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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三大调解”有效对接的途径
作者:唐甜甜  发布时间:2010-06-03 08:08:38 打印 字号: | |

 

   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我国国情的最佳选择,如何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力量及作用,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定纷止争,和谐稳定”,是当前一个比较重要的课题。 

    笔者认为,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没有很好的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二是人员不固定,待遇不落实,加之他们都繁重的劳作任务,特别是在农忙季节,他们没有精力和时间去化解农村各种矛盾;三是相互推诿,踢皮球。本来可以就地消化解决的,可你推我,我推你,推来推去就扯皮,推得当事人有怨气,有脾气,就上访,而带来不安宁,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威信下降;四是素质不高,与当事人形成对立情绪,人民调解委员会少数人没有很好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对当事人“有理三扁担,无理扁担三”,没有很好做思想工作,他们动不动就训人,骂人,耍脾气,摆架子等处事不公,压服当事人,而引起上访。

   针对上述问题,一是加强学习,利用普法教育进行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培训,使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来处理方方面面的矛盾,学会调解;二是利用典型引导他们调解;三是尊重和关心他们调解的效果,总结他们的经验,落实他们的报酬,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四是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一致起来,对基层调解已经生效的就不要另出新招,以免出现三级调解纰漏问题,引发当事人连锁反映,所以三级调解必须认真对接,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行政调解中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责任不强,相互推诿。有的群众说“信访办、信访办,只访不办,信访局、信访局,总说我们都有理,”对待群众上访,推三说四,原件不动,层层签批,无人办理,带来上访者激动,行为冲动,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二是缺乏群众观念,对群众感情淡漠。少数工作人员认为上访是无理取闹,是刁民,是钉子户,难缠户,见了心烦,听了头痛,对上访者是通不通,三分钟,敷衍塞责,尽快将当事人打发出去,有时甚至连吼带训,推、扯关门,与上访者形成对立局面。三是信息不通,处理的意见与本来面目相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意见相矛盾,加重了矛盾激化。

   为了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的结合起来,形成整体和合力,按照“宜调则调”、“宜诉则诉”、“相互配合”、“自愿平等”、“便民利民”的原则,做好对接工作。凡受理的矛盾纠分案件,在职权范围内,实行“首问负责制”,谁先接待谁受理,不得抛皮球,相互推诿。审判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应将调解原则贯穿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始终。具体来说,一是对发生的一般性民间纠纷,由发生地“三联”中心户长先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应及时上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制作规范性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二是对部分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三是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无效的纠纷,应向当事人出具调解无效证明并及时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处理。四是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判,并督促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经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规范性调解文书,并将调解协议内容通报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纠纷登记档案,并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六是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在调查取证的前提下,可以交由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邀请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不再予以处罚。七是对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造成轻伤害的,公安机关受理并固定证据后,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交由案发地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通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再移送起诉。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受理的上述案件,经调解当事人不能和解或达不成协议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报案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八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对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由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并将协议、裁定、判决文书通报给当事人所在镇(区)的综治联动中心登记备案后,告知当事人所在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的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当事人履行裁判文书情况反馈给镇(区)综治联动中心,由镇(区)综治联动中心通报给人民法院。九是镇(区)综治联动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和人民法庭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综治联动中心登记备案的纠纷协议、裁判文书的履行、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因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或在履行协议和裁判文书执行中出现的新的矛盾纠纷,且情况比较复杂的,研究化解办法,落实化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化解结果予以登记备案。

   做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努力做好调解对接工作,认真反思在过去调解工作中的经验与失误,在三级调解中开展“七查七强化”,一是强化政治纪律,查是否能坚定地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能自觉地维护党中央的绝对权威,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各级党委、政府的执政地位和形象。二是强化组织纪律,查是否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有无违反组织纪律、组织程序和自由主义的倾向。三是强化廉政纪律,查是否能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是否存在以权谋私,与当事人“三同”办案的问题。四是强化审判纪律,查是否严格遵守法官法“十三个”不得有,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是否审判不公,泄露审判机密,违反审判程序问题。五是强化群众纪律,查看司法为民要求情况,有无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是否文明执法,为民排忧解难。六是强化工作纪律,查是否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是否在工作时间消极怠工,擅离职守,迟到早退现象。七是强化生活纪律,查是否参与三乱和赌博及不健康的娱乐活动,是否与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或法官形象的人员有不正当接触和交往等不廉洁行为。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是关注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的重大举措,一定要在思想上始终清醒,工作上始终尽责,作风上始终务实,努力实现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社会治安更加安全有序,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更好体现,社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