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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法院反映诉前调解率低存在四个方面原因
作者:邓磊  发布时间:2011-07-21 09:02:57 打印 字号: | |

诉前调解工作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法院案件增长压力的良好途径。大足法院经过调研,发现诉前调解率低存在四个方面原因。
  一是诉前调解缺乏规范化的工作机制。诉前调解工作程序,各个法院操作不一,调解流程和调解期限随意性强,导致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的信任度缺失,排斥诉前调解。

二是当事人过于依赖、高估诉讼的作用。有些当事人漠视诉讼成本、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而过于依赖诉讼强制力,一味寄希望于通过诉讼一劳永逸解决矛盾纠纷,使诉前调解工作难以开展。

三是联动调解机制运行不畅。基层法院的人民调解员、诉讼联络员往往身兼数职,其中不乏一些法律工作者,为了收取代理费而鼓动当事人起诉。另外,其参与诉前调解时间较少,且其法律专业知识及法律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必要的待遇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都使诉前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四是诉前调解后续工作跟进不力。经诉前调解员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多数法院便认为是案结事了,而不管该协议是否真正履行。由于没有及时跟进回访,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多数当事人仍然选择诉讼维权,导致法院案件数增长。
  为此,大足法院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要建立规范化的诉前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增强群众对诉前调解工作的公信;二是要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释明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打消当事人“诉讼万能”的思想;三是对诉前调解工作及时跟进回访,敦促当事人履行协议,真正化解矛盾纠纷,分流法院案件增长压力。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