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猛增,其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增加幅度最大,先后出现了三次“井喷”式增长。对2007年以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及其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并以此进行分析。
一、三次“井喷”
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开始实施,劳动争议纠纷出现第一次“井喷”,数量大幅度上升。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沙坪坝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83件;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沙坪坝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316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前后同期相比,案件数量增长280.72%。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劳动争议纠纷出现第二次“井喷”,纠纷解决难度大大增加。在数量方面,《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基本持平。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沙坪坝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219件;2008年1月1日至5月1日,沙坪坝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214件。但是,纠纷的复杂程度、案件审理的难度却大大增加。《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新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支付劳动合同终止产生的经济补偿金”、“ 请求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履行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出具解约证明等附随义务”、“请求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6类诉讼请求,导致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请求大幅攀升,法院需调查的案件事实增多,审理的难度加大。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实施,劳动争议纠纷出现第三次“井喷”,数量呈大幅攀升趋势。2008年1月1日至5月1日,沙坪坝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214件;2008年5月1日至9月1日,沙坪坝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284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前后同期相比,案件数量增长32.71%。
劳动争议纠纷的三次“井喷”前后合一,共同促使案件数量呈爆炸式增长。2006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沙坪坝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464件;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10月1日,沙坪坝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1503件;三次“井喷”合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同期相比增长223.92%。
二、主要原因
劳动争议纠纷出现三次“井喷”的原因很多,既有法治进程的加快,也有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但其主要原因有四: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生效实施,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大幅度降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而且,根据该办法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劳动争议纠纷绝大多数在基层法院审理,大多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较多,所以劳动争议纠纷绝大多数只需交纳5元诉讼费。面对如此低的诉讼费,当事人大多不愿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因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容易毁约。加上部分不诚信的用人单位拖延时间,恶意诉讼,使得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
(二)《劳动合同法》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扩大劳动者的保护范围;详尽规定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加强劳动者知情权的保护;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支付双倍工资,规范劳动关系;严格限定试用期,限制用人单位试用期解约条件;扩大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扩大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增加劳动者单方解约情况;严格规范和限制劳务派遣;扩大劳动者参与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处罚力度。上述这些,现实中确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因而导致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请求大幅度增加,审理难度加大。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强化劳动者权利,简化诉讼前置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强化劳动者权利,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该规定同时也导致劳动争议纠纷大量增加。2008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纠纷707 件;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纠纷258件;同期相比,劳动争议纠纷增加174.03%。在诉讼前置程序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大为简化。其中,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1月1日至今,沙坪坝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有466件属于此类情况。 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1月1日至今,沙坪坝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有125件属于此类情况。 2009年1月1日至今,沙坪坝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1161件。上述两类案件总数为591件,占同期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50.90%。可见,仲裁前置程序未能有效化解纠纷,导致劳动争议纠纷大幅度上升。
(四)金融危机导致部分企业破产、裁员,引发大量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 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开始突显,许多企业相继破产或裁员,引发大量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10月1日,沙坪坝区法院受理因破产而产生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126 件,其中起诉沙坪坝区虎溪供销社公司的48件、重庆红岩玻璃厂25件、重庆市地王水泥厂27件、重庆金佛岩织布厂16件、重庆恒源橱柜有限公司10件。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10月1日,沙坪坝区法院受理因裁员而产生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315件,其中起诉重庆泰琦水泥厂的196件、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48件、重庆新世纪电器厂38件、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33件。因破产、裁员而产生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共计441件,占劳动争议纠纷总数的29.34%。可见,金融危机在劳动争议纠纷大幅度增加中所起作用相当大。
三、应对策略
面对劳动争议纠纷的爆炸式增长,法官不能拒绝司法,只能积极采取策略予以应对。针对上述四个原因,应采取如下策略:
(一)法院增设劳动争议审判庭。劳动关系是一个社会的基础关系,与民众的生活水平、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密切相关,司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完全有必要单独设立审判庭,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再者,从劳动争议纠纷在现行法院各业务庭审理案件数的排名来看,也有必要增设劳动争议审判庭。2009年沙坪坝区法院刑庭新收案件786件,民一庭新收案件1612件,民二庭新收案件988件,民三庭新收案件2350件(包括1161件劳动争议纠纷),行政庭新收案件115件,立案庭新收案件180件,审监庭新收案件13件,陈家桥法庭新收案件879件,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新收案件201件,执行局新收案件2603件,各庭平均收案972.7件。新收劳动争议纠纷数量高于各庭平均收案数,在各庭收案数排名中只比执行局、民一庭少。
(二)增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力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办案力量薄弱,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如此多的劳动争议纠纷。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有办案人员5人,但2008年一年就受理了劳动争议纠纷1414件,以5人之力难以完成如此繁重的仲裁任务。于是,其利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将纠纷解决任务转移给法院,诉前仲裁程序未能有效化解纠纷。因而,应增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力量。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国际上也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不同社会主体的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时,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确保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相互衔接。其中,尤其要注重发挥工会等行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四)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金融危机。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提供各种支持和便利,帮助其度过寒冬,从根源上减少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对此,政府应针对性地在税收优惠、投资倾斜、基础建设、市场引导等各方面为企业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