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罪名。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截止目前,铜梁法院共办结危险驾驶罪案件20件,共判处拘役刑15人,判处拘役刑缓期执行2人,3人免予刑事处罚。由于刑法修正案(八)仅确定了该罪的法定刑期,在刑期的确定、量刑幅度的掌握等方面,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办理此类案件在对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认定、刑期的确定问题上尚存一定的探讨空间。现将有关问题梳理如下:
一、 关于缓刑的适用问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属轻刑犯罪。出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原意考虑,我院在办理此类案件之初,对犯危险驾驶罪的罪犯一律未适用缓刑。但随着此类案件的增长,确有部分被告人虽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但其积极认罪,具有驾驶资格,所驾车辆证照齐全,又无前科劣迹,且系在驾驶时即被公安人员查获,除醉酒驾驶外无其他违章行为,亦未造成事故或滋事等其他后果。对于此类被告人,一律适用监禁刑或不能体现法律的宽容性,且考察周边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判处情况,适用缓刑的情况较为普遍。据此,我们认为,危险驾驶罪犯罪后果较交通肇事罪轻,如被告人具备以上情节,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但应结合被告人酒精含量决定是否适用。建议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告人,如酒精含量低于180mg/100ml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如酒精含量高于此标准,但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在个案处理上可考虑适用缓刑。
但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理,又存在以下问题:
1、该罪入罪标准低,且社会民众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关注度高,如一律按此标准掌握,可能造成缓刑适用率过高的情况,社会效果难以体现;
2、如被告人酒精含量过高,或者有无证驾驶等其他违章行为,或者造成了事故等后果,则一般情况下不适用缓刑。但如该被告人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此情况下能否适用缓刑?
二、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掌握
危险驾驶罪量刑虽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全市法院内部掌握的量刑标准是被告人达到定罪标准,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范围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方可免予刑事处罚。那么,是否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范围内即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我们认为,不能单纯地将酒精含量作为衡量犯罪情节的标准,建议比照缓刑适用的条件,结合被告人的违章情节予以把握。
(铜梁法院 唐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