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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选任机制的思考
作者:陈义熙  发布时间:2013-05-29 16:16:25 打印 字号: | |
  阅读完《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一书,感慨良多,其中美国的法官选拨机制,给了我特别深的印象。布莱克门51岁时被选任为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法官,62岁被选任为联邦法院大法官,两次选任机制程序不同,但均是非常之严格。

  通过布莱克门两次法官的选任,可以看到,担任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必须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士后法学学位(Juris Doctor),并且通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在美国总统提名联邦法院法官时,得征求美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且要与有经验的参议员磋商,争取他们的支持。候选人名单确定之后,参议院下设的司法委员会将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查之后,将结果提交参议院表决,最后,由总统对通过参议院表决的候选人进行任命。美国的法官选任,对我国的法官选任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法官需要具有相对较高的学历。我国部分法官的法律素质太低,学历太低,一些法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这对培养复合型、专家型的法官队伍造成困难。作为一名法官必须经过长期正规系统的专业学习,才能拥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由于美国的法学院属于“本科后”教育,学生法学研究生毕业以后,由州最高法院组织法律考试。在美国,担任法官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就使得法官基本上是研究生学历。布莱克门在哈佛大学进行了四年的本科和三年的法学研究生学习。正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品牌,也让其增加了进入联邦大法官的筹码。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学历,即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这个规定应当适度从严,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可以规定至少是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担任。

  法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职业经验。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有别于理学和哲学等纯思维性科学,它的发展动力更多来源生活经验,而不是建立在一种纯理性的逻辑思辨基础上。司法裁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拥有娴熟法律技艺,具备长期的法律工作经验。布莱克门在成为法官之前,有着近27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先后担任了2年的法官助理、15年的律师、9年的常年法律顾问。长期的法律工作经验使得布莱克门在法律运用上驾轻就熟,能清晰的分辨诉讼参与人的核心诉求,能准确的适用法律,因此很快胜任了法官工作。据1970年的一项调查,法官在美国最初就任时平均年龄也达到了47.3岁。我国《法官法》要求,中国公民年龄上只要年满23岁就能担任法官。但低龄化的法官不仅缺乏经验,而且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形成,往往容易受到诱惑和影响。故我国有必要提高法官的任职年龄并要求法官具有更多的法律经验;而且越是上级法院,其法官的任职年龄和法律经验就要求更高。

  法官任职前的品行调查是不可或缺的。意大利法学家克拉玛德雷也曾说过:“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法官的人品决定司法产品,对法官人品调查就显得至关重要了。美国联邦大法官的选任程序中,非常重视对法官人品和经历的调查。在调查布莱克门是否符合大法官的标准时,助理司法部长分析了布莱克门在上诉法院的审判记录,考察了其在11年审判中是否存在偏见。再后来,联邦调查局的探员与他面谈了3个小时。随后司法部的部长等高级人员,进一步了解了布莱克门的情况,包括他的所有纳税诚信记录,甚至问到了他三个女儿是否是嬉皮士。之后,白宫聘请的律师团、美国律师协会审议委员会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对布莱克门的财务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美国严格的法官任职前的品行调查程序,保障了选出的法官具有的优良人品,也为法官未来的清正廉洁执法奠定了品格基础。因此,我国为切实保障司法官队伍的素质,选任司法官时必须十分重视司法职业伦理和个人品行道德的考核,要为司法官品行操守的考核明确设定量化指标体系。

  法官任职程序中的表决程序需要完善。源于权利的分衡制约理论,不管中国和美国,法官的任免的决定权均在立法机关。美国的参议院是州法官和联邦法官任免的最终决定者。在布莱克门获得总统提名之前,已经有两位大法官的提名被参议院否决了。一位是因财务问题违法了司法论理,一位是因政治立场具有太过明显的偏向。布莱克门在参加了参议院长达4小时的公开听证会后,得到了参议院94票支持,0票反对,批准他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我国的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事实上,人大在讨论通过任免时,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对被提名者进行充分的调查,没有举行听证会,甚至有的代表连被提名者的基本简历都没有弄清楚。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应对司法机关的任职人员进行严格的把关,从而实现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制约。因此,建立人大对被提名者的考核机制,完善人大对被提名者的表决讨论机制,增加对被提名者的听证会制度,这些都是在法官任职程序中需要改善的地方。

  当然,每个国家有自身不同的情况,“橘生南国为橘,生北国则为枳”,美国的法官选任机制肯定不是完全符合中国客观情况的。合理借鉴法治国家的法官选任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法官的选任机制,才能让选出的品格优良、经验丰富、才华出众的法官成为我国审判工作的中坚力量。
来源:一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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