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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角度看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权利保护
作者:王佳  发布时间:2012-12-17 09:01:54 打印 字号: | |

摘要:文化产业具有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发展潜力大等特点,文化产业的发展对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西部地区文化产业有许多优势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为此,本文从知识产权角度分析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权利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文化产业;权利保护

文化产业,一般是指以文化为主要资源,通过生产经营和市场运作,为消费者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文化力量的企业和行业的总称。中国西部是中华文明发祥地之一,西部地区的文化产业有着无可比拟的一些优势,如云南的民族特色文化产业“茶马古道”、“香格里拉”,广西的《印象·刘三姐》,西安的兵马俑等等。然而,由于文化产业在我国起步较晚,特别是西部地区发展相对落后于东部地区,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建设远远滞后于产业实践,严重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而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文化产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地位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世界范围内的超级利润产业。因此,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对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从知识产权角度看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有两个特点,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文化产业作为这样一种特殊的客体在生产经营和市场运作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侵害,为此,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重点发展、保护文化产业。我国在《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此外,我国目前最重要的几部对文化产业的管理加以规范的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上三部法律配以具体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进而形成了规范该具体领域完备的法律体系。以著作权领域为例,自 1990 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先后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不仅为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更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权利保障提供了依据。

二、从知识产权角度看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

国家现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研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国家"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将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目前,西部地区有着自然景观珠穆朗玛峰、桂林山水;有着人文景观敦煌莫高窑、兵马俑;有着著名海内外的丝绸之路;有着许多独特的民俗文化;有着种类繁多的民族手工艺品,其特点突出,观赏性强,具有极强的开发价值。这些都是西部地区拥有的丰富的文化资源,现在国家也在大力发展西部地区的经济,源源不断的资金以及人才都涌向了西部地区,倾斜的政策方针给西部地区的文化产业提供了良好的依托,而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发展我国西部地区的文化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这一切都表明,西部地区文化产业总体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西部文化资源开发和文化产业发展成绩斐然。政府的这些举措为西部文化产业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西部地区文化发展的不足之处,找到存在的问题,才能找出原因,发掘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得天独厚的优势,实现较快的发展,进而使文化产业逐步成长为西部地区经济支柱产业。

三、从知识产权角度看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立法层面上看,立法滞后于实践

自从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目标以来,文化产业的发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为了给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文化方面或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广告法》、《文物保护法》以及《娱乐场所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等,并制定了一些配套的实施条例。但总体来说,我国的文化产业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多通过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来调整,缺少高层次的立法。立法相对滞后,许多法律缺少严密性,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有相当多的调整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是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制定的,这个过程基本上是一个以行政的方法去管理文化产业的过程,造成有些法律法规已明显与现实脱节;有些法律带有过渡性,无法应对文化产业迅速发展出现的新问题;一些法律法规定义不明确,规定过于概括,操作起来灵活性太强。另外在我国文化产业现在发展迅猛,在这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无法跟上现阶段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现在一些新兴的数字文化产业、动漫和网络游戏产业的文化产业等等,还有一些是随着高新技术和文化产业相结合的发展孕育产生的新的文化形态等等,现在还没有得到文化产业立法方面的调整,文化产业立法空白点较多。西部地区更是少数民族的居住地,这里的环境比其它地区更为复杂,因此,西部地区更需要制定专门针对地方、适应地方的地方性法规。

(二)、从执法层面上看,执法手段粗暴

由于文化市场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高技术手段不断增加,而目前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特别是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教育水平也相对偏低,有的执法人员缺少正规系统的专业培训,法律意识淡薄,影响了执法效能。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缺乏执法技巧,执法方式粗暴、野蛮、缺乏柔性,在文化执法上,也是采取刮风式、运动式的做法,临时突击、时紧时松、打打停停,这些都是亟待改变的状况。虽然这种粗暴的执法手段存在瑕疵,但是从总体上看是一种合法的执法行为,这种状况造成的结果是文化产业秩序混乱,文化产业经营者苦不堪言,从而影响了经营、发展文化产业的积极性,进而使文化产业发展停滞不前。

(三)、从司法层面上看,救济力度不强

 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组成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来说:“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商标法》、《专利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智力成果的产业,是一种特殊的客体,在生产经营和市场运作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侵权,造成的损失也难以计算。从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体系来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是非常笼统的,而市场复杂多变,文化产业受到侵权后,赔偿范围、赔偿金额以及赔偿方式没有详尽的规定,进而使司法救济力度看起来非常的薄弱。文化产业侵权的存在就必然需要知识产权的司法救济制度,当知识产权遭遇侵权时,权利人需要可实现的司法维权制度。在现代社会,司法救济制度能为知识产权提供的司法保护程度和水平是创新型国家的一个标志,是实现科技进步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保障制度。为发展西部文化产业,我国西部各省需要结合各自辖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文化产业案件审判中的司法救济制度和政策。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要能够有效且准确认定侵权行为,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从守法层面上看,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虽然比较注重发展文化事业,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但对发展文化产业的观念相对淡薄,对文化的经济属性重视不够,对文化产业的性质、特点、规律缺乏研究,从而滞缓了文化作为产业进入市场的步伐。法治的目的在于限制政府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在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运行;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传统的中国民众历来是“轻”诉讼的,并且我们是个习惯于赔偿而不侧重惩罚的国度,因此,民众在这些侵权案中选择缄默不语,因为诉讼成本大大超过获得的利益,一旦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维权之旅甚是艰难,从而造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无奈心理。

四、从知识产权角度看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中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加大对文化产业的立法力度

立法,就是一项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法的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拟出的针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首先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指导方针,其内容应当具体而完整,规定应针对性强、宽严有度、并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西部各地区要结合自有的特点制定具有地方特色又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地方性法规。首先,要完善西部地区文化产业投资制度的保障,以单独立法来解决现有投资体制法律缺失的问题。其次,要完善对西部地区文化产业予以优惠的税收制度,使社会更多的资金在税收优惠的引导下流向西部文化产业。再次,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建设,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发展。

(二)改善执法手段和方法

执法的着眼点不在于罚,而在于赢得执法相对人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得合作,因此,执法机关应当树立以“服务为本”的执法理念。西部各政府组建专门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解决对文化市场的科学管理问题,要通过“服务、咨询、监督、协调”等方式把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文化产业执法人员要去掉优越感,去掉以单方面的命令或强制的形式进行管理,去掉官本位意识。要转变为服务型的执法、礼貌执法、热情服务。执法过程中还应当注意执法方式的运用,除了运用强制性的处罚以为,还要灵活运用各种非强制性的处罚和其他柔性执法方式,如采取说服、教育、警告等方式,可以使违法人认到本身行为的违法性,使相对人能够主动遵守法律和履行法律义务,这样能够减少强制行为的出现,从而避免矛盾的激化。在法治建设背景下,进一步加强执法过程的监督机制建设,充分利用公民和舆论双重监督机制,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及其管理主体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督。因此,改善执法手段和方法是保护西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在我国当前法律中,对于文化产业被侵权后的救济程序的规定比较粗糙,不科学,公正性和公示性也不够,这就给文化产业发展留下了漏洞,极易使侵权人肆无忌惮的继续侵权,使文化产业遭受侵害。所以,在司法救济过程中,完善救济程序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完善赔偿标准。文化产业受到侵权后的赔偿问题非常复杂,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标准,扩大了法院审判时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了司法权的滥用。西部各地区的发展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各地区可根据自己的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其次,加大惩罚力度。尽管侵权行为需要给予权利人赔偿,但由于赔偿的范围仅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而侵权行为带来的价值却比赔偿要大得多,故而前仆后继的侵权行为经常发生。西部地区可以对那些具有特色、代表性的文化产业加大惩罚力度,以此发展西部文化产业。

(四)加强民众的维权意识

文化产业最终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的公民,发展文化产业的目的是满足公民的文化生活、知识和精神境界,文化消费是公民应有的权利。首先,加大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了解国家法治建设的目的和宗旨是限制政府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民众的支持,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不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当文化市场上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文化产业的社会功能就难以发挥,文化产业就难以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再次,要培植社会主义的大众法律文化,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民众应深刻认识和把握文化产业内涵,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发展前景,深化文化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

我国西部文化产业的发展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发展文化产业不仅有利于推动西部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升级,更对西部社会进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使西部丰富的文化资源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使大量优秀的文化得到广泛传播,从而促进东西部地区文化平衡、经济平衡,进而提高国家综合的软实力。因此,面对机遇和挑战,西部各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客观条件对文化资源的开发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出科学、准确、符合实际的规划和决策,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的权利保护,促进西部地区文化产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欧阳友权.文化产业概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

[2]彭岚嘉,黄怀璞,彭江嘉.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选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3] 蔡炳福. 新形势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立法思考[J].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9,(03).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