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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法院反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呈六大特点
作者:陈亚宁、邢海龙  发布时间:2012-12-05 09:05:0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陡增,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也随之增加。长寿法院反映该类案件呈现六大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由于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加,驾驶员及行人安全意识并未得到提高,违规违法现象频发;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交警部门调解不再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少了一层“过滤”,大量交通事故案件就直接流向了法院。2009年,长寿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34件;2010年受理314件,同比增长34.19|char_1|;2011年受理388件,同比增长23.57|char_1|;2012年1-10月受理该类案件388件,同比增长18.29|char_1|。

    二是诉讼主体众多且关系复杂。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往往涉及肇事者、受害者、车主、车辆挂靠公司、保险公司等多个当事人,涉及公安交通、物权、人身损害、保险等多种法律关系,当事人对责任相互推诿,导致责任分摊不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三是当事人住所分散送达困难。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住所分散,经常分布不同的省、市、区,原告往往会就近起诉,在法院通知被告领取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时,一方或者多方的被告因为路途遥远,不愿意甚至拒绝领取,法院前往送达也会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增加司法成本,再加上一些当事人流动性大,居所难以查找,给送达造成很大的困难。

    四是赔偿项目多,数额争议大。一些受害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在起诉时往往提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赔偿项目,而且要求的赔偿金额也往往脱离实际,漫天要价。被告往往不愿支付赔偿,辩称其中多项赔偿项目不应存在,对要赔偿的项目的数额也认为过高,双方分歧很大,难以协商。

    五是农村居民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难以把握。现实中存在很多户口在农村、工作生活在城镇的“人户分离”情况。在案件审理中,“人户分离”受害人可以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或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在公安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单位出具的在劳动部门备案的连续用工合同来证明自己在城镇居住工作一年以上,但实际上,由于相关部门管理缺失,很多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欠缺,当事人很难有效提供上述证据,,法官在定案时难以把握。

    六是案件调解、撤诉难度较大。调解、撤诉率不高且呈逐年下降趋势。由于受害人对加害人造成的损害怀有怨恨情绪,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事故责任划分、主次责任认定往往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认识差别。以长寿法院近3年该类案件的调解、撤诉为例,2009年调解、撤诉结案91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38.89|char_1|,2010年调解撤诉结案99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31.53|char_1|,2011年调解撤诉结案80件,占该类案件的20.62|char_1|。

 

来源:长寿法院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