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法院近年缺席审理民事案件情况分析
吴成祥
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不少困扰和影响。为此,笔者对铜梁县法院近年来缺席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专门的统计分析。
一、 缺席审理民事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比重大。2007-2009年6月,铜梁法院所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每年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所占比重均在20|char_1|以上,并呈上升态势。(见图表一)
缺席审理民事案件数量及所占比重表(单位:件)
时间
结案与比重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1-6月
|
审结民事案
|
1878
|
3204
|
912
|
缺席审理结案
|
405
|
854
|
256
|
所占比重|char_1|
|
21.6
|
26.6
|
28.1
|
(二)多为婚姻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纠纷。2007-2009年6月缺席审理的1515件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类 367件(其中离婚323 件),借款合同834 件,民间借贷130件。此外,缺席审理的184件,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相邻权纠纷和其他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3件外,其余179件都涉及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见图表二)
2007-2009年6月缺席审理案件主要类型表(单位:件)
类型
时间
|
婚姻家庭
|
借款合同
|
民间借贷
|
买卖合同
|
劳务合同
|
建设合同
|
损害赔偿
|
其他类型
|
2007年
|
103
|
198
|
52
|
12
|
7
|
8
|
13
|
14
|
2008年
|
193
|
545
|
42
|
19
|
12
|
8
|
11
|
24
|
09年1-6月
|
71
|
91
|
36
|
9
|
14
|
10
|
9
|
16
|
所占比重|char_1|
|
24.2
|
55
|
8.6
|
2.6
|
2.2
|
1.7
|
2.2
|
3.5
|
(三)经传票传唤,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占一定比例,案件类型多于公告。缺席审理民事案件中,经传票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2007年、2008年、2009年1-6月分别为113件、220件和76件,分别占当年缺席审理民事案件的 27.9|char_1|、25.8|char_1|和29.7|char_1|。在类型上,经传票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均多于公告缺席案件。如2008年,公告缺席审理案件的具体类型有14类,即离婚、抚养、分割财产、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劳务合同、买卖合、运输合、建设工程合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及其他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经合法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有22类,除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及其他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及其他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外,另外增加的12类为:婚姻无效、赡养、债权、债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财产损害、抵押合同、承包经营合同、销售合同、承揽合同、装修施工合同。(见图表三)
|
当事人下落不明公告的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
类型
|
件数
|
比例
|
类型
|
件数
|
比例
|
|
2007年
|
13
|
309
|
82.1|char_1|
|
18
|
113
|
27.9|char_1|
|
2008年
|
14
|
634
|
74.2|char_1|
|
22
|
220
|
25.8|char_1|
|
2009年1-6月
|
9
|
180
|
70.3|char_1|
|
16
|
76
|
29.7|char_1|
|
(四)缺席当事人均为被告,90|char_1|以上系农村居民。经查阅案卷,缺席审理的所有案件,下落不明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均是被告。在缺席审理的 367 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系农村户口被告的有344 件,占该类案件的94|char_1|;缺席审理的834件借款案件中,系农村户口的被告向原“三金”机构、原信用合作社借款不还的有799件,占该类案件的95.8|char_1|;缺席审理的130件民间借贷案件中,系农村户口被告的有114件,占该类案件的87.7|char_1|;缺席审理的40件买卖合同案件中,系农村户口被告的有38件(赊购畜禽饲料),占该类案件的95|char_1|。只有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中的部分案件的被告是企业和城镇居民。
(五)案件简单,但80|char_1|以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从统计数据看,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是离婚、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等几类案件。就离婚案件而言,因为农村当事人居多,主要诉讼的是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方面争议很少;就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案件而言,多为农村农民向原信用合作社或原“三金”机构和农民之间的借款,涉诉标的多则10余万元,少则几百元、几十元。因此,这几类案件的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审理难度不大。但是,因为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因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大多数案件不得不依法或根据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2008年,除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外,在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220件中,也有178件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80.9|char_1|。
二、 民事案件缺席审理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
铜梁法院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增多,是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而且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越来越大,问题越来越突出,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严重制约和影响。其主要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重了法官工作负担,使“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公告或经传票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属于简单民事案件,如果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会在短时间内高效审结。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对《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又作了一定限制。其中,第(一)项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公告案件无论难易都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案情或稳妥审判的需要,对经传票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大部分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前,缺席审理民事案件数量较少,问题和矛盾显现不出来,而现在法官资源本就短缺,民事案件自2007年4月实施新《诉讼费交纳办法》以来又逐年上升,缺席审理的案件不断增多,民事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次数也增多,加之还要独任审理较多民事案件,其负担就显得很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就更加突出。
(二)法官面临“两难”,多数案件审结迟缓。实践中,只有原告到庭的缺席审理案件,法官仅凭单方陈述和举证难以作出判决。因为其陈述如果不实,举证虚假,便会出现错判,损害被告一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官审理缺席民事案件都格外重视对证据的审查核实。但是,法官对缺席审理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却常常处于“两难”境地。一难是在当今当事人主义的民事审判模式下,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又限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或者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或者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二难是较多缺席审理案件的原告举证难。由于较多案件原告是农村居民,法律知识浅薄,不知道该如何举证,也无钱或不愿花钱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不能充分举证,也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甚至拒绝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在“两难”境况下,一些法官因《证据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限定,坚持要求原告再举证,再举证不能便驳回其诉求;一些法官为了事实真实,违规进行调查,以致不少案件临界六个月才结案。
(三)被告故意为之多,适用拘传也“两难”。据基层组织和群众反映:不少公告案件的被告是在知道其要“吃官司”,在原告起诉前或起诉时才举家外出不知下落;拒不到庭缺席案件的被告,有的收到传票立即出走,有的公然称不出庭,较多的是拒不到庭不说任何理由。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按《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可以拘传。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予以了进一步明确:“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及“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适用拘传”。依法,对必须到庭被告应适用拘传,但考虑到案件被告大多数是农村农民,法律知识浅薄,实施拘传可能激起对法院的怨恨,产生过激行为,或者引发其信访、缠访,给法院增加更多困扰;同时拘传不利于和谐社会、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特别是涉及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实施拘传会加深亲情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不用拘传则滋长被告漠视法庭之风,适用拘传则不利于审判工作和化解矛盾,法院左右为难。对必须到庭被告的案件,最终选择缺席审理。
(四)影响调解率。调解是我国特有的经验。新时期,民事诉讼调解的功能作用更加显现,各级法院都特别看重,对调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并且,将诉讼调解纳入了审判工作绩效考核,其一是上级法院设定调解率指标对下级法院进行考核,其二是本法院设定调解率指标对民事法官进行考核。但是,缺席审理民事案件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庭,不可能进行调解;缺席审理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比例大了,如不排除计算,其调解率很难实现上级或本法院的考核指标。以2008年为例,重庆市高级法院对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含撤诉)率考核指标确定为55|char_1|,而铜梁法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204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552件,撤诉方式结案926件,调撤率为46.3|char_1|(扣除缺席判决案件854件计算,调解率为62.89|char_1|)。
(五)影响审结率。实践中,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均到庭,按简易程序审理,一般可以在一个月内审结,在两个月内审结的已是少数,而公告案件和当事人拒不到庭案件,经公告、经前后两次传票传唤以及当事人举证迟缓或法庭进行证据调查、二次开庭等周折,多数案件要在五个月、六个月才能审结,能在四个月内审结的为数不多。2007年以来,铜梁法院每年审理的缺席民事案件均达20|char_1|以上,且多出现在3-10月时间段,想快审快结却快不了,上月有未结,下月又新收,未结缺席民事案件多了,形成不良循环,案件审结率必然受到较大影响。
三、 强化民事缺席案件审判力度的对策建议
据了解,近几年,缺席审理民事案件增多,并不是铜梁法院特有现象,在重庆市乃至全国大多数基层法院都存在。针对基层法院民事缺席审理案件比例大且逐年增多的态势,笔者就如何强化审判提出几点建议。
(一)对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明确,提高公告案件的审理功效。一是明确只有基层法院及它的派出法庭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任何类型民事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取消《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一)项限制,即审理简单的被告下落不明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给予基层法院法官灵活适用程序的空间,减轻法官大量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负担,发挥法官独任审理的快捷高效功能。三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对基层法院受理的需公告的简单民事案件的公告送达时间作一特别规定,即对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时间规定为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修改为三十日,主要是公告案件的原、被告多为农村居民,原告难以提供较高的公告费在有关报纸上公告,而且农村群众少有人喜欢订阅报刊,在报纸上公告的效果远不如在下落不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好,在下落不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告,三十日足够了;同时,可以与适用的简易程序相对应,使公告案件能够在45日后开庭,并保证在三个月内结案,提高结案率。
(二)赋予法官对缺席审理案件的专门调查权,确保裁判公平公正。任何案件的裁判,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法官谁也不敢轻易下判,下判必错。与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的民事案件相比,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因为只有原告诉称及举证,没有被告的抗辩及反证,法官对证据真伪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往往显得比较困难,但在当今当事主义民事审判模式下,又不能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为解决基层法院法官审理缺席民事案件审查证据、查清事实难问题,建议在《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作一特别补充规定,明确基层法院法官在办理缺席审理民事案件中,可以在开庭前或开庭中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取证。作此规定,赋予法官在审理缺席民事案件中的专门调查权,使之有法可依,不至于程序违法;法官以此法律依据调查取证,才能快审快结,并确保所办的每一件缺席民事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任何时候都经得起检验。
(三)慎用拘传,多作释明,树立法律权威。从统计数据看,近年来,民事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越来越多,这不仅仅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影响,更主要是表现出对法律权威的漠视或蔑视,并造成广泛的负面社会影响。为此建议,在对无理由、无正当理由又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应依法适用拘传,确保案件顺利审结,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刹一刹无视、蔑视法律的不正之风,维护法律的权威。首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我们应该运用,不能因为出现过被拘传者闹事、上访而废止。其次,在使用拘传时要把握好“必须到庭”这个度,慎重使用拘传,一要严格程序,二要多作法律上的释明和说服,三要有地方组织的相关人员到场,四要形成在场人签字的书面拘传材料,以保证拘传无懈可击。最后,实施拘传后应将情况通报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求得支持,共同做好善后工作,避免因拘传引发上访、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