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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工作中职能的履行
作者:单丹  发布时间:2011-10-10 08:29:35 打印 字号: | |

 

   执行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以执行又称为强制执行。司法警察参与的强制执行,一般是指民事诉讼中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即协助执行人执行财产的查封、冻结和搬迁中的一系列警务活动的组织实施过程,对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给予约束,排除妨碍执行活动的行为,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执行工作是一个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协助执行职能,配合执行局共同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通过近期的调研工作,对此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司法警察在执行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案件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延续,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工作之一,执行作用是通过行使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权,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机关的权威不受侵犯。

   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官对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司法警察没有审判权和执行权,不能对案件的执行与否、执行回转或终止执行等裁判行为行使决定权。司法警察协助执行的工作,是依据执行法官做出的有效裁定文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司法警察负担强制执行的所有外部任务,而身为法官的执行员负责就案件的执行制作裁判文书和发出执行命令,司法警察根据执行法官的裁定和具体指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执行措施。当然由于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带有国家强制性,这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对抗性,它的性质属于准军事化组织。作为警察中的特殊警种之一,司法警察有权对干扰、妨碍一切审判活动的单位法人和公民的行为采取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的强制措施。在审判活动中对人身财产行使的强制措施是他人无权代为行使的,此项权力的行使只属于司法警察,即执行实施权的警务化。司法警察的职责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它的权力行使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滥用职权将导致司法腐败,玷辱法律神圣的威严。规范司法警察的警务行为,明确执行案件中司法警察的执行范围,不能超越职权做违法犯罪活动,诸如超越职权对执行案件签发执行决定裁判文书,违反规定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财产采用强制措施,擅自为私人追债,执行案件中粗暴执法的问题等。

    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长远意义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属于人民法院领导和管理的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人员,是国家暴力工具之一。主要职责是围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展警务活动,范围很广。包括维护法庭秩序、提押罪犯、送达司法文书、对死刑犯执行枪决以及警卫法庭(法院)安全,拘留、押解人犯出庭受审,参加重大案件执行,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罚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中规定“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可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其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责。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司法警察是执行工作强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

    (二)司法警察积极参与执行,有力地推动了执行工作。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民事、商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法院承受了有史以来最繁重的审判任务,同时也担负了大量的执行工作。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执行难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也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这个问题长时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有的群众和宣传媒体戏称法院神圣的裁判文书为“法律白条”。执行难现象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勿庸置疑,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社会共同参与,携手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但是,法院从自身深挖潜力仍很有必要,法律所赋予法院的权利和法律措施有没有用足、用好,值得思考。通过调查发现,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是推动执行工作的有力措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机构中处于一个独特的地位,其形象更直接地体现了国家强制力。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由于警察长期以来对社会事务的广泛介入,特别是对司法、执法事务的介入,使得司法警察参与法院的执行工作,更能为我国公众的主流观念所接受;从国际上看,如美国法院部分判决执行就是由当事人申请,由警察去执行的。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从一个层面上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保证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震慑了部分藐视法律的当事人;从另一个层面上,执行工作不同于审理活动,法官审案强调法官超然公正、中立的立场,是原、被告权益冲突的裁决者,而非权益冲突的一方。而案件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担负着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似乎处于对立的地位。如果由原来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执行案件,执行工作强制性、独立性与法官的公正、中立形象就可能发生冲突,甚至会造成公众对法官公正、中立形象的怀疑和否定,而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司法警察的地位角色更相吻合。由司法警察积极参与执行,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执行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案件前执行业务庭和法警队的协调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执行措施,一般都有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的从属地位容易使负责执行工作的业务庭忽视法警工作,认为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不过是负责在执行中保证执行人人身的安全,防止被执行人的阻挠或破坏而导致执行工作的流产或难以实施。由于疏于和法警的互相沟通,仅以一张派警命令要求法警出警协助,这样容易使司法警察在出警时因不了解案情的复杂性导致在执行工作中的被动牵制局面,不利于搞好执行现场的警务保障工作。

    (二)司法警察在执行案件中警务保障工作滞后不前的表现。主要体现在现场秩序的维持和被执行标的物管理上存在的瑕疵。这里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不仅仅是执法环境的因素,包括执法现场的指挥调度力度不够,对执行案件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不充分,司法警察对案件执行中的警务保障能力存在隐患,表现在对执行警务时思想的麻痹、行动散漫未按规定着装、执行警务时随意闲聊嬉戏打闹现象有之。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注意清点造册,随意堆放疏于看管保存造成查封物品损坏、丢失。执行现场被冲击,执行人员和法警被不法分子殴伤,甚至被非法扣留的事件时有发生,这都说明司法警察的安全警务保障和协助执行能力仍需提高。

    (三)司法警察对参与案件执行在思想上重视不够。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件重大较难执行等问题,执行局才要求司法警察参加,案件执行过程除非复杂或难于执行,一般的案件由执行员独自完成。这使得司法警察对参加各类案件的执行目的和任务有偏差,在部分警员中存在着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观念,对执勤中“陪同”的配角有抵触思想,对执行现场的执法环境情况疏于分析和做好前期警务保障的准备工作,认为这些是执行员应注意的事情,执行员怎么说就怎么做,无需去想如何共同做好执行工作,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得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这些消极思想极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执行措施不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当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疏于考虑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手续是否完备和应适用的情形。现实中,给被执行人加带警械具等拘留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大,忽视了依法办案的准则和要求,违背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执行工作的执行,而且容易激化矛盾,造成司法不公的强权意识。

    四、解决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执行业务庭和司法警察部门应互相联系、互相沟通,确保执行案件工作的顺利展开。随着司法改革形势发展和国际惯例要求,司法警察应负担起强制执行的所有外部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司法警察在思想上对参与执行要引起高度重视,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主动与执行员协商为执行工作出谋献计。近年各级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执行案件的难度、深度也在加大,暴力抗法事件不再是个别地区的偶发事件,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案件逐年增多,执行业务庭与司法警察良好的配合始于派警命令签发时,应向司法警察通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需协助执行的案件的任务要求,就执行现场的警戒方案与法警队进行磋商;法警队也应将执行现场的警务部署的有关方案征求执行员的意见,共同研究部署,确保执行方案的安全可行,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针对不同类型的执行案件制定好对策。前面说过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案件是通过其警务活动起到震慑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目的。警务保障工作不同于民事调解,它更多地带有对抗性和强制性,对非法阻扰民事诉讼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在必要时可使用诸如训诫、扣押物件直至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警务活动。应针对不同的执行工作要求开展与之相应的警务保障工作。

    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就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执行伊始,司法警察首先要对执行场所的地理环境进行事先了解,制定警务保障方案,方案中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执行物品的安全存放,执行地点的治安维持,查封、扣押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所制定的财务或金融票证前的搜查工作等措施。到达执行现场,司法警察应首先对执行现场实施警戒,对现场出入口实行警戒,设立警戒隔离带,并立即对执行场所进行搜查,果断排除不稳定的安全因素。例如搜查执行现场房间时,注意是否有利器,将所发现的利器暂时统一收缴看管,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制造冲突,以影响执行人员对被执行物的清点和查封。司法警察维持现场秩序遭遇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堵截,要尽可能向群众宣讲法律,讲明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案件的利害关系,保护被查封、扣押财产不流失,必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避免引起更大的社会骚乱。

    (三)正确适用强制执行中的拘留措施。案件执行中常遇到被执行人员无理取闹,虽经多次警告不听,仍阻挠执行工作的开展,就需对阻挠者采取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留是使用较多的措施之一。司法警察依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拘留措施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当场送达拘留决定书,由被拘留人签收。采取拘留措施后,由法警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实施拘留强制措施时,司法警察对被拘留人加带手铐后,带手铐的动作要敏捷准确,必要时可对其进行搜身以防不测,拘留女性不法行为人,应有女法警实施拘留措施,如无女法警,由男法警实施拘留措施的,应有至少一名法院女工作人员在现场协助执行。法警队被执行人员加带手铐后,应立即将其押上警车离开现场,防止现场骚乱事态发生变化。实施司法拘留现场围观人员较多,现场人员情绪较为激动的情况下,法警要保持冷静、克制态度,纪律严明,警械具的使用要符合规范。执行过程中,出现被执行人围攻、谩骂等不配合执行的违法行为,未经执行人员的明确指示,法警不可擅自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更不可以擅自将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加带手铐或其他械具。

    (四)协助执行工作中应坚持文明执法、司法为民的理念。执法文明首先从警察的精神面貌体现,执勤的时候必须着警服是对警察的基本要求。警察作为执法者着装整齐对坏人更具有威慑作用,如果不法行为者袭击着装警察,将被视为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执法人员的蔑视,因此,法警执勤中的着装、举止和言行等方面均体现了文明执法、警风严谨的精神面貌。法警要统一着制式警服,统一佩带警械具,保持警容整齐,杜绝着装不整、嬉笑打闹等行为。这是因为执行现场情况复杂,随时有意外发生,法警执行要面对被执行人的无理取闹,同时不可避免要应付围观群众看热闹场面。如果法警在执行中不注意个人和整体形象,不仅给被执行人有机可乘,影响执行工作开展,也会造成围观群众对执法者的不良看法和议论。在围观群众众多的情况下,除在现场的执行区域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执行场所外,亦可拉警戒绳,保持围观群众和被执行地的距离。执行中语言要文明,激化矛盾的语言不能使用。与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对话更要注意用语。对有可能激化矛盾的用语不能说,注意工作方式和工作的方法能使我们更好的完成警务活动。当然法警不能仅仅起维持执行秩序的作用,要注意协助执行人尽可能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宣讲法律,讲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如被执行人经劝解仍拒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并有暴力抗法的倾向,予以训诫不听后经执行人指示由法警将其暂时予以加带警械或看管隔离。

   案件执行难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也使得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更显重要,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面对这种形势任务和压力挑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更要将警务工作做精、做强、做大。做精,就是业务精,加强法律业务学习,提高警察业务技能;做强,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强壮的体魄随时准备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做大,将司法警察敢打、敢拼、敢闯的精神发扬光大,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司法警务保障。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