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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动人口犯罪
作者:喻才能  发布时间:2012-09-28 09:25:03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村进城的流动人口数量迅猛增加,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与考验。与此同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当前的研究由于概念,研究立场等方面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导致了研究人员和城市普通居民对流动人口错误的认识和态度,这进一步导致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增加。本文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和原因等方面的分析,探索出将流动人口犯罪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预防对策。

全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第一,流动人口的概念;第二,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第二部分,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特征。第一,行为特征;第二,组织特征;第三,主体特征。

第三部分,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第一,社会原因;第二,经济原因;第三,文化原因;第四,主体原因。

第四部分,流动人口犯罪对策。第一,社会防控;第二,主体防控;第三,法律防控。

 

 

 

 

 

    一、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学界与实务部门对什么是流动人口,尚无统一的界定。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依据不同研究标准和不同学科特点就会对流动人口有不同的认定。在定义流动人口犯罪概念时,大多直接借鉴社会学和人口学关于流动人口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认为流动人口是指:暂时离开常住地的短期迁移人口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移动,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会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变化。

刑法学是研究犯罪现象产生、犯罪的特点、原因、规律、以及防控和减少犯罪的科学。刑法学学科的主要学科任务是审判犯罪并遏制预防犯罪,尽可能的将犯罪控制在法律和社会认可的范围之内,在研究流动人口犯罪时必须以这一任务为目的和指导。因此,笔者认为,流动人口有以下要素:一是人口与户籍的分离;二是流动具有方向选择性。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分为就业型流动人口;事物性流动人口。

(二)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研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解析流动人口犯罪现象,探求流动人口犯罪规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发现犯罪、审判罪犯,进而减少流动人口犯罪。当然流动人口数字庞大,不作区分的将所有流动人口都纳入犯罪研究范围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科学的。首先,将事物性的流动人口排除在外;因为事物性流动人口的犯罪往往发生在短期性的对外活动,具有研究意义。其次,将专业的流动犯罪份子列入流动人口犯罪也是不正确的,流动这一特性仅仅是流窜犯罪利用的工具,而不是造成流窜犯罪的原因,所以专业性流动犯罪不应该列入流动人口犯罪。

 

   二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

 

(一)行为特征

流动人口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有其较为明显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1、犯罪活动的侵财性(1)

流动人口大多是为了务工经商、致富赚钱而进入城市的,因而在流动人口犯罪活动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占了大多数。侵财犯罪在流动人口犯罪中所占比重之高,不只是少数几个城市的现象,而是当前我国城市中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

2、犯罪活动的暴力性

流动人口犯罪的另一个突出行为特征就是犯罪行为的暴力性。暴力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要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计后果,犯罪手段一般较为残忍。

3、犯罪活动的季节性

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是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农民工的流动必然受到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影响,以及家庭子女读书上学的影响。进而流动人口的犯罪也会伴随着流动人口的季节性流动而出现相应的波动。

4、犯罪的流窜性

流动人口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因此,流动人口犯罪必然具有很强的流窜性特点。他们大多目标不确定,具有实施多种犯罪的可能性,而且由于使用现代化作案工具,流窜作案的袭扰面日益变广,从而给侦破带来一定的难度,大大增加了破案的难度,导致流窜作案的破案率普遍偏低。

 

(二)组织特征(2)

流动人口犯罪的组织特征主要表现为犯罪的团伙性不断增强。流动人口犯罪团伙主要有四类:一是亲缘型,犯罪团伙之间具有亲戚关系;二是地缘型,犯罪团伙之间系同出一地;三是城乡结合型,城市犯罪分子与流动人口结合;四是外来人员业缘结合型,气味相投的外来人员因犯罪而走到一起,结合成团伙。流动人口犯罪基本上都是比较稳定的犯罪团伙,从而对社会安定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

 

 (三)主体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复杂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首先表现为犯罪主体的复杂化。目前,流动人口犯罪的构成大体上有三类:一是“三逃”人员。即批捕在逃人员,负案在逃人员,服刑或羁押在逃人员。二是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四无”人员。即无合法身份证明,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三是中途辍学的未成年人。

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另一个突出的表现为犯罪成员的低龄化。流动人口以青年人居多,青少年时期是个体生理和心理发展日渐成熟期,他们的独立意识不断发展,但由于对社会事物的认识比较粗浅,分辨是非的能力教弱,因而对各种消极、错误或违法行为缺乏辨别和抵制能力,于是某些不良事物很快被接受下来,并产生偏差行为。

 

   三 、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

1、城市与农村相互分割的封闭性社会结构被打破(3)

改革开放之前,在严格的户籍制度管制下,我国社会形成了城市与农村相互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改革开发后,由于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传统的城乡隔离状态逐渐被打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务工,社会流动程度大大提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流动人口的增加,社会流动程度的提高,是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合理的社会流动可以及时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助于社会的良性运行。然而,由于我国社会转型一开始就具有不平衡性,所以人口流动也呈现出一种盲目性和单向性的特点。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而城市人口基本上没有向农村的流动。从而导致城市不堪重负,无法良性、有序的运行,于是大量流动人口犯罪行为便应运而生。

2、流动人口社会地位的二元分割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各阶层内部出现分化,农民阶层的分化最为明显。这种分化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职业的分化;二是地域的分化。另一方面,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原有的“阶层壁垒”被打破,在各阶层之间出现了许多所谓的“灰色地带”,其中,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就是农民身份的工人。社会流动程度的提高,虽然打破了城乡社会的隔绝状态,但是长久以来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政策却没有改变。在城乡二元结构政策下,城市户口的与农村户口之间存在诸多的区别待遇,城市居民的社会地位要远远高于农村居民。农民工无法将农村户口转化为城市户口,无法真正成为城市社会的一分子,这就造成农民工在社会地位上被双重分割。因此,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发家致富,便不得不“挺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社会控制能力弱化

社会的稳定,要靠制度控制力功能的正常发挥作为有力的保障。新旧制度在转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脱节,这样就会大大降低社会制度所具有的控制能力,因而社会的失控状态时有出现,导致社会成员的越轨行为不断增加。流动人口是一个特殊的人口群体,这就更加大了对其进行有效社会控制的难度。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特别是把管理与服务对立起来,更没有把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二是原有管理组织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捉襟见肘,致使需要建立一些新的管理措施,而新制度迟迟建立不起来。三是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出租房屋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经济原因

1、城乡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使流动人口的相对劣势感增强

首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一直存在,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城乡居民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就成为这一时期犯罪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原因。其次,城乡巨大的经济反差,造成流动人口“相对劣势感”的增强。相对劣势感会对个人的心理及行为造成负面的影响,可能会引发个人或群体产生压抑情绪或自卑感,极易引发个人甚至集体的暴力行动,甚至还会引发社会革命。相对劣势感的存在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制度都无法避免的社会现象。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相对剥夺感现象表现的尤为突出。对“相对劣势感”体验最强烈的就是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群体,从而导致种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2、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的不同步导致城镇化水平严重不足

我国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原因就是城乡二元结构政策,而这一政策之所以从计划经济时代一直延续到现在,一个重要的经济原因就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不同步,导致我国城市化水平严重不足。广大的流动人口只能在城市里为“工业化”努力工作,而不可能享受到城市化的现代生活。

 

(三)文化原因

1、资本主义价值观念的影响(4)

犯罪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必然会与其所处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我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由封闭半封闭的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变。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趁机侵入,造成许多人价值观念出现混乱,甚至对我国现行的社会关系及规范产生否定倾向。西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与我国以社会为本位,以奉献大小为尺度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发生激烈碰撞,从而对一些人的心态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同时外来文化垃圾大量输入我国,特别是境外一些宣扬暴力、恐怖、色情等内容的书刊、影视作品的输入,对我国转型时期犯罪的增长起了很大的刺激和催化作用。流动人口作为一个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群体,更容易受到这些价值观念以及文化垃圾的不良影响,因此导致了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的不断增加。

2、文化冲突

文化是一个社会赖以维持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没有文化,社会就不可能存在。良好的社会文化可以促进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升,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和不断进步。然而,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文化冲突则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混乱,从而使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发生紊乱,个人的行为失去了道德准则,最终导致社会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失调,引发一系列的违法犯罪现象。文化冲突对转型期犯罪率的上升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处于文化冲突中心的就是城市流动人口。当流动人口从农村进入城市之后,一方面,他们己经长期习惯于农村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他们又必须迫使自己遵循城市的行为规范。这种城乡文化冲突必然会导致一部分流动人口行为的失控。

 

(四)主体原因

1、流动人口个体素质偏低

流动人口个体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文化水平偏低和生存技能水平偏低两个方面。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因为其自身的文化素质同城市常住人口相比较低。正是由于流动人口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生存技能等基本素质不高,使得他们在城市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他们能够支配的社会资源和获得成功的手段非常有限。其中有一些人就会产生反社会情绪,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

2、流动人口法制观念淡薄

流动人口的大部分人法制观念都十分淡薄,甚至有些人根本不懂法。大量流动人口来自农村,一方面受到传统中国社会“怕讼”思想的影响,认为打官司是靠关系的事情,因此不愿意参加诉讼程序;另一方面,由于城市文化对流动人口固有的排斥,流动人口往往不相信法律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遭到不公正待遇时,流动人口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破财免灾”、“忍气吞声”的做法。由于内心不满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在负面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往往就会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甚至是实施犯罪。

 

   四 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

预防、惩罚犯罪是刑法学及整个犯罪科学的最终归宿,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也无非就是预防和控制。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对流动人口犯罪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一)社会防控

流动人口犯罪现在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现象,而在逐渐的揭示出一些体制弊端。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层面必须重点做好下面三件事:

1、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形式意义上的城乡之分

现有的户口大致上可区分为农业户口和城市户口,这种区分本来没什么特别大的意义,但是现有的许多制度如医疗保险、住房、就业等等都与之相衔接,而且在具体问题上二者是不平等的,甚至有些是带有歧视性的,这就赋予了这种户口划分以特殊的意义。因此,改革户籍制度,使外来打工者也能享受或者适当享受城里人的保险、福利等政策对他们而言是很重要的,至少他们的生活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心理不至于太失衡。

2、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保护

当前外出务工的流动人口具有明显的盲目性,有一部分是通过亲友或老乡介绍的。因此,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非常迫切。首先,最主要的是在劳动力输出地由政府部门联合用人单位根据地理位置、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的组织劳务输出,这就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专门的劳务输出机构。这些机构最好能够与劳务输入地的正规用人单位取得直接联系,将工资、保险、福利等条件明确清楚,然后组织人员统一输出;如果联系用人单位有困难也至少要和输入地的劳动力市场等机构取得联系,由其联系当地的用人单位。这样可以避免务工人员上当受骗,也可以保证他们的正常的工作待遇。

3、加强城镇化建设有效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而城乡差距并没有缩小,反而越来越大,这就导致了庞大的流动人口出现。将这部分人尽量留在家乡而又能摆脱贫困至少解决温饱不失为解决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重要方法。这就要求加快城镇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首先,合理发展小城镇。农村城市化的过程首先表现为小城镇成长和发育的过程。其次,继续发展乡镇企业尤其是第三产业。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以稀缺资金替代和排除剩余劳动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道路,通过廉价劳动力来替代一部分资金,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走出了一条以产业从城市到农村,而不是人口从乡村到城市的自下而上的农村城镇化道路。

 

(二)主体防控(5)

主体防控就是指通过对流动人口本身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其从自身主体因素出发,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影响和制约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因素主要是指个体的生理因素、个人境遇、心理因素及基本素质。其中,主体的生理因素是先天决定的,是很难改变的。因此,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防控应当重点关注流动人口的个人境遇、心理素质等方面。

1、加强道德规范教育尤其是传统文化教育

缺少了良好的道德教育后果确实很严重,现在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刑事犯罪都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的道德意识退化有密切的关系。笔者以为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入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道德教育。当然这还主要以农村为阵地,此外还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他们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可以有效的使他们更好的适应工作,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以避免不和谐因素的产生。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统一的劳务输入输出管理机构和技术学校,对他们进行专业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这不仅能够使他们更好的胜任工作,而且由于已经掌握技术,日后离开用人单位也可以很快的再次找到工作。有了一技之长的他们即使到了再陌生的城市也可以很快的找到工作并迅速的融入进去,这样就少了许多盲目性,减少了城市里无业流动人口的数量或者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他们寻找工作的时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可以真正使他们外出打工挣钱的目的得以实现。

3、加强法制意识培养

防控流动人口犯罪,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加强流动人口法制教育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常识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常识水平,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制意识,让他们懂得在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应选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各个地方对于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都不太一样,这里面就涉及到户籍管理、劳动生产安全、工商、税务、已经流动人口子女等诸多问题,当地流动人口主管部门就应当针对这些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规定及政策进行普及宣传和有针对性的解决,以使他们更快的适应当地的生活,以最大程度的减轻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三)法律防控

法律防控是法治社会对流动人口犯罪预防和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防控不仅包括立法防控,还包括具体刑事案件下的侦查、定罪与量刑,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治安管理等方面。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立法为各项制度化措施提供法律保障

立法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国家层面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以及规范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还有国务院相关部委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为各地方制定自己的具体管理条例提供参考;另一个是地方层面的,因为流动人口问题虽然在各地都有,但是由于各地的发展水平不同,流动人口数量也不完全一样,所以不可能制定适合于所有地方的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规,这就要求各地方必须切实认清自己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具体可行的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其内容应该涉及户籍、就业、培训、保险、子女等与之密切相关的事项。

2、调整刑事政策加强刑事防控

针对流动人口犯罪这一问题最直接的就是刑事政策,它包括了很多方面,主要是定罪量刑问题。但同时它又是国家的一项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于犯罪所持的立场。由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国家也会有具体的刑事政策,以最大限度的体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原则以及尽量的预防犯罪的发生。针对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可以借助社区矫正,不断完善缓刑考察的规定,扩大缓刑的适用,给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犯罪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3、加强治安防控提高社会控管能力

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单靠“严打”或者孤立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只有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是我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也是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犯罪的有效手段。

1)继续坚持“严打”,尤其要强化对高危流动人口的管理。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手段,“严打”一直是各个时期所必须采取的手段。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对“严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其适用人群、范围、方法等方面要严格控制,决不能以在“严打”的名义下损害人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尤其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城市流动人口。

2)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管理和服务范围,并逐步走向法治轨道。这主要是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不仅要治理,更应注重管理和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服务范围,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切实转变流动人口管理方式,在流动人口管理中注入乡情和人情;变限制式管理为互动式管理,以疏导为治安管理的基点,以保护管理对象的合法合理利益为出发点,构建公安机关与各种社会力量之间互动式、网络式的“全民”治安管理体系。此外还要逐步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再到“法律管人”的转变,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断完善,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当前对流动人口犯罪的认识,如果仅停留在流动人口中犯罪问题是最严重的这样的认识上,显然是不客观、不真实的。对于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不能分析到位会严重影响社会对待流动人口的视点和对策。应该看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流动人口犯罪长期存在的态势,不仅影响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而且影响着城市化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这也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对于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都是一个重要的契机和挑战,解决恰当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原动力,对于缓解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乃至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 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大学法学院图书部出版2008年版,第25页。

(2) 张绍彦:《犯罪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 牟君发,宋浩波:《中国城市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7

(4) 朱鸿召:《中国流动人口心态调查》,山东友谊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5) 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212页。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