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侵害社会秩序管理,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正常的工作秩序,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引发群体涉法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直接影响建设和谐社会和“平安大足”的进程。
一、该类犯罪的特点
1、犯罪目的、动机通常是为了满足个人私利或单位集体利益,手段简单、直接,方式上表现为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如古龙乡忠义村宋启宽、宋启科、张先会案。
2、直接和间接危害后果严重。一是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如饶俊来、饶俊国、匡吉朝案。
3、参与人数多,化解难度大。该类案件中,群众与政府事业单位间对立情绪严重,矛盾突出,组织煽动者通常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少数人利益,煽动部分有关联的群众参与,形成一个集体闹事事件。参与群众往往认为自己是为了达到一个合法的目的,人数又多,政府拿我做不起什么,不听解释,多数是凭自己的感情行事,不考虑后果,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如范毅、陈代江案,二人组织了数百人对政府进行围攻,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后又组织数百人到邮亭火车站,阻止列车的正常运行,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
4、取证困难,定罪处罚难度大。一是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者往往在幕后,出面的多是妇女、老人,取证困难。因群众也是参与者,事后司法机关向其了解情况时群众往往不配合,被告人事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百般狡辩。证人保护制度滞后,造成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二是正当上访是群众的权利,正当上访与过激行为之间不好区分,罪与非罪也不好把握,定罪处罚难度较大。如范毅、陈代江案,涉及到数百人集体上访,数百人围攻县政府,数百人阻止火车运行。在研究该案件时,是属于正当上访事件、冲击国家机关案件、扰乱社会秩序案件还是扰乱交通秩序案件,办案人员在认识上也不一致。三是该类案件牵涉的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了息事宁人,加之怕越级上访,作为刑事案件处罚较少。
二、发案主要原因
1、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关键阶段,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在增加。如企业改制、职工下岗、土地征用、住房拆迁等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件往往容易导致该类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多数群众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不足。受传统的“为公不违法,法不责众”的思想影响,群众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违法性缺乏正确的认识。错误地认为人数越多,声势越大,越会引起社会的重视,自己所提出的问题越容易解决。加上很多人认为这是在为大家利益在“争取”,对大家都有好处,自己不参加无法面对单位职工,造成涉案人数众多。很多人认为自己是在为合法利益在争取,根本就没有构成犯罪,使得群众对这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足够和清醒的认识。
3、有关职能部门办事拖拉,工作方法简单,责任心不强,耐心细致解释工作做得不够,造成群众不满意,与政府单位间产生对立情绪。也有的部门为了平息事端,花钱保平安,不讲原则,不按规定,高出政策标准迁就上访者利益,造成群众错误地认为只要人数多、声势大,反映的问题政府就能解决。
4、工作难度大,打击力度不够。多年来,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集中在杀人、抢劫、盗窃等常见的犯罪案件上。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成份的多元化,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由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数量少,司法机关在对刑法规定的罪名方面研究不够,办案人员在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识上也不统一,对“情节严重”、“严重损失”等认识上不统一,工作难度较大。
三、平息该类案件的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农村群众法律意识。在农村通过各种宣传媒体、标语等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和用法,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2、加大防范力度,注重综合治理,注意将查处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坚持打防并举,加强预防,进行源头治理;加强打击,震慑犯罪分子、警戒边缘分子,有效遏制犯罪。
3、严格依法办事。征用土地、拆迁、下岗职工安置等牵涉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要按章行事,各种补偿、征地费、生活安排等要依法依政策办,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早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相关职能部门应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严格依法有据地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事,特别是对牵涉面较广的事件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不能采取拖、推等工作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