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为人民法院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
一、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的作用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要实现这个总要求,人民法院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因为法治是和谐地实现自由和民主的保证。在当代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政治、社会的民主化决定,人们解决相互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方式,不是诉诸强制、暴力,而只能是诉诸法律。市场也好,民主也好,离开法律便不能良好地运转起来。当前社会存在大量的矛盾,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地去正视和化解,而化解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来整合这些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避免社会剧烈动荡,达成或保持社会的和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而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社会矛盾的“调解器”,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一是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司法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守和正确适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实现民主和法治;二是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及时处理群众通过诉讼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和正义;三是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培育诚信友爱价值理念,以裁判的方式使失信者在市场经济中付出经济和道义的代价,使诚信者获取社会尊重和经济利益,使司法裁决成为一种导向和风向标,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民信守约定、讲求诚信、维护良好风尚,促成彼此信任,减少摩擦和内耗;四是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序;五是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二、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人民法院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打击违法犯罪、化解和调处矛盾的前沿,责任重大,但从目前一些基层法院自身建设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
(一)人民法院干警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改革开放负效应和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法院干警队伍中与职业道德相悖的消极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问题社会上反映强烈。个别干警思想意志颓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有的干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不端,形象不佳;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这些现象相对而言是发生在少数干警身上,却严重影响了法院干警形象和声誉。削弱了法院干警的战斗力。上述现象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滞后。长期以来,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只是以政治思想工作的形式体现出来,被看作是一项上级对下级,领导与被领导进行的教育活动,没有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一门管理科学提出来。教育灌输的除了一些马列主义等大道理之外。没有系统的与审判工作联系起来的教育内容;
2、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的目标不明确。在实践中,对法官思想素质方面的要求,没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点。目标不明确,教育培养的活动围绕实用的目的转,而不是针对培养的目标有步骤地进行;
3、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在法院基层建设中,职业道德建设年年提,但在实际培养中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的工作难度大,见效周期长,成果表现不直接,自然难以引起重视。这项工作往往又被认为是属于务虚工作,可抓可不抓,不如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容易抓牢、抓实,出成效,以致于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到一边,即便有计划,也是一纸空文。
4、教育方法不妥当。目前进行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只是一味地组织学习理论和制度,受教育者记笔记,在年度考核中只是检查学习笔记的多少来定是否达标,令人感到枯躁乏味,以致于大家失去了兴趣。教育过程中还存在“重他律,轻自律”的问题,试图用监督、强制、处理的方法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
(二)法院物质建设和法官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院的物质建设严重滞后,办公场所,审判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离现代化办公条件有很大距离,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由于工作条件差,干警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不利于培养法官的荣誉感。各种装备落后,也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主要原因:
1、法院基本建设依靠地方财政拔款,各地方财政收入不一,拔付的费用也不一。况且法院工作对地方经济建设不能带来明显的效果,地方财政不可能在资金上向法院倾斜,法院的基本建设相对来说就越来越落后。
2、法院经费得不到保障,办公办案经费经常处于紧张状态,致使外出调查、勘验、鉴定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法院财政经费来源于两部分:一是财政拨款,二是法院自身收费。过去,法院支出水平较低,加之一度时期经济案件多,个案平均收费水平较高,所以经费困难问题还不十分突出。近几年来,由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对法院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法院现代化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设备、车辆投入较大,运行费用大大增加;同时,诉讼法收费改革后,法院收费大幅度下降,而财政未能以相同比例增加拨款,所以法院收支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保证法院的运行资金,基层法院对弱势群体诉讼费的减、缓、免法律援助也难以依法实施,有时这也是社会不稳定的诱导因素。
3、法官的保障制度不全,司法有时受到地方影响。长期以来,法院的管理体制仍脱不开行政管理模式,即实行“块块”管理;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人事管理和晋升制度也是行政模式。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其去留和职务晋升起决定作用,有时可能产生促掣作用,这无法确保法官审判案件时不受外界的压力和干扰。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但往往被视为本地区的一个“部门”,要参与地方的一些行政工作。如下厂帮助企业、参与各种整顿等等工作,而党委和政府往往强调配合,混淆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界线,忽视了法官职业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影响了审判工作社会效果和法律质效。
(三)法院人员配备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1、法院收案激增。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人口往返于城乡,形成规模巨大的流动人口。随着社会的进步,“熟人社会”遭遇结构,价值观日益多元,基层政权的权威和控制力日益减弱,传统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如家族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功能弱化,大量的纠纷必将进入法院;另一方面,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流动。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又未被城市真正接纳,造成他们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权益一旦受损害,往往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引发违法犯罪。同时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建设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我国于2007年4月1日全面下调诉讼费用。劳动争议案件几乎成为“免费的午餐”,占民事案件绝对多数的婚姻家庭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一般人损案件也只是象征性地收费,结果保障人民群众接近司法,诉讼门槛骤然降低的同时,也形成了法院收案急增的态势。
2、“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一是基层法院对人才的吸引力变小。近年来,基层法院法官的人身权利受侵害的事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法官职业成为高风险职业。而且在中国,基层法院政治地位低,法官物质待遇差也是不争的事实。与同级公务员相比,基层法院法官的经济待遇没有任何优势(与工商、税务、电信、电力等强势部门更是无法相比),与上级法院法官相比更是相差很大。受“阳光工资”影响,一些年轻法官辞职离开法院。二是法院人员编制增加缓慢。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日益提高,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成几何率增加,而长期以来法院机构编制缺少科学的规划,编制部门没有形成规范的编制增减机制,对法院内设机构缺少功能定位,没有根据法院辖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确定人员编制,要么多少年编制一直没有变化,要么对所有法院不加区别地统一划拨编制,缺乏人员编制定性定量分析和效能评估。三是法院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偏少。法官向非业务庭室流失的现象非常严重,而法院的领导基本上不办案,各庭的庭长少办案。四是法官提前离岗,人才浪费严重。目前有的地方法院搞“一刀切”,要求基层法院法官、特别是担任庭长、副庭长职务的50岁左右的法官提前退休、离岗或退居二线,不再参与实际工作,而这些人员尚没有达到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任职的最低年龄是23岁,比一般公务员要晚5年。而50岁左右的法官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十分丰富,是办案骨干,让他们提前退休不仅是人才的极大浪费,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基层法院人才短缺的困境。
三、如何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在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上取得新成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的基础建设,提高司法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现干警心理和谐,坚持以人为本
要加强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把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上来,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教育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宗旨意识、法治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廉政意识,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要多种形式地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开展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学教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积极因素,组织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干警弘扬求真务实和艰苦奋斗精神,树立公正清廉的司法理念和责任意识。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系干警,帮助干警解决力所能及的实际问题,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同时以思想道德、司法礼仪、法律文化和文艺体育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机关文化建设,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借鉴运用学习型组织理论,全面开展学习型机关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干警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文化综合素质。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文体活动,把干警“8小时”以外的生活引导到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中来,提高干警文化修养和身体素质。
(二)要进一步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
党的领导是做好法院工作的根本保证。当地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基层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协调处理法院在基层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逐步提高和解决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职级待遇、工资和福利补贴待遇,以调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以解决他们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基层法院也要通过定期汇报,主动争取,上门沟通,邀请视察法院等多种工作方法,积极争取“政治待遇和经费保障政策”,积极寻求政策落实举措,不让政策“滴漏”;基层法院还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广泛宣传、发送征求意见函、旁听案件审理、公布举报电话、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等方式,积极征求上级领导对法院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争取上级领导的关怀、支持和理解。对上级交办和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按要求及时办理、主动汇报和答复;要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为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司法条件和执法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
当前基层法院经费不足,建设配套不到位、固定刑场建设滞后、装备比较落后等问题非常突出,影响了制约了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为此,法院领导首当其冲的是要做到多汇报、多请示,务必引起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得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进一步的关心和支持法院。尤其是要加强对法庭各项资源的合理配置,包括人力资源、队伍结构、基础设施、办公办案条件的改善。当前重点要加强基层法院建设,使司法活动正规化、规范化、现代化。还要对基层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政治上多一些倾斜、生活上多一些关心、经费上多一些保障、精神上多一些安慰。建议在地方财政中应单列法庭的办案经费,使置身一线的法庭人员真正做到以庭为家、以苦为荣,为法院发展、为辖区稳定作出无私的奉献,真正成为基层法院司法为民的窗口。 其次,要加快现代化办公设施的投入,逐步建立实现计算机局域网络管理,要力争使审判流程管理、案件审限跟踪上微机,实行全程微机管理,要组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及网络使用培训,逐步实现对审判工作信息化、系统化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全新的管理手段促进办案办公效率的提高。
(四)多管齐下,提高法官待遇,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一是科学合理确定法院编制,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法院的编制不能仅仅按户籍人口来计算,还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科学合理确定法院编制,使编制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案件数量、人口数量相适应。二是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法官的收入应高于一般的公务员,这是世界的通例。提升基层法院级别(最好与同级政府级别相同)或者取消基层法院行政级别,以法官等级代替行政级别,以待遇留人,体现法官职业的优越感和尊荣感,以此吸引更多有才华的人。三是加大从社会公开选调法官的力度,充实法官队伍。法官的司法裁判以经验为基础,没有足够经验的人通常很难成为一个好法官。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尽快实现法院从法学院校、律师事务所、相关科研院所引进高端法律人才充实法官队伍。四是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减轻办案法官负担。充实一线审判力量。正确处理审判部门和综合部门的关系,根据不同部门的案件数量,定期动态地调整各部门人力资源配置,通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加强一线,充实一线,提高一线办案人员的比例;对收案较少的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有审判职权的人员实行部分案件交办制;鼓励法院领导参与办案、多办案。五是进一步提高法官综合素质,提高审判效率。面对案件数量剧增,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法官能力素质得不到进一步提升是显然难以适应的。我们要进一步推行法官队伍专业化,打造一支精英化的法官队伍。严格法官职业准入,把好法官“进出口”关。加强法官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加快青年法官的培养,让他们尽快从事审判业务,缓解法官断层的矛盾。
(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定。配合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活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加大对黄赌毒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姿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冲突。坚持以帮助教育为主的方针,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积极参与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努力消除治安隐患,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二是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依法审判执行好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民商事案件,服从、服务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安全的监控,充分调节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司法环境。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加大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提高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加强对经济领域涉法问题的调查研究,认真了解经济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妥善的司法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努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充分的司法服务。
三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把道理讲清楚、说明白,让人民群众赢得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构建“大调解”格局,尽量通过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特别是对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要千方百计地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摒弃前嫌,重归于好。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机制,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做到未雨绸缪。建立健全信访形势分析制度、信访流程管理制度和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协调制度,确保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文明受理和果断处置相结合,对合法上访依法受理,对无理上访加强疏导,对企图利用信访制度实现非法目的的依法果断处置。
四是全力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大行政审判力度,协调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保证人民陪审员职责和权利的正当行使,促进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依法有序参与。
五是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对涉及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保险金、赡养费、生活费等事关生活急需的案件,坚持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切实为困难群众解决燃眉之急。要增强服务意识、窗口意识,提高立案接待工作质量,对当事人的依法诉求,不得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人为设置障碍。加强诉讼指导,确保当事人依法正确及时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