政历程的真实见证,宪政因布莱克门实现,布莱克门因宪政伟大。如果说跌宕起伏的人生经历,深邃卓越的智慧见识,风云激荡的时代潮流和闪耀着真知灼见的司法判决意见使得布莱克门得以名垂千古,那么美国历久弥新,以尊严和自由作为核心,指引民众不断前行的宪政制度炼成了“大法官布莱克门”。
来源:一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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