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县人民法院 邓娟
“稳增长、促发展、惠民生”是当前人民法院的一项基本任务。由于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前沿,与基层群众接触最为密切,解决处理的基层矛盾纠纷最多,因此,要完成“稳增长、促发展、惠民生”的任务,推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必须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笔者拟从能动司法对基层法院的意义,基层法院对能动司法所应具有的正确理解以及如何发挥司法能动性,服务发展大局、服务民生利益三个方面谈一初浅认识。
一、能动司法是基层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选择
20世纪50年代以来,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出现,并且作为一种司法方法趋于成熟。但在我国,直至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随着我国社会进入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矛盾纷繁复杂,人民群众对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增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迅速,人民法院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这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催生了对能动司法的迫切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审时度势提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这一科学论断,对司法本质属性和自身运行规律进行了重新评估,拨开了长期以来制约司法进程的理念性迷雾,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政治性、法律性的高度统一。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法院系统的基础和主要构成力量,受理了80%的案件,拥有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并且直面广大基层群众,要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必须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一方面要找准司法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结合点,正确处理发挥政治、组织优势和依靠司法手段的关系,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各种可能激发矛盾的案件,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归纳、整理,帮助党委政府做好社会形势研判和法律参谋等工作;另一方面要坚持开门办案,走下法台,放下法槌,走向群众,了解群众,服务群众,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保障与服务。唯有如此,才能在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民生利益的同时,实现法院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基层人民法院对能动司法理念所应具有的正确解读
长期以来,有一种观念认为能动司法与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相互背离的,提倡司法的能动性就有违司法的被动性与中立性。事实上,这种观念是对能动司法理念的误读。被动性是司法活动的规律之一,其终极价值在于“使得社会冲突在真正的意义上被纳入司法程序,并确保裁判者在当事人之间的中立从而减少裁判对社会的震荡”,并“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安全的方式换取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公正。”但这与司法从整体上发挥能动作用并不矛盾。能动司法要求广大法官深刻领会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精神,把握大局和发展方向,真正明白司法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搞清楚为什么服务,服务什么,怎样服务等基本问题。因此,我们在对“能动司法”进行理解的时候,应主要着眼于以下六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客观现实要求司法者在遵循司法被动性的前提下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并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充分运用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二是当代中国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在裁决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现实,更加符合民意,更加符合法律精神。三是强调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应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现实,化解社会矛盾,不仅运用法律方法而且通过协调、动员其他社会力量、调动其他社会资源等办法真正解决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四是强调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要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五是强调在司法为民,服务大局过程中要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倾听民声,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六是能动司法不等于主动司法,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主动司法强调司法救济程序启动的主动性;能动司法强调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不能机械司法、教条司法、孤立司法、简单司法、单纯司法。
三、基层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具体路径
(一)以服务大局为先,着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发展是第一要务。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前沿,要紧紧围绕“稳增长、促发展、惠民生”这一基本任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把各项工作置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坚持以和谐司法理念为指导,自觉分析隐藏于纠纷背后的深层次社会关系和社会转型背景,从宏观角度出发适用法律,始终把具体案件的裁判放到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去把握,充分考虑个案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最大限度衡平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服务和谐社会的价值功能,全力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优质高效的办案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加大对各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二要密切关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形势变化,主动研究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法律层面上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化解纠纷的主动性,合理分析金融危机对当前各种民商事活动的客观影响及纠纷形成的特殊背景,慎重把握审判尺度,给企业创业、投资、发展以最大支持。三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妥善办理涉及招商引资和自主创业的案件,严格依法纠正各种侵犯外来投资企业和自主创业者经营自主权的违法行为,营造安全、健康、诚信的投资创业环境。四要稳妥审理各类涉农案件,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深入研究城乡统筹和农村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点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安置补偿等案件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五要加大对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城建规划、违法占地、强制拆除、环境保护等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工作力度,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开展非诉执行工作,支持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维护行政执法权威,确保政令畅通,营造优良的政务环境。此外,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善于发现影响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和提供司法服务。
(二)以司法为民为重,切实服务民生利益
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维护人民权益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基层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着力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擦亮立案“文明窗口”,完善便民诉讼机制。不断强化“为人民司法”服务意识,提高立案工作效率,积极探索优质高效服务方式。在立案窗口设立导诉台,将诉讼风险、诉讼收费办法、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诉讼流程、司法救助办法、诉前调解制度等上墙公示,让诉讼群众一目了然,同时,加强对诉讼群众的庭前释疑工作,便利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并为群众提供饮水机、桌椅板凳、笔墨、纸张、诉讼样式等办公设施,从细微处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通过采取轮流值班,快审查、快立案、快答复,急事急办,公开联系电话号码,预约上门立案、短信送达等便民举措,完善远程立案机制等服务方式,确保外出人员随时来访咨询、电话咨询和提起诉讼,给予诉讼群众最大方便。
——妥善处理民生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完善涉及民生案件的优先立案、审理、执行机制。加强对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医疗费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及时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并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新形势,开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绿色通道”。将巡回审判和普法宣传相结合,加大巡回审判力度,送法进企业、社区、农村,到纠纷地、当事人所在地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审理,起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规范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面对近年来的涉诉信访持续高位,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情况,基层法院要建立信访排查调处机制和预警机制,完善信访工作机制。一是积极参与大接访活动,推进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化、常态化。坚持法院院长带案下访做法,零距离倾听群众呼声,真情化解民生难题,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按照“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求,进一步强化调解工作,全面落实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全程调解原则,深入推进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协调工作,促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使尽可能多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三是抓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新突破,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四是做好释法答疑工作,全面落实“判前讲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制度,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感,促使双方服判息诉,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的发生。五是抓好涉诉信访案件处置,实行重大信访事项听证制度。落实“畅通言路、消除矛盾”的要求,畅通群众申诉上访渠道,引导群众采取理性方式、合理的渠道表达诉求,认真解决群众在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做到矛盾不上移、不激化,圆满解决。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彰显司法亲民。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恪守司法为民之责,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力度,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免、减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特困企业的经济纠纷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的案件一律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对追索抚育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积极实施司法救助,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加大对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农村特困户等特殊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依法适用先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等措施,优先立案,快审快结快执,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早实现,不受侵害。
(三)以公正高效为本,全面提升案件质量
“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作为基层法院、基层法官更要把“公正高效”作为不懈的追求。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的观念,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细化评查标准,严格差错案责任追究,减少案件差错率、瑕疵率;要针对基层法官存在的庭审驾驭能力不高,裁判文书制作不够规范等问题,采取庭审考评、庭审观摩等各种有效形式,提高法官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正确举证、质证、认证的庭审驾驭能力;抓好裁判文书制作,把好裁判文书出口关,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提高裁判公信力。与此同时,要大力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简易案件速裁机制,推广速裁法庭办案经验,提高案件当庭宣判率,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审限警示等制度,大力提升审判效率。
(四)以队伍建设为要,努力打造过硬队伍
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能力,只有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司法能力,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职业法官队伍,才能真正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为此,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基层法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符合党的利益,符合社会的需要,符合人民的利益;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加大对基层法官队伍的培训力度,坚持知识与经验相结合、学历与实践相结合、锻炼与培训相结合,提高基层法官把握法律精神、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认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培养司法技能娴熟的复合型人才;要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注重法官职业意识、职业操守培养,落实学习教育、制度约束、监督制衡、惩治威慑举措,完善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四不为”机制,使法官真正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要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以文化提升素质、整合精神、凝聚力量、引领方向,通过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物质文化建设、管理文化建设、行为文化建设、学识文化建设,营造浓郁的文化氛围,净化法官心灵,启迪法官心智,培养法官认同。
(五)以法院管理为是,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管理出效益,管理出质量,管理出业绩,管理出形象。基层人民法院要切实把加强法院管理作为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审判作风、树立司法权威和彰显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要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规章制度失之于零散、缺乏系统性,失之于局部、缺乏全面性,失之于随意、缺乏规范性等问题,对现有规章、制度、细则进行清理、修订、完善,建立完善六项管理机制,将人、事、案、物全面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一是建立以立案庭为主体的大立案管理机制,完善立案庭立案及流程管理控制中枢职能,加强审判各环节衔接、配合、制约,实现审判流程管理权与实体裁判权相分离,促进案件审判(执行)程序规范化运行,杜绝“暗箱操作”。二是建立以审监庭为主体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制度,通过逐案评查、个案审查等途径,加强案件质量评查。三是建立以审判委员会为主体的审判宏观指导机制,明确审委会研究案件范围,完善案件请示、汇报、例会制度,确保审委会工作定位准确、运转有序、指导有力。四是建立以政治处为主体的干警业绩管理机制,量化各项工作目标,将评先树优与部门、个人工作实绩挂钩,使考核真正起到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奖优罚劣的作用。五是建立以纪检监察为主体的队伍监督惩戒机制,不断完善干警廉政防范、制约、惩戒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把监督、教育、查处、警示工作落到实处。六是建立以办公室为主体的司法服务保障机制,严格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办公用品交接、保管和使用,健全车辆、网络、卫生管理等规章,确保司法行政工作规范运行。同时,要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法院管理的科技含量,逐步实现办案数据化、信息化、智能化和办公无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