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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法院分析影响建筑行业雇员权益保护的原因
作者:苏国华  发布时间:2011-04-07 09:22:29 打印 字号: | |

2008年以来,合川区法院共受理建筑行业雇员损害赔偿纠纷78件,占同期全部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89|char_1|,纠纷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审理中发现,建筑行业雇员权益保护存在不足,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雇员应诉维权能力普遍较弱。据统计,涉案建筑雇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占56|char_1|,首次接触诉讼活动的占88|char_1|。大部分雇员对法律知识不甚了解,不少雇员未委托律师或正规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由于应诉维权能力有限,相当一部分雇员缺乏必要的举证能力,部分雇员经法官释明后仍无法有效表达诉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举证不能而撤回的较为常见。

二是雇主疏于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少雇主没有对雇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必要的岗前培训,有的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少数雇主还属于无资质承揽。如石某某诉某保鲜库业公司、梁某某一案,被告未取得安装钢架的资质,且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却违规雇佣原告进行操作,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

三是职能部门监管工作不够到位。建设工程领域中用工不规范的现象仍多有发生,安全生产制度亦有待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到位。如高某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按约为被告寻找了20余名劳务工人赴国外务工,但被告收取每人2万元保证金后无法办理出境手续,后被告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四是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在程序方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诉讼费用标准明显高于劳动案件的标准,受害雇员的诉讼负担较重。此外,该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较低,大部分案件最终进入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程序常面临困难。在实体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对审理此类案件虽作了规定,但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如实践中难以准确认定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标准亦不够明晰。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