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长寿“三地一中心”建设的迅速推进,该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劳动关系不够和谐稳定,目前劳动争议激增,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更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能否行之有效的采取措施应对和处理这一问题,关系到该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长寿法院对2007年以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希望能对减少劳动争议有所帮助。
一、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
2009年1-10月,长寿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57件(含旧存25件),审结208件,其中,判决结案76件,调解结案53件,撤诉79件,扣除法定不能调案件10件,案件调撤率达66.67%。今年以来,受理的357件劳动争议案件争议标的额高达1350万元。然而,2007年同期受理该类案件65件(含旧存13件),2008年同期受理91件(含旧存13件),增速之快显而易见。
今年长寿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与前两年相比有明显变化,表现出如下四个特点。
(一)案件数量激增
2007年该期新收劳动争议案件52件,2008年同期新收78件,2009年同期新收332件(参见下图)。
如上图所示2009年以来新收案件突然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了3倍多。
2008年该院该期新收劳动争议案件占各类民事案件总数的6.68%,2009年同期,这一比例为23.66%(参见下图),增长了近17个百分点,此数据能从一个侧面说明社会中劳动争议较其他矛盾纠纷增加较快。
(二)案件争议内容日益复杂化
一是新类型纠纷不断出现。因企业破产大批职工以清算组为被告请求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劳务派遣等新形式劳动用工引发的纠纷以及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引发的纠纷等新类型纠纷不断出现。
二是劳动争议内容呈现复合型。前些年受理的案件往往是单独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要求支付工伤赔偿的,但今年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到多项请求。如索要加班工资的案件中同时附有要求用人单位给付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双倍工资等。又如要求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开具离职证明、返还扣押证件等要求。
(三)很多用人单位成为原告
以前多是劳动者状告用人单位进行维权,但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施行,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竟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在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但是劳动仲裁裁决却不具有终局性,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利于用人单位的仲裁裁决时,单位就很可能来法院起诉。事实上该院2009年以来受理的案件中有116件是用人单位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的,其希望法院能做出与仲裁裁决不同的判决,该类案件占了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的32.49%(参见下图)。
(四)系列案件多维稳压力大
一方面,劳动争议中虽然大规模的集团诉讼没有直接出现,但却以系列案件的形式变相呈现。今年以来长寿法院受理了5个系列案件,涉及案件96件,这几个系列案件的被告均为相同的用人单位,法律事实也相近,本可以提起集体劳动争议诉讼,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以一个个案件批量起诉,占用了大量的审判资源,使得本来就尖锐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部分系列案件中因为一方当事人相互熟识,极易聚集上访,或有过激行为,处理稍有不慎,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给法院工作带来压力。
(五)无书面劳动合同,维权难度大
近几年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虽有所增强,但是,由于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不足,加之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许多劳动者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很难掌握有效的证据,维权难度很大,往往因举不出有力证据败诉后,感觉有怨无处申,便走上涉诉信访的道路,缠诉缠访。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特别是那些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只是进行口头约定,未形成相应书面证据,在纠纷发生后就连劳动关系的存在都很难查证证实。无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举证难,法院查证难,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二、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原因
(一)劳动关系日益利益化是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根本原因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公布与施行,促使了用人单位加快完善劳动用工制度,但在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处于利益需求,对之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导致了矛盾激化。同时,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都会追求利益最大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想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解决冗员问题,尽量减少人员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利润。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是他们的生存利益,所以在用人单位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便会主张经济补偿和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最终会诉至法院。
(二)金融危机的影响是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直接原因
金融危机的到来使一些本就濒临破产的公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使一些经营不善的公司企业陷入绝境,面临破产的危机;使很多企业陷入困境、减产、半停产或暂时停产的为数众多,减薪、裁员等现象相当普遍。因此,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拖欠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拖欠社会保险金等问题迅速暴露,并直接引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急剧增加。
(三)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是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重要原因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公布与施行,全国各地掀起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热潮,各大媒体、报纸、网络和杂志纷纷将维护劳动者权利问题作为热点和焦点加以宣传和讨论,各学术期刊上也纷纷刊登相关论题的文章,加之通讯和交通手段的日益便捷化,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得以增加,权利意识得以加强,他们认识到通过法律手段尤其是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权利的有效性。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下调,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更多的劳动者愿意通过司法救济的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部分当事人滥用诉权投机诉讼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原因之一
新的诉讼费用收费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为10元。由于诉讼成本较低,有些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完结后立即选择起诉,一审败诉后往往还会上诉,而不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上去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有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例如,某些用人单位明知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在仲裁裁决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依然提起诉讼,以不够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故意拖延时间,增加讼累。
(五)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扩大是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主要原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受案范围作出规定,与以前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受案范围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这些都是当前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情形,也是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把它们纳入受案范围,使劳动者申诉有据。如“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对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劳动关系等都可能纳入其中。另外,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还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受案范围的扩大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
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减少劳动争议的建议
劳动争议表面上反映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但其实质是一个社会问题,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要解决这个问题,不仅需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下设法律服务部和劳动者权益保护部
法律服务部具体有两项任务,一是到“园区”等企业较集中的地方向企业和劳动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宣讲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为劳动者解惑答疑。二是对企业主和管理人员包括一些工程承包者强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制培训,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引导其依法用工。
劳动者权益保护部(建议在企业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办公场所)也有两项任务,一是受理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投诉,依据相关法规及时处理一些较简单的纠纷,较复杂的纠纷则上报处理。二是专职负责对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并享有相关的纠改处罚权力。
(二)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
纠纷多发,劳动者举证困难,法院认证困难,劳动者上访、闹访多,均与存在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有关,因此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活动,该活动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各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有无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等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与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更要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以便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电视台、报社等宣传单位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宣传单位可以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等,以提高人们特别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律素质和劳动法律意识,促进单位自觉依法用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律意识全面提高后,一方面,用人单位长期欠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长期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情况就可能减少。另一方面,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侵权时,才会懂得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或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或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等方式,维护其合法利益。