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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法院反映当前社保领域犯罪增多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作者:杨卫东  发布时间:2010-11-16 09:26:29 打印 字号: | |

为了使广大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不断完善,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该体系的漏洞,以帮助办理社保为名非法敛财,走上了犯罪道路。据统计,大足法院仅今年以来,就受理涉及社保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67人,此类型案件完全是新增加的案件。因此,对当前社保领域的犯罪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社保领域的犯罪非常必要。

一、        当前社保领域犯罪呈现的特点

1、弄虚作假,手段多样。为了达到骗取社保的目的,不法之徒有的采取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有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有的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有的内外勾结虚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

2、犯罪人员身份复杂,确定罪名困难。涉及社保领域的犯罪人员,有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农村基层组织干部,有以帮助社保为名的“职业串串”。有的涉及受贿,有的涉及诈骗,不仅罪名难以确定,而且犯罪数额难以认定,一是涉案人员多,二是犯罪数额复杂,有从中获利的,有上交社保机构的;有的以手续费名义出现,有的以包干方式体现;有的已经领取社保,有的尚未领取社保。

3、涉案人员多,在查处时容易引起群体上访。涉及社保的案件,大部分人认为是在做好事,帮助一些人解决后顾之忧,特别是一些已领取社保的人员在查处时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一旦查处就集体上访。

4、查处之后引发的行政、民事案件涌向法院,浪费司法资源,涉及骗保的案件在查处后,按照今年21日开始实施的《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社保机构要对骗取社保的进行行政处罚,对处罚不服,必然引起行政诉讼;还有被骗的受害人,要求还返被骗款项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
    
二、当前社保领域犯罪多发的原因

1、社保审查把关不严,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由于社保的证明文件多由当事人自己提供,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个别单位公章管理的漏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社保机构在审查此类文件时,过分注重形式要件,不注重实质审查和关联性审查,公示环节流于形式,听取群众意见不够。

2、社保政策公开不够,“职业串串”有了可利用空间。由于社保的政策多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参保条件和参保程序群众不明白,使得一些“职业串串”行骗有了市场。

3、个别人的错误观念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个别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钱能使鬼推磨”,只要有钱什么事情都能办成,使得帮办社保成为一些不法之徒的敛财手段。

4、相关部门的监督无力。由于社保主要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己监督自己,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

三、预防社保领域犯罪采取的对策

1、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工作漏洞,提出司法建议,完善社保管理工作。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要就按办案,要切实牢记三项工作,

服务社会管理,分析发案原因,有的放矢地提出司法建议,扎紧篱笆。

2、宣传《社会保险法》。今年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71施行,充分利用全国学习宣传普及该法的时机,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规范社保办理,使得办理社保的条件和程序人人皆知。

3、加强监督。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该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的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4、加大对涉及社保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社保案件直接破坏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使得公民丧失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必须加大查处和打击的力度,绝不手软。

                    (供稿:大足法院  杨卫东)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