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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法院反映民政机关在离婚登记审查工作中存在四个问题需注意
作者:邓磊  发布时间:2010-09-09 08:43:55 打印 字号: | |

大足县法院在近年来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发现民政机关在离婚登记审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容易造成纠纷升级为诉讼的隐患。
  一是忽略关键事项的审查询问。民政机关对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时,大多没有详细询问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并根据双方陈述制作询问笔录,对离婚协议的审查流于形式,容易使离婚成为逃债的外壳。
  二是忽略关键义务的告知释明。民政机关在审查离婚协议书时,对于离婚协议书应当具备的内容,诸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子女抚养及探视权行使、债权分割与债务负担等问题,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和释明,导致不少离婚协议内容模糊,执行起来困难且易引发争端。

三是缺乏对离婚登记审查工作疏漏点的自查和总结。对于因离婚登记审查疏漏引发的纠纷情况,民政机关往往没有系统自查原因并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导致同一类疏漏在多个离婚案件中出现,同类案件反复发生。

四是缺乏与司法机关必要的沟通协调。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对于离婚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民政机关少于通过电话或信函咨询相关司法机关,或就同类法律问题与司法机关定期交换意见,导致离婚协议在效力上问题频发。

供稿: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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