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大足县法院审理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69件,占刑事犯罪案件总量的15.03%,与2009年相比上升8.27%;2011年1—8月份审理40件,同比上升33.33%。该类犯罪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数量逐年上升。2009年审结该类犯罪案件36件,2010年审结69件,2011年1-8月份审结40件,案件数量上升较快。其原因有二:一是公安机关加大了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开展了多次枪支专项排查活动;二是群众法制意识增强,认识到非法持有枪支的危害性,对该类犯罪行为的举报数量增加。
二、犯罪人员以农民为主且年龄偏大。犯罪人员身份绝大多数为农民,年龄普遍偏大,七旬老翁也不鲜见,如2011年1—8月审结的40件该类犯罪案件中,55周岁以上的有35件,占87.5%。这些人员多居偏远山区,文化程度低,绝大多数是文盲或半文盲,法制意识淡薄,所持有的枪支多为自制和祖传,用来打猎、守家、守鱼塘等,其认为持有枪支自用不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没有认识到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
三、判决结果较轻微,均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2010年审结的69件该类犯罪案件中,适用缓刑的案件共66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共3件;2011年1—8月份审结的40件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均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达100%。从该院审理情况来看,主要原因是该类案件多为群众举报或公安机关在专项活动中排查所发现,所查枪支均只存放在家里,多为祖传或自制的民用简易猎枪,枪支用途主要是打猎或守家,没有造成具体的社会危害结果。
四、犯罪人员服判率不高,社会效果欠佳。从近三年该院审理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及其亲属对法院给予刑事处罚不理解,对法院判决不服。原因有二:一是该类案件所涉枪支仅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绝大多数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群众朴素地认为持有枪支自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公安机关对枪支杀伤力的鉴定存在不严谨、失真、物证随意处置等问题,导致被告人对枪支杀伤力的鉴定结论不服。2010年审结的69件该类犯罪案件中,有7件案件存在枪支锈蚀严重,可能无法发射子弹的情况,但是公安机关均鉴定为具有杀伤力,在被告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后,法官却发现枪支已销毁,导致无法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