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法院2007年以来共审结刑事案件931件,判处1341人,其中审结流动人口犯罪案件197件,判处266人,分别占21.16|char_1|和19.84|char_1|。流动人口犯罪在各类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大,应该引起重视。
一、长寿法院近三年审理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审结刑事案件270件,判处403人,其中审结流动人口犯罪案件55件,判处81人,分别占20.37|char_1|和20.10|char_1|;2008年审结刑事案件361件,判处508人,其中审结流动人口犯罪案件78件,判处108人,分别占21.61|char_1|和21.26|char_1|;2009年截至10月审结刑事案件300件,判处430人,其中审结流动人口犯罪案件64件,判处77人,分别占21.33|char_1|和17.91|char_1|。可见,三年来每年审结的流动人口犯罪件数和人数都分别占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并且变化不大,详见下图。
近三年,在该院判处的266名流动人口犯罪中,判处三年以上(含三年)有期徒刑89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177人,其中,缓刑54人,单处罚金8人;该类案件中,抢劫罪16件20人,盗窃罪81件124人,诈骗13件16人,其他侵犯财产罪14件16人;故意杀人罪1件1人,故意伤害罪24件32人,强奸罪1件1人,过失致人死亡罪2件2人,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件4人;交通肇事罪25件25人;容留、介绍卖淫罪4件6人,贩卖毒品罪3件3人,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5件9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件6人。该院通过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流动人口犯罪,促进了“平安长寿”建设。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流动人口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都具有不稳定性,并且大多数来自农村,文化程度较低,谋生技能较差,这些都决定了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些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农民,文化程度低
三年来,在我院判处的266名流动人口罪犯中,农民最多,有203人,占该类罪犯的76.31|char_1|,其次是无业人员,有39人,占14.66|char_1|,其他还有工人、学生、驾驶员、私营企业主等。他们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平往往偏低,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95人,占该类罪犯的35.71|char_1|,初中文化程度152人,占57.1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9人,仅占7.14|char_1|。
(二)主体年龄低龄化,多为男性
近三年来,流动人口罪犯中40岁以下的227人,占总数的85.34|char_1|,这与流动人口中青壮年居多,有一定关系。其中未成年罪犯16人,占6.02|char_1|,多为随父母外出打工,无学可上、无事可做,结伙或单独盗窃、抢劫等。该类罪犯中,绝大多数为男性,女性24人,仅占9.02|char_1|。
(三)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以侵财犯罪为主
从犯罪的类型上看,侵犯财产型犯罪124件,判处罪犯176人,分别占总数的62.94|char_1|和66.17|char_1|,比重最大。其中盗窃罪81件124人,在侵财类犯罪中分别占65.32|char_1|和70.45|char_1|,是流动人口犯罪的最大头,是我们防范的重点,其中一部分是小偷小摸,顺手牵羊式的盗窃,犯罪对象一般都是工作、居住地点附近熟悉的人与物,这类案件的标的数额往往很少;另一部分往往是预谋的共同盗窃犯罪,以盗窃工厂、企业的电缆线为主,其作案所针对的财物往往价值高、但具有较好的流通性,便于销赃。另外此类犯罪中部分犯罪分子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其次,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也比较多,分别为24件32人和25件25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外来人员大部分我区生活,发案原因以邻里纠纷或家庭纠纷为起因,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或摩擦后,心理难以承受,往往采取偏激行为,贸然使用暴力进行抗拒、报复或发泄。但也有少数系共同犯罪,由他人邀约到我区对特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致其受伤,该类人员平均年龄偏小,基于义气或一时激愤造成伤害他人的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数量较多与汽车数量飞速增加有直接关系,一方面驾驶员驾驶技术参差不齐,另一方面,部分驾驶员不能做到文明行车,致使交通肇事罪成为次于盗窃罪的第二大类犯罪。
(四)累犯比重较大
三年来,我院共判处的266名流动人口犯罪中,曾犯罪的67人,其中累犯53人,分别占总数的25.19|char_1|和19.92|char_1|,惯犯、流窜作案情况比较严重。
(五)流动人口犯罪主体多来自周边地区,且具有共同化倾向
我区属于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相比,流动人口的数量相对较少,复杂程度也较低,我区的流动人口多数来自重庆市渝北区、涪陵区、垫江县及四川省邻水县等周边地区。与此相应,三年来,我院判处的流动人口罪犯中,户籍在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邻水县、重庆市涪陵区的86人,占三分之一强。
外来人员大多是以血缘、地缘、人缘关系为纽带,其生活范围也以这“三缘”为依托,因此会较易采用共同犯罪这种形式。三年来,我院审理的流动人口犯罪中,有39件108人是共同犯罪,分别占总数的19.80|char_1|和40.60|char_1|。一般来说,外来人员由于受经济条件限制,常三、四人一伙,四、五人成群地租住民房或十几、几十人共住在单位、企业工棚,吃喝玩乐均在一起,一有犯罪信息,就会在他们之间相互传播、互相感染。而且这些外来人员大多来自外省、市,远离家门,人生地不熟,单独作案势单力簿,往往会使他们拉拢一些工友或“老乡”等合伙进行盗窃或故意伤害等。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
从流动人口犯罪中,外来务工人员和无业人员犯罪较多,累犯、惯犯、共同犯罪较多等特点,长寿区的流动人口犯罪大致有下列几点原因:
(一)自身素质低、经济条件差
由于大多流动人口文化水平比较低,其认识能力和道德水平因此受到限制,在认识客观事物时容易仅凭自己的主观愿望,经常会片面、孤立地去看问题,形成认识偏差,影响他们作出正确判断,容易导致他们产生犯罪心理。较低的文化水平也使其对法律知之甚少,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行为缺乏正确导向,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或存在侥幸心理,不惜以身试法。另外,谋生技能的落后,直接造成他们经济收入微薄,产生社会落差感、贫富差距感、自卑感、失落感以及压抑感,从而导致严重的心理不平衡,同时他们承受着多重压力,如生存压力、就业压力、非公平待遇压力,极易变得冲动、焦虑,人际关系相对紧张,外界的压力极可能使其行为失控,这些都是相当一部分人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疏于管理、不便管理
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管理责任不明、任务不清,虽然管理部门较多,但大多各自为阵,缺乏统一的目标、协调的行动,没有真正地把流动人口管牢、管住。很多人会不断的变换打工场所,经常变换租住地点,无固定性可言,实在不方便管理。
(三)流窜作案、逃避打击
有的是刑满释放人员继续作案,还有的是以犯罪为职业的惯犯或犯罪团伙分子。由于流动作案与固守一地作案相比,被发现和查出的风险要小得多,于是,为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追逐更多的利益,他们会不断地变换作案地区。
(四)群体间相互影响
外来人员间强烈的老乡观念,浓厚的血缘、地缘关系,往往使他们在城市的若干地点聚集起来,共同打工、共同生活,群体间相互影响,个别人因犯罪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在群体内往往有示范效应,并相互传染。亲情关系、地缘关系更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的纽带。
四、减少和防范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
流动人口犯罪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效的防控流动人口犯罪,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减少和防范流动人口犯罪:
(三)对现有外来务工人员加强教育
不断加强劳动技能与法律道德教育,创造条件增加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收入,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使其成为劳动技能高、竞争力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将社会对他们的外部要求内化为自律意识,从主观上消除或减少犯罪意图的产生。
(三)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力度
以公安等主管部门为主,紧紧依靠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杜绝流动人口失控现象,尝试对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地点及外来流动人口较多的用工单位建立登记站。公安机关作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可适时组织集中整治,依法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查验工作。同时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强化房屋租赁登记制,适时对房屋租赁状况进行普查,将此作为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一个有力抓手。
(四)加强城市治安工作
以集中打击盗窃团伙、抢劫团伙等由外来人员纠合的犯罪团伙以及流窜犯、在逃犯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为主导,从而震慑意图犯罪的外来人员,使外来人员不敢轻易犯罪。同时逐步形成良好的治安信息网络和防范网络。结合目前外来人员犯罪中盗窃类犯罪较多这一情况,要切实有效地开展预防工作,加强在犯罪多发地带、地点的巡逻等,减少突发犯罪的可能性,同时可以在重点地区和犯罪多发、易发地段建立电子监控网络,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总之,减少和预防流动人口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根据各自担负的职责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共同为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