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依法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量刑时,却碰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 对一般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司法解释一直也未明确。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确定了行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这是立案侦查的一个标准,但这一标准至少说明对犯行贿罪的处罚也应当考虑行贿财物的数额。在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前,法院在确定是否构成行贿罪时一般是参照了这一标准的。由于量刑标准的缺位,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量刑的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