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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科  发布时间:2012-12-04 15:49:51 打印 字号: | |

关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基于拉斯韦尔5W理论的路径选择

 

 

引言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了推进依法治国的空间维度,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推进依法治国的时间维度,要求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全文先后有25处提到依法或法治,8处提到司法,法治是贯穿十八大报告的主题词之一。围绕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报告提出,8年后即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要实现下述法治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概言之,就是建成法治的小康社会;简言之,就是实现“法治小康”。 “法治小康”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考校社会法治程度的重要指标,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直面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

法律的力量源自公信,源自公正。司法无公信即法律无公信,法律无公信即无法治。唯有司法有公信,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实现法律的价值;唯有司法有公信,才能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唯有司法有公信,才能形成良性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当下,随着社会公众“自我意识”的逐步提升、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大众传播媒介开始对司法进行全方位监督,司法公信力受制于诸多因素,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透明度、公正性的刚性需求而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对司法的不信任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本文旨在聚焦司法公信力建设凸显的困顿,尝试以大众传播学(Mass Communication)的视角,沿引拉斯韦尔5W理论,探究消弭解困之路径。

大众传播学(Mass Communication)是一种信息传播学科,又称传播学或者传学,它是研究人们运用符号进行社会信息交流的规律性和行为的一门科学1。大众传播学的学科体系主要由大众传播理论、大众媒介发展史、传播学研究方法、广告学、公共关系理论、传播媒介法规政策和媒介经营管理等几方面构成,该学科研究的历史可追溯至十九世纪末。在20世纪中叶,美国政治学家、行为主义的代表人物拉斯韦尔以其5W理论,对大众传播学的学科做出了筚路蓝缕、开启山林的贡献。拉斯韦尔认为,所有的人类传播活动均均由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媒介、传播对象、传播效果五大要素所构成。概括而言就是,"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媒介-传播对象-传播效果",由于在英文里,这五大要素的表述都含有一个W,所以,拉斯韦尔的这个理论就被称为5W理论2

 司法公信力的形成,离不开司法权力与社会公众之间互动的过程。如果仅以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那么,沿用拉斯韦尔的5W理论,在司法权力与社会公众互动的过程中,传播主体是法官,传播内容是法律,传播媒介是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传播对象是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传播效果则实实在在地显现在司法公信力上。

一、价值:着眼基本方略,充分认识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内涵:司法公信力的法治意蕴

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

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满意的外部表征,是保障法律权威性的基础。就人民法院而言,司法公信力是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嬗变: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历史沿革。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这是党中央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建设问题,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要求。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将司法公信力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就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切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再次进行了部署3。党的十八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等方面强调了司法公信力建设,将其提升至依法治国的高度。

(三)扩展:司法公信力的多维度解析。

1、从社会公众认知的视角看,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一种认知和态度,是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这种信任和尊重在横向上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在纵向上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信任、信赖和赞誉。社会公众的认知前见和所基于认知的信息完整性直接制约着司法公信力。司法(诉讼)活动的非常态性、专业性和对决性决定了司法公信力的天生脆弱性;社会公众关于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民族记忆先验性地决定了司法公信力在我国当前不可能有很高的地位4

2、从社会公众与司法互动的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它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信用方)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包括正当的程序、公正的结果、适格的司法工作人员等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责任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司法公信力必备四个内涵,即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律力、裁判的说服力、司法约束力。而这些内涵通过四个结构性要素表现出来,即司法权威、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信仰5。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力与社会公众互动复合的结果,即履行司法权利人的能力与社会公众给予的回应共同制约着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和提升。

3、从权力运行层面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以其主体、程序、功能和结果等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层面看,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判的尊重、认同以及服从的普遍性群体意识6.

(四)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必由之路。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石,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和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司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司法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信仰之于法律。缺少信仰的法律形如虚设,缺少公信力的司法形成不了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题中应有之义和其生命力的保证,因此“法治小康“必须以建构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并藉此走向高度法治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康庄大道。

法律指引社会伦理道德的最高性、唯一性,对于保证社会秩序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中,法律的适用,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得以反应出来的。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颁布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和执行,在违反时,自愿接受它的惩治,并且主动矫治后,重新按照它的固有规律行事。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在引领整个国家和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法治氛围,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当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出现随意性、非同一性,人民群众就会对只有法院才是法的适用主体的这一法律规定的职能产生抵触和不满,进而从司法公信力的否定,延伸到了对法律权威性的动摇。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对和谐社会建设、对法律的调整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职能、对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的普遍包含广大人民群众一致认可的共同社会道德体系的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困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聚焦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从当前司法实践上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评价度并不高。据最高法院2010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更让矛盾纠纷化解偏离法治轨道,陷入行政解决的误区。管中窥豹,立足于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低下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环境因素弱化司法公信力。从目前法院的管理体制看,基层人民法院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附性比较突出。受财政、人事等方面对地方政府的高度依赖,使法院在搞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不得不加强与地方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同时,政府在一些具体工作上,也常常要求法院参与,如房地产拆迁、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等,在无形中群众把法院当成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且这种认同感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独立审判、公正裁判的信赖度逐渐淡化,人民群众有了纠纷,宁可自舍利益也不愿到法院来寻求司法救济,相伴而生的却是民间“私了”现象的产生,并有强烈的发展趋势。

(二)人才不足造成司法信任危机。基层人民法院无论从硬件建设还是法官素质,在四级法院建设中都处于相对劣势位置。地区社会发展及经济差异在同级基层人民法院中也存在较大差别。经济能力和法院审判工作的投入成本与审判质量是成正比的,使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之间滞后性进一步拉大。从而形成了最应首先解决公信力问题的基层法院又恰恰成了司法公信力建设中一个最薄弱的环节。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是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十分突出问题。法官职业要求法官群体应该是一个社会精英群体,但长期以来,法院人事管理的行政化导致了法院进人并未按职业化、精英化来要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自实行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以来,基层人民法院新进人员,同时还要经历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两道门槛,基层人民法院新进人员中,能够同时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公务员标准的微乎其微,难上加难。同时,又受律师行业和经济发达地区高薪诱惑,一些原已培养出的业务骨干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以后,相当一部分流失到律师行业和发达地区,选成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才断档,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法律工作是一个十分严谨的工作,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疏忽,都会使公众对法官的能力、水平产生怀疑,必然会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三)司法腐败现象损害裁判权威。在现实中,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司法权、乱罚款、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同时,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纪审判人员292人,其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109人。随着网络、电视及报刊等传媒的深入传播,其报道的一些案件也引起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关注和忧思。例如银法造假案三名基层法庭法官编造25起假案事件”, 等等,这些报道的负能量均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极大质疑,造成恶劣的影响,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心存疑虑,对法律丧失信心。

(四)法律宣教缺位影响司法公信力。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儒家思想传统,特别是封建时代统治者提出的“出礼入刑”的长期法治思想的禁锢,与现代法治有些地方不相适合,而在某一些区域内的一些民俗沿用着旧的道德认识,对现代法律的抵触,使他们无法对司法公信力予以公正客观地评判。人民群众评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依据的是对法律条文和精神的理解,依据的是在人民群众中凝聚起来共同认可的社会公理。由此,人民法院对现代法律的宣传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简单、粗暴、机械执法,自认为执行了法律规定,通过硬性判决和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来树立司法公信力,缺少析法释理,没有让当事人充分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使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失去信任,从而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消弭:司法公信力建设之路径选择

(一)坚定司法信仰。任何一种信仰无疑都是一种世界观和价值观,法律信仰是法治理念的精神意蕴,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强调“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法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作为人类现实社会中对秩序的崇拜,法律信仰的本质是通过法律体现对人类终极价值的关怀,惟其如此,每个人才会在其生活、情感甚至梦想中关切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法律的信仰,必须有其被尊崇的理念和氛围。司法亦如此,司法机关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地执法办案,积极回应社会公众迫切的司法需求,在强化程序正义中提升司法公信,积极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培育公众的法治意识,让人们自觉自愿地在社会生活、行为规范、利益冲突中信仰和敬畏法律,使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政治生态的亮丽风景,成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法逾越的红线。

(二)秉持司法操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串于司法职业道德要求之中,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以理论上的清醒确保政治上的坚定,以政治上的坚定确保行动上的自觉,培养一支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执法队伍,通过公正文明执法彰显司法公信力。

(三)恪守司法规则。遵循司法程序是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成果,程序法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规则,使各方当事人能够预知和了解诉讼活动是如何进行的,进展的程度,以及诉讼活动必须经历哪些方式、步骤、应遵循何种顺序、时限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法就是为当事人各方和审判机关设定若干应共同遵守的规则“规矩方圆”,从而使诉讼活动能够有序地进行。程序公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人员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更重要的是要恪守职业准则,在实际工作中遵从法律规定的程序,从而体现“程序权威性”,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

(四)担当司法责任。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根本之所在。如果司法没有公信力,司法的所有功能也就荡然无存了。在一定意义上,公信力的缺失则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责有不同,任贵担当。权利与责任相应而生,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每一个司法人员的事情,是各个司法机关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该把责任之知、责任之行、责任之德结合起来,在知行合一的过程中提升责任担当的能力,增强使命感,培养健全的责任人格,营造勇于担当,利于发展的政策、人文和社会环境。

(五)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公信,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目前最重要的是要确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只有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公众才会把诉讼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和最后途径,才能信从于司法权威。法律、法院、法官一旦失信于民,司法权威不足,不但不能实现案结事了和司法最高境界,而且还会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就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法律敬畏、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司法人员的尊重,司法公信力就不高,必然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六)弘扬司法文明。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 “法治取代人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基本杜绝,法律的统一、公正实施得到根本保障,“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监督权力的制度和机制日益成熟和有效, 贪污腐败现象基本上得到遏制,是司法机关追求的理想的法治环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要让运用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一种自觉,让执法行为更加理性、文明、平和、规范,让人权保障等基本理念真正内化到具体的司法活动和司法制度中去,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让自己的司法行为符合人民意愿,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和满意,使老百姓在法治的保障下生活更具有幸福感和安全感。

(七)彰显司法清廉。司法廉洁是司法乃至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所谓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更是法官的尊严所在。实践表明,对人民法院裁判公信力损害最大的是司法腐败现象。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清廉作为队伍建设核心工作来抓,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司法队伍,为推进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要使每一个法官深刻地认识到,公正是塑造法官形象的核心,更是展示司法魅力的亮点,做到公正司法、清正廉洁,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并捍卫法律的尊严,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结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任重道远,历史期待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回答。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众多学科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的方方面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不但是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是新时期对人民法院工作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要求,更是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致力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宏伟战略。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在曾经的变革波涛定格为历史的画卷时,我们又站在一个“依法治国”的新高度,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治浩荡,不可阻挡,提升司法公信,担纲法治使命,是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厚重期望,更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责无旁贷的历史责任。

  

参考资料:

1郭庆光著《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1月出版。

2沙莲香主编《传播学》,中国人民出版社19902月出版。

3】 王胜俊院长在2012626日全国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主题培训班第1期开班仪式上的讲话。

4】温珍奎:《论司法公信力:概念、内涵、制约因素——基于社会公众认知视角的思考》,载于javascript:

5】关玫:《司法公信力的结构性要素》,《长春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52页。

6】公丕祥:《概念与机制:司法公信的价值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第3页。



 

                                                                                                                                                                                                                                                                                                       

                                                                                        (大足法院院长 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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