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实务 > 理论探讨
大足法院反映四个原因导致财产刑执行难
作者:何启川  发布时间:2010-11-05 09:19:05 打印 字号: | |

大足法院反映四个原因导致财产刑执行难

从大足法院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一审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判决生效后执行到位的不足20%。大足法院经过调研发现,造成财产刑难以执行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内容过于笼统。对查封、扣押财产没有具体的规

二是观点认识存在偏见。被告人对财产刑认识含糊不清,存在“打而不罚”的重刑轻罚理念。

三是执行主体不明确。刑事诉讼法对财产刑执行的机构规定含糊,做法不一,争议大。

四是对刑事被告人财产情况欠缺调查。起诉证据材料中普篇不含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或收入状况证明,罪犯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难以划分,赃款、赃物流向查清难度大。

五是侦查机关与法院缺乏有效的配合。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未列入侦查内容,仅仅依据被告人口供,事实依据不充分。

六是财产刑的适用随意性大。没收财产具体数额和有些罪名的罚金数额没有确定。

针对以上问题,现特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建立、健全、完善财产刑执行立法。扩大立法中“可以判处财产刑”的规定,缩小“并处财产刑”的规定;对财产刑执行的每个环节依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转变观念,深刻认识财产刑的本源。树立将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平衡原则。三是将财产刑的执行与减刑、假释相提并论。通过将财产刑的执行作为减刑、假释的因素来考虑,有效调动罪犯及其家属配合法院完成财产刑的执行。四是整体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权力落到实处,起诉时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及其财产状况随案移送,避免判决形同虚设现象出现。五是规范执行主体程序。由专业化的执行机构 [即执行庭(局)]负责执行,制订一套明确、具体、规范、全面的财产刑执行程序。六是规范公安、检察和法院的职责。确立侦查机关查处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职责,赋予公诉机关指控财产刑的职能,真正将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原则落到实处。七是加大财产刑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强化财产刑也是刑罚的理念,使社会形成一个主动、自觉履行财产刑的良好气氛,司法工作人员用足、用好财产刑法律,以达到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