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法院对2007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情况进行了调研。统计发现,2007年审结该类案件114件,调解结案17件,调解率14.91%;2008年审结149件,调解结案38件,调解率25.5%;2009年审结236件,调解结案58件,调解率24.57%;2010年审结252件,调解结案75件,调解率29.76%;2011年1—8月份审结264件,调解结案69件,调解率26.13%,近五年平均调解率仅为24.17%,调解率远远低于一般民事案件。
该院分析认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难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
一是法律文书送达难,缺席审判比例较高。外地过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被告是外地人,法院难以直接联系;事故发生后,原告忽视了获取被告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造成无法知晓被告的具体地址或联系方式;由于赔偿金额高,肇事者为了逃避责任外出躲避,以上原因造成法律文书送达难,只能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若被告不出庭,法院只能缺席判决。部分案件虽然最后成功送达给被告,但是已经临近审限,调解时间不充裕,只能判决。
二是诉讼主体复杂,很难达成协议。该类案件诉讼主体多而复杂。2007年以来该院审结的1015件该类案件中,涉及两个以上责任主体的有832件,占此类案件的81.97%。除了保险公司,由于存在机动车交易不过户的情况,机动车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雇佣、挂靠、租赁、出借、连环购车、借身份证购车、贷款购车等情况,责任主体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驾驶员、借用人、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各被告对责任承担、比例划分争议较大,为了少担责任,被告之间互相推诿,法院调解难度增大。
三是保险公司不积极配合,拒绝调解。这是导致该类案件调解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该院审结252件,判决结案153件,其中超过50%是由于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导致无法调解结案。经分析,其原因是:一是保险公司的理赔机制给调解设置了障碍。保险公司内部对诉讼调解权限管理严格,调解方案审批程序繁琐,其出庭人员认为调解费时费力、手续繁琐、承担风险,不愿意调解。二是保险公司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的适用与界定在理解上存在偏差。除了就业证明、租房合同、基层组织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外,保险公司还要求原告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完税凭证、租金支付凭证、出租房房主信息、水电气费缴纳凭证等证据,一旦不符合其要求,保险公司拒不调解。三是为了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等情况均拒绝调解,要求判决。四是距离太远造成调解成本增加。由于机动车的流动性较大,事故发生地往往与保险公司所在地距离较远,来回往返成本大,保险公司不愿意到法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