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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细化行贿罪的量刑标准的建议
作者:杨卫东  发布时间:2010-11-26 08:55:31 打印 字号: | |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依法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量刑时,却碰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 对一般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司法解释一直也未明确。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确定了行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这是立案侦查的一个标准,但这一标准至少说明对犯行贿罪的处罚也应当考虑行贿财物的数额。在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前,法院在确定是否构成行贿罪时一般是参照了这一标准的。由于量刑标准的缺位,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量刑的不统一。

为了贯彻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适应量刑规范化的改革要求,笔者认为,因为行贿罪是受贿罪的伴生犯罪,所以可以考虑一是根据行贿的数额予以处罚。这个数额标准可以参照受贿罪的量刑数额,一般行贿罪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二是考虑犯罪情节予以处罚。犯罪情节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精神,把以下几种情形规定为情节严重: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有一个标准肯定好于没有标准,但具体的标准目前亟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大足法院   杨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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