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法院司法鉴定案件自2005年以来逐年大幅递增,2010年司法鉴定案件达221件,占所受理民商事案件的4.81|char_1|。经调研发现司法鉴定存在三个严重问题:
一、缺少错误鉴定结论的责任追究机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答非所问、遗漏鉴定事项、鉴定错误等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当事人要求对精神障碍评定伤残等级,但鉴定结论只说其精神障碍是多种原因引起的,对鉴定要求不予回答。由于缺少责任追究机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对错误鉴定既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经济上的风险,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二、部分案件鉴定时间过长。由于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期限无具体的强制规定,加之鉴定人除了鉴定业务外往往还有其他工作,所以常常对司法鉴定采取拖延态度,导致鉴定时间过长。约三分之一的案件鉴定时间超过两个月,少数案件鉴定时间超过半年,个别案件鉴定时间超过一年,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满。
三、鉴定人出庭费用过高。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但是,实践中并没有“国家规定标准”可供执行。鉴定人一般要求的交通费、误工补贴等出庭费用过高,动辄上千元,否则不愿出庭接受质询,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该院建议:一、建立司法鉴定错案追究制度。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司法鉴定错案标准及责任”,并组建评定部门,对明显存在错误的鉴定结论或者法院提供的未采信、部分采信的鉴定结论进行整案评定,对评定为错案的,追究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责任,必要时取消鉴定人或者鉴定机关的鉴定资格,并定期将错案情况向社会公布,促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二、出台确定合理鉴定期限的规定。建议由市高法院与省级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不同类型鉴定的参考鉴定期限。法院在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可据此明确鉴定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三、规范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标准。建议由市高法院与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协商,本着既合理补偿鉴定人出庭的合理费用,调动其出庭积极性,又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原则,确定鉴定人每人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的参照标准,供法官在具体确定鉴定人有关费用时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