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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诉行政执行的财产保全制度
作者:蹇黎  发布时间:2009-12-30 01:19:02 打印 字号: | |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日益走向规范化,对于各级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拒不履行,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何化解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的矛盾,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行政机关的权威,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通过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发现在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中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尤显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众说纷纭。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基本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来审查申请期限。这样,造成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期限过长,致使一些行政行为相对人规避法律,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执行,形成执行难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行政机关的权威,不能及时化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也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为此,一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地审查后,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使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得到了及时的结案,既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于该条所规定的并不十分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参照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执行,但由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关系不同,显然有些不合时宜。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关系不同点表现在以下:1、申请人的主体地位不同,非诉行政执行中的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民事诉讼中的申请者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包括行政机关。而且两主体的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非诉行政执行中的申请人是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相比较而言,其两者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民事诉讼中的双方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即使申请人是行政机关,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与对方也是一样的。2、执行依据不同,非诉执行中申请保全依据是行政机关已作出了行政处罚,只是该处罚尚未生效或未满申请执行期限,民事诉讼中申请条件是法院已立案尚未作出裁决或尚未立案的诉前保全,但诉前保全须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将解除保全措施。3、保全的法律后果不同,非诉行政保全是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得以执行提供保障,而民事保全是为法院将作出的裁定得以执行提供保障,既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又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虽然有利于化解行政纠纷,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也造成一些不良的社会效果。一些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主动到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协调,而行政机关为了及早结案,行政机关的办案人员或行政首长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往往放弃或减轻行政处罚。但对于确有困难的相对一方当事人可以适当的减轻处罚,对于有能力履行的则不能予以减免罚款,并且对于和解内容应当由法院进行审查,合法的予以支持,违法的则责令改正,拒绝修改和解内容的,法院可依职权直接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可以避免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于非诉行政执行的财产保全要宽进严出,行政机关申请保全的条件应该宽松,对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消极逃避执行和积极抗拒履行的行为均可作为均可作为申请条件,因为行政机关执行的是国家权力,捍卫的是国家利益,申请条件过于严格的话就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造成国家利益受到损失。但是要控制财产保全措施的严出,要切实地让被执行人——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时,法院才能决定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总之, 财产保全制度是当事人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得以实现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并执行冻结或查封对方当事人财产一种制度。只要运用得当,定能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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