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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公开 司法公开的另一种层面
作者:邓娟  发布时间:2011-11-28 10:02:28 打印 字号: | |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虽然已过去5年,但其影响是深远而巨大的,并且更多的是消极与负面的。甚至有人对它的评价是它让中国的道德后退了一大步。今天,我们姑且抛开它对中国道德的影响,不将之作为一个社会事件和社会问题来看待,仅仅简单的从一个法律案件的角度进行总结、评判,它留给我们的启示依然是深刻的,对于法官合理运用自由心证并开示,促进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的意义是非比寻常的。

彭宇案最遭人诟病的是主审法官对彭宇案做出的一审判决:被告(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正是以上这段关于主审法官运用自由心证从常理分析根据社会情理判断形成判决的表述,激怒了社会大众的神经,让此案唯一的目击证人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该有谁敢做好事,让在庭审期间依然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情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走出法院大门时无奈地说再也不会这么冲动了。

但运用一分为二的哲学观点来看待以上这段心证开示的表述,一方面,它值得肯定的地方是,将主审法官运用自由心证从常理分析根据社会情理形成最终判断的过程,较为详细并全面地进行了阐述,并以判决书说理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了披露。抛开法官心证本身形成过程以及阐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仅仅着眼于心证开示的形式与过程,我们应该理解为它是积极的、进步的。因为它向社会公众阐述了、开示了、披露了,哪怕它开示的内容不合理、不客观、不正确,不为社会大众所接受。正如同即使我不同意你说话的内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至少它做到了心证公开的形式公开。另一方面,它值得深刻总结的是,只是形而上的心证公开,仅仅做到了法官自由心证的形式公开,失掉了法官自由心证公开的最核心要素:心证理由公开与心证结果公开。主审法官在从常理分析根据社会情理形成自由心证判断时,违背了基本常理,违背了社会大众的逻辑,违背了社会通常的情理。虽然,我们说法官是专业化、精英化的,有别于大众思维,对于法律判断、法律适用,我们需要法官的专业知识与精英思维,但在彭宇案,对于彭宇是否撞人这个事实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无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进行事实判断时,应更加尊崇和吸纳大众的思维与逻辑,而不是像判决书所呈现的一种牵强近乎荒唐,与大众思维相悖的逻辑。这样的心证理由与心证结果自然得不到社会公众的认同,也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心证理由公开与心证结果公开。

心证公开作为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要求,作为更深层次的司法公开,体现了司法民主,是诉讼文明的更高要求。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对司法的公正公开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我们知道司法公开或审判公开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审判结果的公开等很多层面的公开。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认定事实时所取得的确信程度、看法、法律见解等心证内容,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披露,使他们认识了解。它是一种将法官的内心世界予以揭示的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另一种层面,另一种境界。传统的自由心证实质上是一种秘密心证,它要求绝对保证法官内心思想(即心证)的自由,法官除了审判结果,有权不公开关于案情的任何看法,具有浓厚的隐秘性和神秘感。由于现代司法的目的在于吸收不满,为了使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结果更加信服,从而提高司法权威。因此,现代心证认为传统自由心证片面地强调法官的心证自由,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监督机制容易引发权力对权利的侵蚀,因此主张打破心证的封闭性而构建一种开放和公开的心证,以此来否定法官单方面的自由,转而更加理性地信赖对等的自由。所以,实行自由心证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对心证公开作了明文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55条规定:“判决应当说明理由,《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也规定:作为法官心证根据的理由,应当在判决中说明,法官的内心确信原本是一个主观思维过程,而裁判理由的公开把法官的内心思考转化成为了书面语言,使法官的心证从一个内心思考转化成为了书面语言,使法官的心证从一个内心的不易被监督的层面演化为外在的能够被评判的客观表象,这样一来,判决理由的公开可以督促法官更加妥当地进行心证。

心证公开包括心证过程的公开,心证理由的公开与心证结果的公开。心证过程的公开,在这里我们可以狭义地将其理解为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开,心证理由与心证结果的公开我们可以对应地理解为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开。我们可以说彭宇案在心证公开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小步,因为它勉强做到了形式上的部分心证公开,但因其不彻底,不充分,缺乏合理性而丢掉了实质上的心证公开,而为世人诟病。我们可以赞赏彭宇案的主审法官勇气可嘉,敢于披露,用了洋洋数言予以详细地阐释,进行他所谓的心证开示,试图说服当事人,说服世人,试图让他的判决理由站得住脚,但却要斥责他舍本逐末,形而上学,妄图利用毫无说服力的心证理由、心证结果进行判决说理。

事实上,要彻底实现心证公开并非易事。它包括人的因素即法官的素质,还有很多制度层面上的一些复杂问题。要实现心证公开,首先必须实行法官的完全职业化和专业化,实行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只有熟练的掌握法律知识,娴熟的进行法律推理和逻辑推理,熟悉各种认定事实的法律规则,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准确的心证。其次,要确保司法独立。如果司法不独立,法官也就谈不上自由心证,即使有了心证也无法落实。第三,还需有完善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系统越完善,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就越小,法官依据法律做出的心证也就更容易;若法律存在很多漏洞,法官在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对同一证据和事实作出多种认定时,就有可能作出背离事实较远的心证。第四,还需建立和完善对错误公开的补救措施。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要受到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难免形成错误的心证。犹如彭宇案的主审法官对案件就是形成了错误的心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何以合理的途径来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等。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要想在心证公开的道路上更好地行走,中国的司法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官更需努力。

(铜梁法院 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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