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给予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人文关爱,长寿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但亦发现该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尚不够充分全面,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一是忽略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仅对未成年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做出了规定,未将未成年被害人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犯罪占主要类型,而这些案件的被害人多系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受到的身心伤害极大,若其法定代理人为避免诉累,不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其监护人缺位,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将无法获得赔偿,心灵上的创伤亦无法弥补。
二是刑事辩护的专业性亟待加强。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无固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群体,法律援助中心只能将案件随意在当地律师中分配,而律师之间的专业水平本身就参差不齐,部分律师仅为完成法律援助任务担任辩护人,加之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并不了解,刑事辩护的质量令人堪忧。
针对前述问题,长寿法院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应当将未成年被害人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应当告知未成年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可参照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法律援助的程序,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即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未成年被害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应当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平等、全面保护,显示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未成年被害人精神上的慰藉。
二是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物质、人力保障,提高法律援助质量。首先,必须严格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的落实,确保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建议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采取政府拨款与民间资金相结合的方式,适当增加法律援助报酬,提高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其次,应当建立相对固定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职业群体。并非所有律师均适合法律援助工作,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的个人素质,如充满爱心、高度的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等。最后,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综合培训、考核。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开展如刑事辩护技巧、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全面培训,提高律师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综合能力,确保法律援助质量,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司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