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运某系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区业主,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取得了《收费许可证》的物业服务公司。2001年12月26日,运某与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书》,约定运某委托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同时约定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及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运某认为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因此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累计欠费440元。2012年底,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来院,要求运某支付物业服务费440元和违约金1173.73元。
经查,被告确实存在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也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判决:“由被告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给原告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本院对该案启动了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系新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后,本院首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的较为原则,结合本院案例,笔者从审判实践角度简析小额诉讼程序:
一、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及地位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及地位,立法并无明确界定。一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并未严格区分,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则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立法本意、还是从司法实践出发,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应该取其广义,理由如下:第一,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并未单列专章,而是规定在第二编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之下,其中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小额诉讼程序是特殊的简易程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须是首先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次才是标的额符合一的条件;第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喻志强庭长在针对全市法院所作的《解读新民事诉讼法》的视频会议上提出,司法实践中,在立案环节,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不单独编案号,统一编号为(×)年×法民初字×号,与简易程序立案并无本质差别,只需在审判管理系统中注明系小额诉讼,这一做法也反映了小额诉讼程序并非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处于并列地位,也为我们解决了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案环节的相关问题。同时,小额诉讼程序终究为特殊的简易程序,在立案时,可以将此类案件规定1个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内未能审结的视情况可转为一般的简易程序,适用三个月期限,至于小额诉讼程序转为一般的简易程序的操作方法可以参照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转普通的程序性规定,仅需相关人员审批即可。
二、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该规定比较原则,对案件的类型没有加以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该是纯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等,案件的诉讼请求仅包括要求对方给付金钱,而不能包括诸如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效力等内容。只有这样规定,才更符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情况,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小额”才具有实际意义。至于离婚、收养等人身性质的案件则一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为此类案件不适宜以金钱价值来衡量,也无法衡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必须要满足的第二个条件是标的额,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关于标的额是弹性规定,每年都在变化之中,相关部门需及时公布标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根据重庆市2011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注:2012年尚未公布),制定出2013年1月1日至重庆市2012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之前,重庆市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的上限为11829元。但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标的额”是以当事人起诉时的数额为判断依据,还是以判决的数额为判断依据?笔者认为,应该以当事人起诉时的数额为判断依据,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是为了快速、便捷的解决当事人之间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案件是否简单,当事人起诉时的标的额较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双方之间争议不大,而判决的数额是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以此为判断依据,很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损害当事人利益。并且,各基层法院在立案环节就需审查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便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加以注明,此时起诉标的额将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三、小诉额讼程序适用的溯及力
新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前起诉到法院的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如何处理是也很多基层法院面临的现实问题,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确立是为了通过低成本的诉讼资源解决简单民事纠纷,只要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条件,在2013年1月1日后待判决的案件,均应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也应该是立法者的本意。
综上,本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对本案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