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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法院反映行政机关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存在瑕疵亟待重视
作者:蹇黎  发布时间:2011-05-20 08:11:4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房地产登记中的行政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行政机关在登记中瑕疵比重高,应引起高度重视。以铜梁为例:2008年来,法院共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20件,占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总数16%。房屋权属登记案件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7件,占此类案件总数35%;因行政机关瑕疵改变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8件,占此类案件总数40%;判决维持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5件,占此类案件总数25%。由此可见,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行政机关违法及存在瑕疵比重达75%。

   行政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机关在涉诉案件的瑕疵率、败诉率高达75%,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房屋登记行政机关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未作全面审查。有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与房屋共有人或第三人对登记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不明和房屋权属是否有争议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房产登记。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有的登记程序违法,申请在后,办证在前;有的未进行初始登记,却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

  (三)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工作过失造成权属发生转移,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房产登记机关一方面受理了申请人(权利人)遗失房屋权属证书的挂失申请,另一方面又受理了他人申请该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并在权证遗失公告期间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

  (四)是房屋登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共有财产和遗产继承等法律概念理解不深,把握不准,导致在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时侵犯了房屋共有人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五)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事实,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有的申请人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等身份证明材料或公证书、房屋交易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对解决该类案件的几点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既要求审判人员要依法办案支持依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也要要求行政登记机关改进工作。

   对于审判人员来说要做好以下三点。第一,正确认识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把握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房产登记只是对民事行为的认可行为,而不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认清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才能进一步把握好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第二,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些房产登记行政案件涉及不动产标的额很大,矛盾尖锐,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稳定,对每一件这样的案件都要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精神、社会效果综合考虑,真正使行政审判体现公正、公平。第三,正确处理行使审判职能与支持登记机关依法行政的矛盾。由于房产登记相关法律规定欠缺、抽象、简单,而大家对法律理解的分歧又较大,不可避免登记机关的结论与法院的认定存在不同。法官在纠正登记机关的错误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他们的沟通,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召开座谈会、联合举办讲座等方式,达成法律理解的一致和案件处理的共识,使司法权与行政权和谐统一。

   对于房屋行政登记权属机关应注意三点:首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登记职责;其次在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的审查务必精益求精;第三,房屋登记权属机关还应明确、落实责任,特别是对造成国家赔偿的案件,要对负有个人责任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避免有的错误一犯再犯。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