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让群众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案件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各级法院都聘请了一批知民情、解民意、品行好、作风正、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数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投入陪审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
作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早在上世纪30年代初开始,从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到“解放区”,从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到后来的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制度将党的群众路线和工作方法,成功地运用到司法审判工作中,对于激发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发挥了巨大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参与司法程序和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主要方式,客观上也大大缓解了新中国建立之初审判工作的巨大压力。“十年动乱”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其他司法制度一样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们党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主张,民主与法制建设全面发展,各项法律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恢复,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都有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又重新获得生机。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快速发展,司法的作用日益突出,许多矛盾纠纷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到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许多经济关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来调整,到主要依靠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人民群众期盼司法公正的愿望不断增加,参与司法过程的热情也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全面体现司法民主,确保公正与效率,而又符合国情,易于接受的群众参与司法的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这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时四年,经过三次审议,于2004年8月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无到有、从简略到完善、从零散规定到专门立法,已经走过了近80年的风雨历程。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己在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为发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和谐、公正、高效、权威
(一)和谐。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第一,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制度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理案件,不仅自己增强了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而且有利于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与传播,有利于推动全社会依法办事观念的增强和制度体系的完善,在提高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制度集民主和法治于一身,其发展完善程度,直接体现了以民主法治为首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程度。第二,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80%以上都做到了调解结案,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很高,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基层的矛盾和纠纷,绝大多数都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碰撞和摩擦,当事人抬头不见低头见,解决这类矛盾纠纷,应该以息事宁人而不是相互对抗为价值取向,应该尽量让他们握手言和,尽量避免反目成仇。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我们的工作人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同台断案,可以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兼顾国法、天理、民情,实现三者的水乳交融,从而让当事人既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又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在“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上的本质特征,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第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关注民生的重要途径。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和基本职责。民生在不同的时代都有不同的侧重,当前,司法关注民生的突出问题是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一般情况下,弱势群体对诉讼程序相对陌生,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的能力相对不足,又普遍缺少律师的帮助。面对职业法官的法言法语,常常无法表达自己的真正意愿,常常会出现不会打官司的现象。而基层陪审员家来源于基层党政部门、妇联等,对弱势群体的难处了解最多,体会最深,感同身受,最有判断力,也最有发言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二)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追求。离开了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和维护,陪审就可能沦落为一种形式上的民主。人民陪审员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判断法律事实,其广泛性、社会性不仅可以和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更重要的是,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增强裁判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三)效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与英美国家陪审团制度程序繁琐节奏冗长不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活动,与提高诉讼效率并不矛盾。现行法律之所以将适用陪审的案件界定为社会影响较大和当事人申请陪审的案件,也是出于保证司法效率的考虑。首先,当事人申请陪审,前提是出于对人民陪审员的充分信任,人民陪审员来源多、分布广,社会经验丰富,专业特长明显,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做到设身处地、现身说法,既能提高调解效果,又能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使案件顺利解决,减少诉讼周期。其次,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往往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也较大,由随机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可以使合议庭成员有效抵御各种外界干扰,集中精力审理案件。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案件审判的繁简分流创造了条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可以使审判资源进一步实现合理配置,既可以促进合议庭办案质量的提高,又能够保证独任法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案件。
(四)权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统计数据表明,人民法院每年审理、执行的近800万案件,绝大多数是公正的,99%以上是公正的,但是,这种审判结果的公正并没有必然地转化为社会公信。这里的原因是复杂的。首先,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认识,很大程度上还局限于对个案的评判上,司法公正不一定会成为新闻,司法不公一定会成为新闻。其次,审判工作有其内在的规律,司法要讲程序,当事人往往只注重结果;司法要查明的是有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而有的当事人却不能及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有的不了解司法程序,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有时甚至会出现看似“有理”却因“无据”打不赢官司的现象。第三,在很多情况下,对当事人来说,寻求司法解决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之后的选择,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其愿望和要求一旦不能完全满足,不仅输了的会说司法不公,赢了的也可能会说司法不公,甚至对债务人无力还债的情况,也会责怪法院执行不力。尽管司法实践中的腐败和不公是个别的,影响却是恶劣的。消除这种影响的最好办法之一就是吸引第三种力量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让人民群众去感受,去见证。人民陪审员以普通民众的经验判断事实,以传统朴素的伦理道德阐述法律,使胜诉的了解自己为什么会被支持,使败诉的明白为什么会输掉官司,可能会更有可信度,更有亲和力。“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对人民陪审员来说,一次陪审经历,胜过十次法治宣传,通过与法官零距离、面对面的接触,不仅可以亲身经历一场法治的洗礼,学会用法律的理念、思路和方法思考问题,而且会将自己的感受和收获,向身边的人广泛传播,形成很好的辐射效应,从而减少公众对司法的猜疑、不满和误解,增进对司法的信任、理解与支持。国外有学者将陪审制度比喻为能“化解敌意和疑虑的避雷针”,国内有学者将陪审制比喻为“免费的法治教育学校”,都是不无道理的。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少数单位和个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到位。一些人员对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仅作为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一种途径;有的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单纯作为宣传法院工作、反映法院困难的载体;有的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法律水平不高,不如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那么专业、便捷;少数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认为案件审理是法官的事,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未能给予足够的支持。
(二)人民陪审员数量、队伍结构和素质有待加强和改善。一些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只占法官人数的20%左右,离最高法院要求的不低于现有法官人数50%的比例还有较大差距;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在庭审中很少发问或发言,在合议庭发表意见时不得要领;有的责任心不强,常以工作忙为由不愿出庭陪审;人民陪审员中来自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比例偏高,来自社会其他行业和基层群众的较少。
(三)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尚需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尽管各级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仍存在管理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人民陪审员更新机制未建立,有的人民陪审员长期不能参审未更换;与人民陪审员的联系机制不够完善,有的案件临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准备不足;人民陪审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案件差错责任只由法官承担。此外,一些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缺乏沟通交流,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四)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地方财政尚未落实。按照规定,陪审费用要纳入财政预算,目前,枝江市人民陪审员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缺口只能由法院自筹解决,困难很大。法院没有为人民陪审员准备办公条件,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和陪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关于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应对措施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别是实现基层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我们将认真落实《决定》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和陪审员一起,共同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继续加强对《决定》的学习,深刻领会立法目的和宗旨,切实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识,把我们的思想统一到法律要求上来,把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的大事抓紧抓好,把法律的要求转化为法院和全体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增强实施成效。
(二)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补充和更换工作。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开展人民陪审员的补充选任工作,力争使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保持在法官的二分之一以上,并扩大基层普通群众的选任比例。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定期更换机制,及时调整长期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以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规范管理制度。认真总结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程序,健全管理机制;将人民陪审员的裁判权落到实处,开庭前三天将参审时间、地点通知人民陪审员。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查看案卷材料,确保人民陪审员熟悉案情;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审判长要首先请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然后自己才谈意见,保证人民陪审员自己独立发表见解。当审判长与陪审员意见不一致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尊重陪审员的意见。
(四)进一步解决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保障问题。建立符合人民陪审员特点的培训模式;积极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人民陪审员经费开支的落实到位。按照陪审一个案件,一定标准地给付陪审员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