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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法院反映司法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邓磊  发布时间:2010-02-21 03:04:33 打印 字号: | |

司法救助基金,是在党委的领导下,人民法院从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出发,对受理的各类诉讼、执行、信访等案件中生活、医疗等特别困难的自然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的非营利性基金2009年,大足法院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并对刘千模、张顺强等困难当事人发放资金20余万元。在司法救助基金运行中,大足法院发现以下问题:

一、司法救助基金知晓度低。大多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知道如何申请及获取救助的途径,而一味地寻求民政、残联、慈善救济。

二、司法救助基金程序繁琐。当事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据材料,填写申请表,案件承办人需要写出审查报告,填写申报审批表并经庭、院领导和基金管委会逐级审批。如此繁杂的程序会消耗大量的时间,极易耽误当事人接受救助的最佳时机,也易使当事人产生误解。

三、司法救助基金经费保障存在困难。司法救助基金仅靠政府财政拨款支持,途径单一,在额度使用完之后,易使急需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无奈等待。

四、司法救助范围窄,标准不易把握。目前的司法救助基金,80|char_1|的发放对象都是因各种原因遭受人身损害伤残,背负巨额债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当事人。对于如何确定当事人确属经济困难符合救助条件,各法院标准不一。

鉴于此,大足法院对司法救助基金运行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司法救助基金的宣传力度。利用便民诉讼站、点、员网络,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司法救助基金和法律援助制度,使之深入人心,让弱势群体能够懂得运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让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并参与这一制度的实施。

2、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的程序,以繁化简,充实司法救助的内容,改进方式方法。以立案救助、审理救助、执行救助为主要环节,形成司法救助流程。简化司法救助基金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于情况紧急的可以开辟快速救助通道先予支付救助金,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真正实现司法救助基金“雪中送炭”的职能。

3多渠道筹集救助基金,减轻财政压力。一方面把司法救助费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大部分由财政拨款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又要定期发动慈善机构捐助,执行兑现后收回救助基金,多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减轻财政负担和压力。

4、扩大适用范围,放宽救助标准,让更多困难群众受益。司法救助基金不仅对伤、病、残等当事人适用,对于在诉讼、执行、信访等案件中合法权益一时不能实现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对于农村五保户或正在领取失业救济等其它救济的当事人也应当“广开绿灯”,让更多群众享受到司法救助的人文关怀。

    5、专款专户专册专用。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开立救助基金专用帐户,设立救助基金专门帐册,实行专款专用,定向审批,定期公布使用情况,禁止挤占或挪用,禁止进行经营性活动,使之真正成为现代司法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 邓磊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