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确定了公告制度,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采取公告方式予以送达。公告送达,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补充送达方式,在离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但是,鉴于目前的公告方式仅限于报刊形式,且在公众的普及度较低,故虽经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一般也并不知情。因此,为了使公告案件也能做到案结事了,龙水法庭总结出以下方法:
一、严格把握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并到当地村委、居委了解受送达人的最新情况。
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一般有两种方式予以启动:一是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申请公告送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多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转为公告送达。龙水法庭认为,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有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证明,被告有单位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被告没有单位的,应由当地村委、居委出具证明。同时,为了防止原告在证明上弄虚作假,人民法院有义务到被告出具证明的单位出予以核实,了解被告的真实身份、住址等情况。2010年龙水法庭共有13件公告案件,均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执行,其中一起纠纷,龙水法庭到被告原住所地核实后,查明并无被告此人,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二、及时通知被告家属,引导其配合人民法院通知被告到庭应诉。
公告送达的重要原因是原、被告因双方矛盾较大,互不联系,导致原告无法得知被告下落,这在离婚纠纷中更为常见。依常情常理,被告虽不与原告联系,但跟其家人一般都是有联系的,从这点出发,龙水法庭抓到被告家属这个突破点,在受理案件后,及时通知被告的家属到法庭领取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了解原、被告纠纷的基本情况,并向其宣传法院审理案件的方法,提出“分开调解”等方式,消除被告家属“见面即矛盾升级”的担忧,引导其配合人民法院通知被告到庭应诉。龙水法庭受理的两起离婚纠纷,均是公告送达,通过承办人的积极努力,反复地通知被告家属到法庭,不厌其烦地多次做思想工作,终于将被告通知到庭,并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两个家庭关系的进一步恶化,真正实现了诉讼目的。
通过以上实践,龙水法庭明白一个道理:案结事了不是空洞的口号,只要在工作中多一份耐心,多一份责任心,再难的案子都能迎刃而解,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供稿:大足法院 谭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