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当今中国社会,司法公信力问题已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和热门话题。大家把目光投注于国家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对国家司法权失去应有的信任。笔者试着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内在因素为视角,着眼于司法权的职掌者“法官”、“法官的内在品质”、“法官的职业道德”进行分析,作一探讨。
一、司法公信力的涵义与现状
(一)司法公信力涵义。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服从和尊重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包涵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方面。在法治社会,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公正司法能够为大众所感知和认可,从而获得普遍服从与信赖,直至升华为对司法的信仰。具体而言,司法公信力主要涵盖了人民群众对法院三方面的认同:一是寻求法院,即将纠纷交由人民法院裁决;二是信赖法院,即相信法院按照法律、依据事实作出公正裁决;三是服从裁决,即接受裁决结果,按照正当程序行使权利。
(二)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自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以来,尽管我们对法治社会的构建作出了不懈努力,然而由于制度与社会的原因,我国的法治进程仍然步履蹒跚,司法的现状离党和人民的满意还有相当差距,司法公信力的不足乃至缺失仍显而易见,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工作报告显示,2006年当事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仅占执行案件数的46.8%,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甚至在审判和执行阶段转移财产,使法院确认的权利难以转化成现实的利益,致使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法律白条”的说法。近几年的涉诉信访持续高位,案件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力图寻求诉讼外渠道,即通过领导干预、媒体介入、找熟人“打招呼”等非正当方式影响法院案件审理,实现自己的主张;而败诉后,又利用不当权势想方设法启动再审程序,使案件陷于反复审理的境地,这都表明了民众对司法的极度不信任。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之一法官品质
人的因素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不可限量的作用。正如庞德所云“人的因素是远胜于机器。我们假设有最明确的规则,最文明的程序以及最完美的法庭技术;但是最重要的因素还是法官……正是法官维系着司法制度也是法官破坏了司法制度,因为法规本身并不能自我表白和请求什么。即使是在法治政府中,所有的决定还是要由人来作出。”由此可见,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乎法律的尊严。在民众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和法律本身的化身,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裁判是否公正,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都与法官的个人素质关系密切。换言之,法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至关重要因素。而法官的个人素质又包括专业素质和品质素养两大方面,两者之间的关系通俗的表述就是“才”与“德”的关系。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等专业素质是法官执业所必须具备的才能,是法官运用法律维护公正的前提条件;但只有真正具有高尚职业品质的法官,才能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律的精髓,更加正确、正当地运用法律,确保司法公正。“才”不可谓不重要,但从某种层面上说“德行”似乎更加重要,尤其是在“司法公信力”问题上,法官的德行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让普通民众对法官的专业素质高低作出评价似乎有难度,但让他们对法官的德行进行评价更容易,普洛大众更易于从法官的德行评价上得出司法是否公正的判断。
三、司法公信力对法官品质的要求
一直以来,许多国家对法官品质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归纳。英国法学家霍布斯认为良好法官的条件是:“第一,须对自然律之公道原则有正确之了解;此不在乎多读书,而在乎头脑清醒,深思明辩。第二,须有富贵不能移之精神。第三,须能超然于一切爱恶惧怒感情之影响。第四,听讼须有耐性,有注意力,有良好之记忆,且能分析处理其所闻焉。”[1]美国的大法官法兰克福特则认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最重要的品质只有三个:哲学家、历史学家、预言家的品质(对此,大法官Brennan增加了第四项:“非凡的耐心”)。[2]综合上述论述,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实际,按照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我们认为,中国法官的职业品格应当包涵忠诚、刚毅、严谨、平和、勤勉、清廉六个方面。
(一)忠诚。忠诚的涵义即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忠于法律,忠于事实。“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中国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必须具有崇高的政治信仰,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忠实的捍卫者;要胸怀人民,坚持以民为本,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刚毅。司法的独立性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刚毅、无所畏惧的秉性。法官的工作主要是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纷争作出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抉择,必然会在伤害或不利于一方的情况下给予另一方利益,一定不可能做到使当事人双方都满意,败诉方出于自我利益的需要,可能会采取种种方式对法官进行施压、干扰、甚至报复。而且现代诉讼呈现出蔓延性和波及性的特点,诉诸法院的争议有可能牵扯到一大片人的利益关系,法官在一个诉讼中面对的可能不只一个败诉当事人,而是一大片败诉当事人,这无疑使法官坐在了火山口,将面对来自多方的压力与责难。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秉持刚毅,将个人荣辱、得失、利益抛于脑后,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的精神,不为任何外部干扰所左右,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做出公正的裁决。
(三)严谨。严谨首先是指法官对待工作的态度。法官审案犹如医生手术,是一项细致活,其判决结果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乃至生命的生杀予夺。这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明察秋毫,耐心细致,避免任何的疏漏,在审理任何一桩案件之前,仔细查阅案卷,做好庭审准备,避免任何先入为主的想法;在庭审时,认真听取来自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仔细甄别当事人所提交的每一项证据,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准确引用法律条文,避免任何文字乃至标点符号的错误。其次,严谨是指法官在日常生活中的对个人生活、对社会的态度。作为法官,生活应保持低调,严格遵照社会道德规范行事,做到生活检点,谨言慎行,避免招致非议,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四)平和。平和是司法人民性的要求。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替人民行使审判权,必须具有平易近人、谦和、不骄躁、不傲慢的德行。对待当事人要态度平和,避免摆出一副高高在上,不可接近的姿态,因为法官的威严不是靠高高在上的姿态去获得,而是对案情的明察秋毫——其中平和的对待诉讼的参加者是不无裨益的,有助于获得来自当事人的认同。因此,法官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中应避免任何言语的生硬,行为的粗暴。在庭审过程中,注意自我情绪的掌控,不能为当事人的情绪所左右,始终保持心平气和,冷静自制。当然,平和不是和稀泥,不是对当事人无原则迁就,更不意味法官软弱,它是法官在纷繁复杂的审判过程所具备的修养,是一种对各种意外情况应付自如而我自岿然不动的良好心态。
(五)勤勉。案件审理的过程是法官运用法律语言进行法律思维最后得出裁判的过程。由于法律语言不同于一般的大众语言,非一般大众所能理解和掌握,法律推理也不同于一般的事理推理,而是需要运用法律的逻辑去重构案件的事实。这使得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要求法官必须以认真、执着、用心、钻研的态度对待工作。法官只有仔细研读法律条文,深入钻研法律条文内在所蕴含的法律原理,以法律理论指导审判工作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累积经验,才能熟练地运用法律语言进行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思维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最终在案件和事实之间作出圆满的解释和结论。另一方面,当今社会生活以一日千里的速度向前发展,社会生活瞬息万变,法律新旧更替,法官唯有坚持不懈地勤勉学习,用心钻研,夯实法学理论,提高审判技能,才能适应时代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六)清廉。“公生明,廉生威”,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廉洁。清廉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最底要求,也是法官从业的底线。法官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恪尽职守,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优良作风,确立积极的人生评价,筑牢思想防线,形成“法平如砥,执法如山”的职业信仰和道德信守;必须时刻以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为参照,修身养性,淡泊名利,无私奉献,以高尚的道德品格去赢得社会的尊敬,引导社会价值取向,以公正的裁判去获取法律的公信力,建构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必须自律自制,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时刻做到“慎言、慎行、慎独”。
四、加强法官品质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加强法官品质建设即职业道德建设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思想教育,以崇高的思想武装人。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教育是关键,首先要解决思想的问题。要针对当前法官队伍思想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采取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有的放矢的方法进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要建立学习制度,把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政治思想教育体系,列进教育大纲,有目的、有计划地抓;在教育内容、时间、人员上抓落实,在教育形式、教育效果上下功夫。要认真组织法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三个至上”思想,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的根本问题,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宗旨意识,牢固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执法的观念,打好法官职业道德基础。要坚持系统、准确地普及社会和法官道德知识,掌握好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方法,引导法官认清职业特点,增强职业责任感。要把职业道德培训作为岗位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目标管理与晋职提干结合起来,记入法官学习档案。古人云:“积小善成大德”,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反复性和渐进性,不能操之过急,要日积月累,长期教育,只有通过长期“潜移默化”的感染、陶冶和磨炼,才能使法官树立起良好、崇高的道德观。
(二)严格监督管理,以健全的制度约束人。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的所固有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个人按照社会道德的普遍原则与法官职业规范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陶冶的道德活动。同时也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心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法官的管理和监督,显得十分重要。各级法院要按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具体实际,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明确法院各类人员的职业责任及管理考核办法,使干警知道应该怎样做才是一名道德高尚的法官;要制定相应配套的职业道德制度,把职业道德教育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学创活动等结合起来,加强对干警的约束,不仅要加强工作期间的管理,同时也要加强八小时外的管理,保证法官在八小时内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在八小时外陶冶情操,修身养性;要建立健全科学、完整的监督机制,通过院长监督,政工、纪检、审监等法院内部监督规范法官职业道德行为;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监督,把法官职业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使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变成稳定的职业道德习惯,自觉地遵守道德准则,不做有悖于法官职业道德和有损于法官形象的行为。
(三)树立先进典型,以榜样的力量激励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法官职业道德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采取正面传授、优秀道德榜样引导的方法。道德榜样通过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人物,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原则、规范和精华,人们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容易被接受、被效仿,所以在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时,要大力表彰具有时代特征的、优秀的法官道德典型,努力营造一个讲道德、学先进的氛围,使先进典型在职业道德教育中,真正起到引导、激励、启发和鼓舞的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职业道德修养方面的表率作用。“领导就是一面旗帜”,领导干部的言传身教,一举一动,是职业道德最直接、最有效的教育方式。领导干部要从自己做起,真正做到公正廉洁,甘当公仆,廉政、勤政,把党的利益、国家利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业务精通,严格执法,做好榜样,带好队伍,成为弘扬优良道德的领头人。此外,必须重视抓好反面典型教育,要选择一些反面典型,进行批评与处理,教育和震慑干警,增强法官职业道德观念,切实解决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先进典型,在法官任命和提拔使用上要给予倾斜,不仅注重干警业务素质,还要注重干警综合素质及其品德修养;对于品质不端,道德修养低的人员一律不予考虑。
(四)打造法院文化,以优秀的文化陶冶人。营造崇尚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法院环境是培养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重要措施。因此,要以“三个代表”、“三个至上”为指导,搞好新时期的法院文化建设,建立高尚、积极的意识形态环境,为主动培养法官职业道德提供空间和创造条件。笔者认为,法院文化既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精髓,又要博采众长,吸收和借鉴国外审判活动的优秀成果,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积极向上的人文环境,扶正祛邪的浩然正气,廉洁自律的职业风尚,学术研究的浓烈氛围,开拓创新的群体意识。为了营造这样的环境,要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建立法院荣誉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多种内容条件形式的读书会、报告会、研讨会,定期到先进政法单位、纪念场所参观等,这些都有助于形成法官良好的精神和品质,从而为培养和塑造法官职业道德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官品质建设即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意义重大。需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规划,需要全体法官不懈努力,在内心深处筑成一道坚固的防腐壁垒,切实做到淡泊名利,无私奉献,尽职尽责,不辱使命,才能树立人民法官良好形象,增强司法公信力。(铜梁法院邓娟)
注释:
[1]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08页。
[2]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