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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困境原因分析
作者:陈吉彦、张雪竹  发布时间:2012-08-01 14:51:54 打印 字号: | |
    渝北区法院是全市首批试点小额速裁改革的三个基层法院之一。该院反映,自2011年5月试点以来,虽然针对标的额在5万元以内的简易给付纠纷案件积极推广,但最终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仅4件,试点工作遭遇现实困境。该院分析认为,造成以上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对小额速裁缺乏了解信任。小额速裁系新生事物,在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其“一裁终局”的特别规定,意味着选择选用这一程序须放弃上诉权,这让不少当事人心存疑虑,甚至产生遭受司法不公的恐惧心理。尽管不服判决可向受理法院提起异议,异议成立可撤销原判并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但当事人基于诉讼成本等因素考虑,通常不愿尝试。在该院速裁庭受理的1260件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案件中,虽经法官耐心解释引导,仍有700余件因当事人不信任未能适用小额速裁,占比约55|char_1|;其中,近500件适用该院“六化”传统速裁机制审理,占比近70|char_1|。
    二是部分案件难以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小额速裁必须由当事人选择才能启动,该院采取双方当事人先行填写《程序选择同意书》的方式。但在一些案件中,由于部分当事人不愿到法院领取传票,法院只能采取邮寄、电话通知等送达方式,或者部分当事人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人不亲自到庭等原因,导致法院很难促成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小额速裁《程序选择同意书》。在该院速裁庭符合小额速裁条件而未能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1256件案件中,有近200件系上述情况所致,占比约15|char_1|。
    三是部分案件中被告故意拖延诉讼时间。在部分案件中,虽然从起诉材料表面上看争议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符合小额速裁条件,但诉讼中部分被告自始心存拖延诉讼故意,当然不愿选择小额速裁。比如,有些被告在法院送达、开庭等审理环节表现出明显的不配合行为,有些被告借口自行和解或者接受调解而不真正付诸行动,有些被告在一审裁定或判决后恶意上诉,等等。在该院受理的符合小额速裁条件但未适用小额速裁的1256件案件中,有160余件系上述原因未能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占比近13|char_1|。
    四是小额速裁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有些案件单从起诉材料上看符合小额速裁条件,各方当事人也同意选用小额速裁程序,但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争议事实或法律关系复杂,不宜继续适用小额速裁审理,只能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在该院受理的1260件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案件中,有120余件在审理中出现上述情况,占比约10|char_1|,其中近60|char_1|系民间借贷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如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证据为欠条一张,经审理发现欠款实为货款,而李某又是个人合伙的合伙人,需追加其他合伙人对该笔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终止小额速裁。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