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实务 > 理论探讨
如何计算多个被告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作者:邢文川  发布时间:2010-06-10 00:25:43 打印 字号: | |

司法实践中,在计算多个被告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时,往往使用两种方法,究竟哪种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呢?下面以一损害赔偿纠纷案予以说明。

案情:原告甲因交通事故受伤,起诉要求被告乙和丙赔偿损失31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乙赔偿损失9万元,被告丙赔偿损失17万元,原告甲的诉讼请求有5万元损失未得到法院支持。本案法院应决定收取诉讼费用5950元。

第一种方法:以每个被告的应赔偿金额为基数,按照标准直接计算出每个被告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余下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按照此种方法,本案被告乙应负担诉讼费用2050元(90000元×2.5%-200元);被告丙应负担诉讼费用3700元(170000元×2%+300元);原告甲应负担诉讼费用200元(5950-2050-3700元)。

第二种方法:首先,以所有被告的应赔偿金额之和为基数,按照标准计算出被告应共同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其次,根据每个被告各自应赔偿金额与所有被告总赔偿金额的比例,计算出每个被告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最后,余下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按照此种方法,本案被告乙和丙应共同负担诉讼费用5200元(260000元×1.5%+1300元);其次,根据被告乙、丙各自应赔偿金额与所有被告总赔偿金额的比例,计算出被告乙应负担诉讼费用1800元(90000元÷260000元×5200元),被告丙应负担诉讼费用3400元(170000元÷260000元×5200元);最后,用总的诉讼费用5950元,减去所有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5200元,则原告甲应负担诉讼费用750元。

可见,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是不同的。笔者认为,第二种计算方法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赔偿损失37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判决被告一赔偿损失11万元、被告二赔偿损失23万元,决定收取诉讼费用6850元。如果按照第一种方法,则被告一应负担诉讼费用2500元,被告二应负担诉讼费用4750元。可见,按照此种方法,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经超过了法院应决定收取的诉讼费用,显然是不正确的。此案例也足以说明应当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被告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供稿:大足法院 邢文川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