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法院反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后的遗留纠纷处理需引起高度重视
近三年来,大足法院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4件6人,其中2008年1件2人,2009年2件2人,2010年1件2人,此类刑事案件宣判后还遗留有很多民事纠纷,此类民事纠纷不仅涉案金额大,数量多,涉案人群广,而且不易处理,若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大足法院经过调研,发现此类民事纠纷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此类案件数量多,社会影响大。如我院2008年审理的大足县国利中学及其法人代表吴卫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2500余万元,刑事部分宣判后起诉到法院的借贷、买卖、建设工程款、拖欠工资款等类民事纠纷 件;2009年审理的大足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邓宗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刑事案件宣判后受理的各类民事纠纷67件,由于涉案金额大、涉案人群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
二是存在个别虚假债务,且辨别难度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宣判后,大量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被告或者部分债权人为了虚构债务债权,不惜铤而走险,伪造证据,如果仅从证据形式方面审查,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是很难辨别债务的虚假性,若虚假债务一旦确定,客观上就将损害真实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国利中学系列案件中,进入执行阶段后,就有4名债权人的债权被依法提出异议,涉案金额达273万余元。
三是此类案件时间跨度长,审理和执行难度大。如我院审理的国利中学系列案件,原告陆续起诉到法院,时间持续一年多,加之被告多因为资金链条断裂才被发现进而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还款能力有非常限,执行受尝率较低,群众意见很大,经常引起群体上访。
针对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大足法院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
一是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赢得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为此类案件营造的审理营造良好的环境,将可能引起的上访、闹访等群体性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
二是与房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协调,严格审查社会影响较大的一些工程资金来源渠道,将此类借贷纠纷杜绝在萌芽阶段。
三是加强对此类借贷案件的法律审查,在证据审查方面不仅仅从借条的形式方面进行审查,还应从借条的真实性、借款背景、出借人的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审查,防止被告因伪造证据而转移财产;在适用法律方面要确保案件处理结果严谨统一,此类案件可以交由一个业务庭承办,防止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在整个社会形成诚信借贷、合法借贷的氛围,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缺乏社会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