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以其特有的全球性、互动性及信息资源共享优势得以迅速的推广与普及,但它给人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压力与挑战。其中之一便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这种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增长于20世纪70年代的犯罪活动,已经对人类社会构成了巨大威胁。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活动,这类犯罪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较之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更大。青少年成为网络犯罪的主力军,这使得犯罪人口的年龄前移,从而加剧了社会环境的不稳定性。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现象的研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
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青少年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1]由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个人电脑的迅速普及,互联网已经成为青少年学习知识、交流思想和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据统计我国目前网民数量有近5亿人,其中18-24岁的青少年用户比例占据了很大一部分。互联网在给青少年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已日益显现。互联网中形形色色的思潮、观念甚至是色情、暴力成为影响、误导甚至诱使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类型繁多,有网上窃密、网络诈骗、网上淫乱、网上洗钱、电子盗窃、网上恐吓、袭击网站、传播病毒,以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资料等。青少年网络犯罪作为以青少年为主体的网络犯罪,其既具有一般网络犯罪的特点,诸如,犯罪手段的复杂多样性和先进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犯罪主体的高智能性、犯罪现场的虚拟性以及犯罪的侦察取证困难、犯罪证据的可修改性等基本特征,也具有其比较特殊的方面,如青少年网络犯罪一般具有随意性和突发性,青少年犯罪人的犯罪感相当淡漠等等。青少年网络犯罪不仅给社会的政治、经济带来一定程度的危害,而且也给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青少年网络犯罪属于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对其犯罪原因的探究对于认识影响、制约该类犯罪的各种社会现象与过程的相互关联,掌握其内在规律,以及做好该类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失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重要原因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阶段,往往缺乏自我约束力,认识问题片面、偏激。由于缺乏社会阅历,明辨是非的能力比较低下。这一时期的青少年亟需家庭和学校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律观。但是由于家长没有尽到教育培养责任,学校的素质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足,使得青少年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心理上发生了强烈的偏差和扭曲,从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重要诱因
青少年好奇心强、求知欲旺、表现欲强,易受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特别是有计算机特长的青少年容易为了炫耀自己的本领而犯罪。而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混乱,一些腐朽和有害信息通过网络传播,网络上充斥着色情、暴力信息,再加上充满陷阱、管理乏力的网络聊天室的泛滥,为青少年网络犯罪埋下了诱因,血腥、暴力的网络游戏成为滋生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
(三)网络法律体系不健全使得网络犯罪缺乏法律制约
国家虽然出台了惩治计算机犯罪和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但立法的不足还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以及新出现的许多网络问题而显现出来,使得法律无法约束,出现法律空白。特别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危害性越来越严重,立法上的疏漏与不足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
(四)青少年的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观原因
青少年时期正处在青春期,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正在发生较大变化,认识问题直观、肤浅、片面,缺乏自制力。而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自由性,使得青少年的道德和责任感减弱,法律意识淡化,犯罪感缺乏,从而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结构化预防体系
青少年基本的生活环境是家庭、社区和学校。因此只有做好家庭、社区和学校三方面的工作,才能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2]
1.家庭。作为青少年成长的基本单位,家庭要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以及网络环境。家庭不和、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家庭不良因素都是造成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网络犯罪也概莫能外。因为在现实的家庭中得不到温暖,一些青少年就倾向于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中发泄自我,并最终走上网络犯罪之路。很多家长对网络谈虎色变,认为孩子上了网就会学坏、上了网就会迷恋网络游戏,对孩子的上网行为全面否定,实际上这是不客观的。家长要学会积极引导孩子的上网行为,培养他们良好的上网习惯。
2.社区。社区是具有亲密关系和高度归属感的人群共同生活的特定区域。在结构化预防体系中,社区主要应当负责社区网络环境的建设,大力宣传健康向上的上网秩序。很多青少年在网络犯罪后并不认为自己犯罪了,反而觉得是自己实力的表现。社区组织应当从青少年这种网络犯罪的无负罪感入手,积极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通过举办社区青少年聚会、夏令营等活动,使他们对网络、网络犯罪以及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网络犯罪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3.学校。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最主要场所,其人格形成、气质变化、品德培养以及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与学校的教育密切相关。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重要防线。第一,加强思想教育。学校应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理想等方面的教育,培养他们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第二,加强法制教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制观念淡薄。因此,学校应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对在校的青少年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区分罪与非罪的能力以及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第三,加强对双差生的教育。有关数据表明,双差生是各种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源出地之一;他们在学习上无法实现自我,就往往通过一些过于偏激或非法的方式来表现自我。第四,加强人际交往的教育。学校应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与家长之间的沟通,积极培养学生人际交往的能力,使他们有一个良好的人际交往氛围。
(二)加强网络环境建设
1.净化网络内容,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良好的网络环境需要传播积极、先进的网络文化,引导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对进入网络的信息要严格“过滤”,将与色情、犯罪等不健康内容有关的网站或搜索关键字自动锁住,最大限度地阻止各类不良信息与青少年接触。各网络媒体要加大网络德育力度,大力加强以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主体的正面网络内容的生产和传播,使优秀的网络文化占领网络思想教育阵地。
2.加强网络管理和网络安全。
与此同时,各有关部门还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加强网络系统规范化,建立科学合理的网络秩序。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防控网络犯罪还应当依靠技术手段。如利用防火墙技术,通过报告、监控、报警和登录到网络逻辑链路等方式把对网络和主机的冲突减小到最低限度;通过数据加密技术,以防止在计算机信息传输过程中信息的泄漏,等等。
3.加强网吧监督管理。
网吧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要场所和重灾区,网吧的监管是网络监管的重中之重。[3]首先,应要从源头上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有关电信运营商严格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对无证经营、超时经营、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一律不许提供接入服务,并于每天限定时间对所有网吧停止网络接入服务。同时要在所有网吧装上网络安全监控软件,有效防止青少年在网吧、甚至家庭电脑上有害使用网络。其次,加强对网吧政策的引导,科学合理地确立各地网吧发展的规模数量,防止无序发展和不良竞争,引导网吧向信息服务方向发展,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绿色”网吧。再次,强化网吧规范化管理,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运用法律、经济、市场的手段,扶持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网吧,坚决取缔那些无照、违法经营、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心网吧。
(三)加强网络法律环境建设
1.完善网络立法。
我国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新刑法虽然在第九章第一节中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和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第287条)等3类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罪名,但是目前看来,这种简单的规定是远远不能适应打击网络犯罪需要的,更不要说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需要。首先,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看,这是一类非常严重的犯罪。一方面它可以直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则严重危害到整个国家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而从目前的刑法条文看,对计算机犯罪的量刑偏轻,而且对不同的情况区分不是很明显,体现不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次,从这几种计算机犯罪主体来说,计算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并没有规定计算机犯罪。因此,这就使得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很大一部分在刑法上无法可依,不利于打击这类犯罪;再次,刑法并未规定过失进入国家事务等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犯罪,只规定是“故意行为”,这是不确切的。事实上过失犯罪也可能给国家、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更为重要的是,青少年在这类犯罪中,其主观上是过失的比重占到相当大的部分,不予处罚不足以有效打击这类犯罪;最后,第285条虽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和量刑幅度,但对“计算机系统”仅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等三类, 范围过窄。
因此,鉴于我国对网络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规定过于粗陋和制定单行刑法条件不成熟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刑法中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在刑法第九章增加一节以专门规定网络犯罪。在这一节的规定中,除了要避免犯罪主体过于狭窄、处罚范围过于狭窄、犯罪主观方面不科学以及量刑不适当等缺陷以外,还要在此节明确规定网络犯罪的范畴,增加相关的犯罪罪名,以囊括各种类型的网络犯罪,使现实中五花八门的涉及网络的危害行为有法可依,处罚有据。比如增加破坏计算机设施罪,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罪名及量刑幅度,其中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数据等破坏的行为方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这是一种针对系统的内部破坏,或称软破坏;此外还有一种针对系统的外部破坏,或称硬破坏,比如破坏计算机的某一重要硬件或附件等,也可能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丢失或出错,并产生严重后果。如按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那么可能造成“重罪轻判”、“有罪难判”的局面。[4]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节中要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加以特别规定,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这类危害行为做出不同于一般主体的规定,为这类主体的这类危害行为提供定罪量刑的刑法依据。
另外,在立法过程中,要聘请一些网络行业的权威人士,因为网络犯罪毕竟是一种科技含量很高的智能型犯罪,应聘请一些专家传授有关知识,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技术上的解决方案,以避免网络立法中的缺陷,甚至是失误。
2.提高网络执法、司法水平。
若想提高网络执法水平,国家应建立专门化的网络执法机构,以有效地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目前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组建了网络警察,建立了强有力的电子警察队伍,对网络上的不良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作为一个新警种,公安机关应当尽快从社会上招揽网络技术人才充实网警队伍,以适应快速发展的计算机信息化进程,认真履行好公安机关对网络的管理权限、职责和处罚程序,便于处理和防范青少年利用网络进行犯罪。
与此同时,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建立计算机犯罪受害人的“强制报案制度”,建立重点部门的督察制度。要在司法中重点解决互联网上跨地域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问题,司法罚则与现实执行问题等等,使之更加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
总之,网络社会已迅然而至,而青少年又是网络社会中的主力军,所以我们应积极引导和鼓励青少年正确运用网络,提高青少年道德自律水平,使他们在网络生活和实践中,能理性地判断是非、善恶,并能很好地遵守网络规则,这样网络陷阱、电子海洛因就会失去其生存的土壤,网络社会就会变得文明、安全,青少年在网络生活中也才能得到健康成长。我们相信,网络技术将同社会准绳——法律以及人类本性——良知一起,引导我们这个世界走向更加繁荣、更加文明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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