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我国“地下金融”——民间借贷
——兼论对职业放高利贷的刑法规制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随之活跃,并在农村地区表现尤甚,已对人民生活和社会金融秩序产生了不可忽略的影响。目前,我国法制建设普遍滞后,立法缺失使得民间借贷这一社会现象尚未能得到法律系统、有效的规制,因此造成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大量涌现,“地下钱庄”等各种非法借贷更是逍遥法外,从而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因此,本文旨在对民间借贷这一古老的民间信用形式进行初步探讨,并论述在刑法中增设职业放高利贷罪的必要性和立法构想。
【关键词】:民间借贷 高利贷 职业放高利贷罪
民间借贷,在法律中专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被法律予以禁止。民间借贷在改革开放后迅速活跃起来,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而使人闻之色变的追求特别高额利息的“高利贷”只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借贷形式,但因为受其牵连,民间借贷曾一度被误认为是市场经济产生的“毒瘤”而饱受抨击,其实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信用形式是古已有之。
一、民间借贷的历史沿革、呈现的新特点及其迅速活跃的原因
(一)、民间借贷的历史沿革及其在改革开放后的迅速发展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的一种融资形式,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发展起来。民间借贷产生之初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以亲情和信誉为还款担保,后来逐渐出现了以放高利贷为业的人,旧时俗称“大耳窿”,这种人多在街市“放数”,满足赌徒的赌金需求和生意人周转资金的需求。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时期,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比较原始的民间信用形式,主要用于满足借方迫切的生存需要。但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经济实行严格的管制,民间高利借贷曾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与银行和信用社等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相对的“地下金融”也随之迅速活跃起来,并对人民生活、社会秩序和法院司法造成了不可忽略的影响。下面以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从2002年至2009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统计情况,以此说明近年来民间借贷在规模上有迅速的发展,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表一:大足县人民法院2002年—2009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及比率
年份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民间借贷纠纷(件) |
140 |
143 |
101 |
160 |
138 |
182 |
180 |
215 |
民间借贷纠纷占民事案件比率 |
8.59|char_1| |
8.26|char_1| |
6.76|char_1| |
10.02|char_1| |
9.04|char_1| |
10.58|char_1| |
9.31|char_1| |
8.93|char_1| |
民间借贷纠纷占借款合同纠纷比率 |
39.94|char_1| |
33.57|char_1| |
23.6|char_1| |
42.55|char_1| |
50|char_1| |
79.82|char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