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重庆城乡统筹的推进,城镇化建设开始提速,越来越多的人由农村转移到城镇,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人们的婚恋观念也在逐渐改变和开放,农村离婚人群也在不断增多,农村离婚案件占基层法庭案件的比例也较高。以大足法院为例,近三年大足法院四个基层法庭共审理民商事案件3044件,其中离婚案件1510件,占整个基层法庭审理案件的49.6|char_1|。通过对农村离婚案件审理的调查,与城市离婚案件审理相比较,农村离婚案件审理具有自身明显的特点与难点。
一、农村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普遍较低。在农村离婚案件中, 当事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加上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诉讼能力较低,不能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许多农村当事人将离婚诉讼当作是村社调解纠纷,总认为开庭就是讲道理,不能进行针对性地举证和质证,即使能举出证据辩论能力也较差,对自己的主张说不清,对对方的主张也不知道怎样反驳,往往是答非所问,偏离中心问题而过分纠缠于细枝末节,如果法官稍有提示即就会理解为法官“帮忙”,为案件审理带来很大的被动。
二、农村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较多。在农村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感情问题,有的当事人以外出打工或以其他原因出走而下落不明,从未与家人联系,即便是联系,其父母亲朋也隐瞒包庇;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更有的在外另有意中人,被新的生活条件或方式所吸引,产生抛家念头而离家出走,数年不归,另建新家;以上原因导致了农村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案件较多,造成法院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难以处理等问题,给公告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
三、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工作难度大。1、庭审秩序控制较为困难。农村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仍然主要依靠媒人或者亲朋好友的介绍,父母和亲朋好友的意见非常重要,因此农村离婚案件往往会引起父母及亲朋好友的重视,开庭时往往是双方各有一大群亲朋好友,如果法官不能在处理过程中协调好各方面的矛盾,有效约束或者疏导,就会使双方的矛盾激化,引发治安事件,甚至会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2、农村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难度大。由于农村人口普法知识有限,对一些法律常识和法律制度缺乏认识,加上离婚案件当事人重风俗而轻法规,就会认为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但但是对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裁判,也对个人甚至一个家族的名声有很大影响,家族成员、父母、及亲朋好友对案件参与意识过于强烈,导致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方面有一定的困难,给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造成阻碍,难度加大。
四、农村离婚案件的事实认定困难。1、离婚案件的证据较为单一。调阅历年办结的农村离婚案件卷宗不难发现,离婚案件特别是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的证据大多数都是“原告的陈述,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一份、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三至四份”,且这些证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碍于情面不愿出庭作证,基本都是代理人写好笔录后签字,证词内容大多一致。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困难。农村家庭财产琐碎、品种繁多确权困难,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有的当事人故意隐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提供证据证明,在庭上双方当事人对财产情况各执一词,相互矛盾,导致法官无法查清,难以认定。甚至出现离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合意不举债,利用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致使债权人无法追偿,从而给法院审理和执行带来困难。
五、农村离婚案件中的子女处理成为难题。在离婚时,有的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子女的抚养费往往承诺较高,离婚后无力给付,拒不执行或起诉要求减免抚养费;也有的当事人离婚时无自行抚养子女的能力却答应自行抚养子女,离婚后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或变更抚养;更有的当事人违反法院确定的探视权,继而又会引发关于探视子女问题等纠纷,不但增加了诉讼成本,也给法院执行造成很大困难。
供稿: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