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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法院反映离婚纠纷探视权四项内容应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
作者:邓磊  发布时间:2010-11-15 09:21:55 打印 字号: | |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妥善解决子女探视权问题,对于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意义重大。大足法院经过调研,认为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探视权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探视时间及地点。法律文书中应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同时载明该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周期。

二是明确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法律文书中应载明一方探视子女时是否应有另一方或其亲属的陪同,是否由探视一方亲自接送子女,以及是否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探视等问题。

三是明确探视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文书中应载明探视一方应按约定时间、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行使探视权,保证子女在探视过程中不受身心损害,并按时将子女送回约定地点。抚养一方应对探视一方按约定行使探视权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故意妨害对方行使探视权,对探视一方违反约定或指定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是明确探视权行使争议的救济。法律文书中应载明探视权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配合行使。若发生争议的,可以寻求子女所在当地的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磋商;磋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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